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裁判文书网获悉,原中海基金总经理黄鹏因百万年终奖与中海基金对簿公堂,黄鹏要求中海基金支付2016年年终奖差额126万元、2015年专项激励奖金69万元。不过在经过了一审、二审之后,法院最终判定,黄鹏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百万年终奖引纠纷
先从2007年10月说起,黄鹏于2007年10月2日入职中海基金,2011年11月,经中海基金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作出“关于中海基金总经理黄鹏工资及奖金的决议”。该“决议”明确,“核定总经理黄鹏的薪酬由两部分构成:第一部分,固定工资即年薪;第二部分,根据董事会年初设定的公司绩效目标及年末考核结果确定的绩效薪酬。”
具体说明如下:1、固定工资,即年薪138万元。其中,70万元为基本年薪,按月发放;68万元为考核年薪,当年年底发放。2、绩效薪酬根据董事会年初设定的公司绩效目标及年末考核结果确定。绩效薪酬的70%当年发放,余下的30%部分次年年底发放。考虑其(黄鹏)2011年实际担任总经理时间不满一年,实际奖金按其当年实际岗位任职时间加权计算,并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董事会审批通过后发放。以上薪酬方案自2011年10月起执行。
2014年10月11日,双方签订期限自该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日,双方还签订《岗位聘约》一式二份,其中约定如在考核期内双方签署的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黄鹏将自愿放弃并不得以任何事由要求中海基金支付该考核期内任何金额的奖金以及以往历次考核期递延发放的奖金,但中海基金明确承诺或曾经承诺在双方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支付的奖金除外;双方在此声明并确认:双方均已仔细阅读了本聘约的所有条款,并已充分理解。该聘约有效期自2014年10月11日起至2017年10月10日止。
2015年8月11日,经黄鹏同意并签发,中海基金下发了《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5~2017年度绩效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为绩效考核办法)等文件。该“绩效考核办法”中规定,中层管理岗位以上人员、基金经理、投资经理的实际绩效奖金分两年发放:当年发放实际绩效奖金总额的70%,次年发放实际绩效奖金总额的30%。
2017年4月,中海基金根据上述“绩效考核办法”发放了黄鹏2016年绩效奖金(年终奖)的70%约计295万元,剩余30%的绩效奖金(年终奖)未予发放。2017年4月28日,黄鹏以电子邮件形式向中海基金董事长及董事会董事提出辞职申请。后黄鹏于2017年8月22日离职。2017年8月23日,中海基金发布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宣布黄鹏于2017年8月22日离职。
2017年10月25日,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受理了黄鹏的仲裁申请,黄鹏仲裁请求中海基金:1、支付延迟办理退工手续的经济补偿2000元;2、支付2016年年终奖差额约126万元;3、支付2015年专项激励奖金69万元;4、支付2017年8月1日至2017年8月22日的工资84597.70元。
上述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2月2日作出裁决,裁令中海基金支付黄鹏延迟办理退工手续的经济补偿2000元、2017年8月1日至2017年8月22日的工资84597.70元、2016年年终奖差额约126万元,而对中海基金的请求以及黄鹏的其余请求未予支持。双方对该裁决均不服,诉至法院。
上诉被驳回
在一审判决中,法院认为,双方争议的2016年年终奖、2015年专项激励奖金均属双方所约定的固定薪酬之外的额外奖励,中海基金应否发放黄鹏该两笔奖金性质的奖励,应根据中海基金针对该两笔奖励所制定的相应规章制度以及双方之间的特殊约定综合判断。
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中海基金2015~2017年度“绩效考核办法”中明确规定,中层管理岗位以上人员的实际绩效奖金分两年发放,当年发放实际绩效奖金总额的70%,次年发放实际绩效奖金总额的30%;如员工主动离职的,则递延的绩效奖金部分可不予发放。
基于此,虽然中海基金依据上述办法曾在2017年4月发放了黄鹏2016年度绩效奖金(年终奖)的70%,但鉴于黄鹏于2017年8月因主动辞职而与中海基金解除了劳动合同,故中海基金依据上述办法于2018年初不再支付黄鹏剩余的30%的2016年绩效奖金的做法并不违反所规定的发放条件。
同理,黄鹏虽然被纳入2015年专项激励计划的核心员工名单,并被确定其可享有的该年度核心员工奖金数额为691643元,但2015~2017年度“激励实施办法”中也明确了该专项奖金正式发放前,对于系统内工作调动以外的任何情形的离职员工原则上均不再发放。据此,中海基金不予发放黄鹏2015年专项激励计划奖金69万余元的做法并不违反其规定。
此外,双方在签署“岗位聘约”时,该聘约中亦明确中海基金已采取合理方式提请黄鹏注意各条款的规定及含义。因此黄鹏作为中海基金当时的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基于可能获得高额奖励的行业特性,黄鹏应当已充分理解了上述约定的内涵。
不过法院也指出,中海基金2017年8月22日与黄鹏解除劳动合同后,中海基金直至本案法庭辩论终结前均未退还黄鹏劳动手册及上海市单位退工证明原件,应属延迟为黄鹏办理退工。中海基金应予支付延迟办理退工的经济补偿,同时,中海基金应支付黄鹏2017年8月1日至2017年8月22日期间的工资报酬。
综上,法院一审判决中海基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黄鹏延迟办理退工手续的损失2000元,支付黄鹏2017年8月1日至2017年8月22日期间的工资报酬80000元;但中海基金无需支付黄鹏2016年年终奖差额约126万元,另外,驳回中海基金的其余诉讼请求,驳回黄鹏的反诉讼请求。
记者注意到,黄鹏不服一审判决,再次提起上诉。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供新证据,经法院审理查明,黄鹏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