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车市动态·
·购车专区·
·国际车市·
·政策法规·
·交通安全·
·试车比车·
·用车修车·
·赛车世界·
·汽车文化·
·越野俱乐部·
 
“潘金莲”与现代汽车
天使与魔鬼的诱惑
2008款法拉利GT赛车
史上最强的法拉利大聚会
·“潘金莲”与现代汽车
·天使与魔鬼的诱惑
·2008款法拉利GT赛车
·史上最强的法拉利大聚会
·木质玩具车 改装乐无穷
·极度奢华的镀金悍马
·飞行汽车堵车不再困扰
·美女李卉然的理智与情感
·极品车模大盘点
·点亮你眼睛的韩国车模
  用车修车
 
2007年 12月 29日 08:47    深圳新闻网
 

    深圳新闻网讯 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一起保险案件中认定,保险公司不得以被保险人未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48小时通知义务为由拒绝赔付。

    此判决具有很大的警示意义,因为一方面这个“48小时”通知义务是在保险合同中明确写明的内容;另一方面保险合同中还有很多类似的期限约定,如10天、60天等。这样一来,哪些期限是有效的、哪些期限是无效的呢?

    依行业惯例,目前保险公司在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中明确写明,“被保险人应当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的48小时内报案”,这样约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确保保险公司及时调查案件、确认损失和责任。在上面提到的案例中,被保险人是在保险事故发生3天后,才拨打保险公司的报案电话,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没有在规定的48小时内报案为由拒绝赔付。

    不过,法院最终认定:应当从公平角度和合同整体来考虑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此案中,保险事故发生后,交通队对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现场勘查情况、形成原因及当事人的责任作出了认定并出具了交通事故认定书。根据上述认定,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虽未履行及时通知义务,但并未导致保险公司无法核实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损失程度等,因此保险公司仅以48小时内是否打电话报案为由拒绝赔付,于法无据。该条保险合同条款属于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认定无效。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约定都是无效的。比如:人寿和健康保险条款对保险事故通知都作了类似的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或5日或10日内)通知保险人,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保险人增加的勘查、调查等项费用。

    这样约定的依据是《保险法》第二十二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该条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义务;同时,我们可以第四十二条作为佐证,“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同时如此约定也符合公平原则,既确定了逾期通知的违约责任,又起到了督促作用,便于保险公司尽快理赔结案和减少不必要的费用。因而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保险人增加的勘查、调查等项费用是合理的,其并没有排除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主要权利(即索赔权)。

    笔者建议,一方面被保险人不要被保险公司这种约定“吓住”,另一方面保险公司也要对保险条款中不合理的期限约定尽快修改,这样才能正确处理相关理赔案件,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张国峰)

 
(来源: 中国证券报) 编辑: 黄卫华
 
 
【汽车排行】
 
【科技频道五日排行榜】
 
 
 
 
品牌  
价格  
 
[精确搜索] [全部车型]
[车型图片] [车型留言]
 
铃木超级维特拉燃油管存在缺陷
购车1天换发电机 车主换车遭拒
 
·铃木超级维特拉燃油管存在缺陷
·思域新车3月发动机大修两次 车主说太累了
·设计上存在缺陷 部分帕杰罗可免费换配件
·奔驰车主恼火“烂车” 誓言“今生只用国货”
·召回帕杰罗今起可免费换配件 深圳约100辆
·长丰召回万余辆帕杰罗
·召回“高潮期”:5款车岁末要召回
·行李箱自动锁闭无法启用 2440辆领驭被召回
·购车1天换发电机 车主换车遭拒
·购车1年有余修理50多次
·9月7日-21日产的Tiida轩逸天籁和骊威被召回
·小毛病多 三大问题困扰斯柯达明锐
·本田思域存隐患 车轮脱落召回18.2万辆
·美国克莱斯勒公司宣布召回多款汽车共近37万辆
·新买克莱斯勒300C竟然一身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