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但“起征点”提高至每月5000元等部分减税政策,将从2018年10月1日起先行实施。
根据决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5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在此基础上,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再减按70%计算,相当于打了五六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