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信披再迎纲领性文件。昨日记者获悉,《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年第1次主席会议通过,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相较于2010年的版本,《办法》要求新增“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本公司情况的简要说明”,将让神秘的保险公司实控人无所遁形。
《办法》要求保险公司披露的内容更加丰富,除要求披露偿付能力、风险管理状况、重大关联交易等信息之外,《办法》还要求保险公司披露的信息中应加入“保险责任准备金信息”。
具体来看,保险公司应披露的上一年度保险责任准备金信息,包括准备金评估方面的定性信息和定量信息。保险公司应按照准备金的类别提供未来现金流假设、主要精算假设方法及其结果等说明,同时应按照准备金的类别列示准备金评估结果以及与前一年度评估结果的对比分析。
对比此前,《办法》要求保险公司披露的公司治理概要中,应增加“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本公司情况的简要说明”这一项。此外,披露的近3年股东大会(股东会)主要决议等信息,要详实到“至少包括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出席情况、主要议题以及表决情况”等。
《办法》还要求,人身险公司披露的产品经营信息应更详尽,包括:上一年度原保险保费收入居前5位的保险产品的名称、主要销售渠道、原保险保费收入和退保金;上一年度保户投资款新增交费居前3位的保险产品的名称、主要销售渠道、保户投资款新增交费和保户投资款本年退保;上一年度投连险独立账户新增交费居前3位的投连险产品的名称、主要销售渠道、投连险独立账户新增交费和投连险独立账户本年退保。
此外,《办法》还规定,如保险公司被发现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等情况,监管部门将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保险公司如违反规定的,除按照规定对该公司给予处罚外,还对其直接负责信息披露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
附:
新版《办法》首次增加了“保险责任准备金信息”作为保险公司应当披露的事项之一,包括准备金评估方面的定性和定量信息。对于这一改动,首都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庹国柱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准备金是最容易“造假”的财务数据,如今监管部门将这些规定具体化,或许可以理解为较好地防止对准备金数字造假,是防范保险企业经营风险的努力。
记者注意到,新版《办法》在“保险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类目中加入了“保险责任准备金信息”一项。使其与以往熟知的“财务会计信息”“风险管理状况信息”“保险产品经营信息”“偿付能力信息”“重大关联交易信息”“重大事项信息”等条目并列,共同组成了保险业信息披露的基本内容。记者查阅多份人身、财产保险公司2016年度年报发现,尽管“责任准备金”相关信息不作为披露事项在目录中专门体现,但因利润表中涉及“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数据,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多数公司会提供计量“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保险合同准备金”等的假设方法。(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