曾对媒体直言“做小事,不代表固步自封”的长江商业银行董事长朱惠健,及其执掌十年之久的长江商业银行管理团队,眼下需要面对来自监管、股东的诘问;复盘其曾经做过的“大事”与“小事”。
这家总部位于靖江市的商业银行,是继南京银行、江苏银行之后的江苏省第三家城市商业银行,2008年5月15日经银监会同意筹建,同年10月11日对外挂牌开业。该行将“做‘小事’视为使命所在”——服务小微三农,也因此连年获江苏银监局授予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先进单位称号。其最新披露的业绩报告为2016年年报,显示其资产规模为209.77亿,净利润1.96亿,存款余额166.25亿,贷款余额145.22亿,不良贷款率1.04%。
不过,长江商业银行做的不只是“小事”,似乎还有“大事”?
2月初,苏州市光华集团实业有限公司(简称“苏州光华集团”)收到来自江苏银监局的《信访事项复查答复意见书》(下文简称“答复意见书”)。
此前,苏州光华集团向监管部门反映意见称,作为股东方,其认为江苏长江商业银行存在包括风控审核不力、利益输送、关联交易等问题。
上述答复意见书内容显示,针对苏州光华集团信访内容,江苏银监局经核查发现,长江商业银行向张家港保税区悦凡贸易有限公司(下文简称“悦凡公司”)发放的贷款资金被用以支付股权转让款,同时,长江商业银行对江苏港华能源有限公司(下文简称“港华能源”)等俞仲玉实际控制企业未实施统一授信、变相接受本行股权质押,对此,泰州银监分局已采取了向长江商业银行发送监管意见书、与长江商业银行董事长、行长和监事长开展监管会谈,责成长江商业银行托管股权等监管措施,并将依法加强监管。
据经济观察报多方采访了解,长江商业银行的部分股东与管理人之间长期存在管理思路、增长目标等层面的理念不合。此次苏州光华集团将双方矛盾诉诸监管,是出于长江商业银行违规行为侵害到了股东利益,双方却又无法达成有效沟通。
贷款违规质疑
经济观察报从苏州光华集团相关负责人处了解到,早在2017年6月,长江商业银行股东大会召开期间,苏州光华集团等股东就曾提出质疑,认为该行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上述苏州光华集团相关负责人指出,港华能源曾为长江商业银行股东,长江商业银行在明知其实控人俞仲玉不符合贷款条件的情况下,将总额为6000万元的贷款进行分拆,以两笔各3000万元分别贷款给股东港华能源及港华能源的关联公司靖江市申特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特贸易”)。“这样操作的结果是,在银行年报中不会显示名列贷款前十的大客户名单,同时也规避关联审查,无需就关联交易向股东进行披露。港华能源及关联公司经营异常,控制企业的贷款均为不良,拖欠靖江当地各金融机构贷款十几亿元无法归还。2016年9月迄今,工行靖江支行就7次起诉该公司及其关联企业,被执行标的达8740万元;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西漕第十四法庭和杭州市下城区法院也分别有多起针对该公司及其关联企业的起诉和执行案件,标的金额尚不明确。”上述苏州光华集团相关负责人表示,“而此后,长江商业银行董事长朱惠健在明知港华能源陷入严重困境,仍将6000万元的到期贷款进行转贷,在企业已无任何经营和流动性情况下,港华能源及申特贸易在长江商业银行的6000万元贷款仍为‘正常’,规避监管。”
与此同时,上述苏州光华集团相关负责人认为,风控不力的背后原因在于银行内部的管理混乱,“长江商业银行自董事长、行长到副行长等高管自该行前身长江城市信用社成立至今均无调整,目前更是存在超龄服役的问题,这是银行内部决策流程存在一言堂的重要原因,决策程序不规范,存在重大事项未经党委会决策讨论由董事长决定就执行的问题,存在任人唯亲的现象。”
针对分拆贷款、规避关联交易管理的问题,江苏银监局复查发现,江苏长江商业银行存在未对港华能源等俞仲玉实际控制企业实施统一授信管理的问题,但是根据《商业银行与内部人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和港华能源当时对该行的持股比例,港华能源在该行的贷款不属于关联交易。
经济观察报联系长江商业银行,该行董事会办公室人士回应称,江苏长江商业银行是一家纯民营资本的银行金融机构,董事长、行长、副行长均经法定程序产生,并由监管部门审批,产生程序合法合规。
股权操作疑窦
公开资料显示,悦凡公司成立于2004年3月3日,注册资金为50万元,主要经营范围为化工品贸易。
2008年10月,长江商业银行成立时,悦凡公司出资1703万元,持有长江商业银行4.16%股权。2017年,悦凡公司出资4860万元,受让了港华能源持有的1950万股长江商业银行股份,但悦凡公司并未支付任何款项给港华能源。此后,悦凡公司持股合计达到8.92%,一跃成为长江商业银行第三大股东。
上述苏州光华集团相关负责人反映,悦凡公司无经营场所、无实际员工、无经营活动。江苏省银监局答复意见书中显示,针对苏州光华集团反映的悦凡公司为空壳公司的问题,经复查,悦凡公司确实存在未在注册地经营、纳税额较少等问题。江苏长江商业银行在提交的股权变更资料中未对该情况进行有效审查。“受让人悦凡公司,常年没有经营收益,十多年来仅缴纳各项税费合计100万元,显示经营异常,没有参加2017年检。此次收购港华能源所持长江商业银行的股份合计需要资金近8000万元,如此庞大的收购资金从何而来?”上述苏州光华集团相关负责人提出质疑,“面对股东质疑,长江商业银行董事会三言两语应付,答复转让合规并经过了银监会审批,而对转让合同内容、资金来源的合规性审查只字未提。长江商业银行外聘会计师事务所中天银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有义务对悦凡公司近期资产负债表和最近三年的利润表,对照相关要求加以审核,以确认股权转让设置符合《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但是,长江商业银行董事会迄今未作任何答复。”
而关于苏州光华集团反映的江苏长江商业银行使用贷款资金支付股权转让款的问题,上述江苏银监局答复意见书显示,“江苏长江商业银行2016年1月19日向张家港保税区悦凡贸易有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苏杰贸易有限公司合计发放3650万贷款,上述贷款资金被用于支付股权转让款。调阅该行对以上两笔贷款的授信审批资料,两笔贷款均按照行内审批程序完成,但存在贷前审查不实、风控审核不到位的问题。”
除此以外,上述苏州光华集团相关负责人透露,2016年1月27日,悦凡公司出质长江商业银行股权1203万股给江苏心愚液压制造有限公司,同日,悦凡公司再次将500万股长江商业银行股权出质给江苏心愚液压制造有限公司;2015年12月21日,江苏新海油脂有限公司出质长江商业银行股权2640万股给南通一德物流有限公司,同日新海油脂再次将长江商业银行股权1000万股出质给南通一德物流;2015年12月21日,港华能源出质长江商业银行股权1950万股给新海油脂;2015年7月8日,江苏科尔能源有限公司出质长江商业银行股权2000万股给新海油脂,同日科尔能源再次将长江商业银行股权1900万股出质给新海油脂。“长江商业银行的股权转让理论上需要向商业银行提出备案,然后向银监报批,但事实上却完全没有经过这个流程。”该人士表示。
“我们的投资初衷就是财务投资。长江商业银行地处苏中地区,我们看好苏中地区的未来发展,除此以外,当初长江城市信用社更名长江商业银行的时候我们就对这个名字十分满意,这对未来的跨区域发展和上市都铺垫了一个比较好的基础。”上述苏州光华集团相关负责人称,“事实上,这几年在整体经济低迷的情况下,苏中地区的发展状况应该说整体是非常不错的。但银行的发展现状却辜负了当初这个好名字,不但远远没有达到股东方们的预期,就算从我们实地调研结果来看,同样地处靖江,成立时间晚其一年多的靖江农商银行员工是其一半,资产规模却已超过了长江商业银行近30亿元,人均创效比长江商业银行多达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