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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探索个人破产制度 欠债50万元以上不还可申请其破产清算

深圳探索个人破产制度 欠债50万元以上不还可申请其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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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在其官网公布了《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全文,面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据了解,深圳率先在全国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是“破冰之举”,出台后有望最大限度解除创新创业者后顾之忧,激发市场主体创业热情。

【深圳商报讯】(记者 陈小慧)6月2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在其官网公布了《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全文,面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据了解,深圳率先在全国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是“破冰之举”,出台后有望最大限度解除创新创业者后顾之忧,激发市场主体创业热情。

《征求意见稿》共分为十三章,包括总则、申请与受理、管理人、债务人财产、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等,在申请破产条件、避免恶意逃债、破产免责和考察期、豁免财产制度等方面均作出条款设计。

《征求意见稿》规定了债务人申请破产以及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条件。规定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条例进行破产清算或者和解。同时规定,单独或者共同对债务人持有50万元以上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

《征求意见稿》的说明指出,只有诚实守信的债务人,在不幸陷入债务危机时,才能获得个人破产制度的保护。对于恶意逃债或实施破产欺诈的债务人,将通过法律手段加以预防和惩治。

《征求意见稿》通过一系列制度设计来避免恶意逃债,规定了不予免除的债务、不予免责的行为、延长免责考察期、撤销免责等制度,规定债务人将面临破产失权的限制等。例如,《征求意见稿》规定,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至人民法院作出免除债务人剩余债务的裁定之日止,债务人不得选择飞机商务舱、头等舱、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G字头高速动车组旅客列车及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不得在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消费;不得购买不动产、机动车辆;不得旅游;不得供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同时规定,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至人民法院作出免除债务人剩余债务的裁定之日止,债务人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和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征求意见稿》规定免责考察期为三年,自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之日起算。在破产程序中和免责考察期内,破产人应当遵守人民法院依照个人破产条例作出的限制债务人相关行为的决定。违反该决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延长免责考察期,但延长期限不超过两年。

《征求意见稿》规定,债务人自破产申请受理后至获得裁定免责前取得的财产,也应当用于清偿债务。此外,规定了不能免除的债务。与此同时,《征求意见稿》也规定了豁免财产范围,包括债务人及其所扶养人生活、医疗、学习的必需品和合理生活费用;为职业发展需要必须保留的物品或者合理费用;专属于债务人的人身损害赔偿金、社会保险金以及最低生活保障金等,都属于豁免财产,即不用于清偿债务的债务人财产。

[责任编辑:汤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