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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首宗“校园贷”刑案宣判 11人分别被判处十年至一年三个月徒刑

深圳首宗“校园贷”刑案宣判 11人分别被判处十年至一年三个月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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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日,南山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校园贷”案件,11人分别被判处10年至1年3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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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 曹一作

深圳特区报讯(记者 田语壮  通讯员 刘斌 牟桐)3日下午,南山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一起“校园贷”案件,被告人张某、董某铭等11人犯诈骗罪、寻衅滋事罪,分别被判处10年至1年3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处人民币20万元至1万元不等罚金,收缴的手机、电脑主机等依法予以发还,并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钱款。该案是深圳市首宗非法“校园贷”刑事案件。

被告人张某、彭某佳曾经分别是不同借贷平台的高校业务员,他们在开展业务过程中接触到一些有借款需求的在校大学生,通过审查个人资料、家庭信息等,掌握了一批具有深圳户口、家庭条件优越、有超前消费习惯、自控能力差等特点的在校大学生资源。

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张某纠集了董某铭、吕某赓、付某信、陈某鑫等人一起合作,专门针对在校大学生开展无抵押的高息短期借款业务,由董某铭、吕某赓、付某信、陈某鑫、李某宇、刘某铭、林某等人负责出资,张某负责物色客户(借款人)、出面签订合同和债务催收,所得利润六四分成,风险共担。一般的借款模式是,以1周或2周为借款周期,利息15%-25%不等,每日逾期费为借款金额5%-10%不等,利息计入本金提前扣除,或者在转账后立即返还,并签订虚高的借款合同或者就同一笔借款签订多份借款合同;如果借款人到期未还,会被收取高额逾期费,在支付手续费后可续期一次,借款人若仍未能偿还,张某等人便介绍或要求借款人再借一笔钱来偿还之前的欠款,以此类推,通过借新还旧、转单平账的方式人为地垒高借款人的债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吕某赓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彭某佳、杨某鑫、谢某桐为强索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多次采用威胁恐吓、拦截他人、滋扰生事等方式,给被害人造成心理强制,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对被告人彭某佳、杨某鑫、谢某桐以诈骗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目前,该判决尚未生效。


[责任编辑:汤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