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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热线 | @用人单位:小心!招聘未成年劳动者你得注意这些!

2021-06-10 20:49 来源:宝安工会

人工智能朗读:

为了解答职工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提高职工对劳动法规与政策的认识,增强职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引导职工理性维权,宝安区总工会特推出“法律热线”专栏。

法律热线第51期

每年的6月12日,为世界无童工日。

童工,指在商业或工业中雇用的未成年工人,我国的童工是指雇佣年龄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为工人。

禁止使用童工,一经发现严肃处理,是劳动行政部门历来的执法标准。因此,大多数企业对16周岁的“红线”把握得比较严格。但是,实务中有很多企业,往往误以为只要不使用童工即可,超过16周岁的员工,就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和其他成年员工一样安排工作。实际上,在劳动法规中,关于未成年劳动用工有明确的特殊规定,需要准确把握。

01

劳动关系的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样,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同样允许企业雇佣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因此,已满16周岁且以自己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员工完全能成为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受到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他劳动法律文件的保护。

但在实践中,需要注意一个特殊群体:在校学生。在校学生勤工俭学时,其身份是学生,工作性质是临时性的,用人单位无法为其办理用工手续、缴纳社会保险。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因此,该部分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

02

企业招聘未成年劳动者的限制

原则上,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成为劳动法上的劳动者。但从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出发,《未成年人保护法》作了特别规定,即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用人单位,不得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03

对未成年劳动者的保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八、六十四、六十五条的规定,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属未成年工,国家实行特殊劳动保护。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同时《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另外依据《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一)安排工作岗位之前;

(二)工作满一年;

(三)年满十八周岁,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

以及第九条的规定,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护实行登记制度。用人单位招收使用未成年工,除符合一般用工要求外,还须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劳动行政部门根据《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未成年工登记表》,核发《未成年工登记证》。

04

未成年劳动者的工资待遇

我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依法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未成年工为合格的劳动者,在向用人单位付出劳动的同时,有权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虽然《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三、四条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禁止从事的劳动,但是,对于其它可以使用未成年工的岗位,应当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实行同工同酬用人单位不能因未成年工的相对弱势,从而削减待遇,克扣工资。

另外需要注意,招聘未成年工,企业同样应当在确认劳动关系后一个月内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否则未成年工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次月起支付双倍工资。

05

发生工伤时的法律责任

对于未成年劳动者,在发生工伤时,应当区分是否建立了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处理,但对于上文提到的在校学生,由于其与用人单位未能建立劳动关系,则可以依据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关系或雇佣关系,依法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之诉。

※本期法律观点由宝安工会法律服务律师团成员广东腾丰律师事务所刘舒律师撰写。

刘舒 18257521034

宝安工会法律服务律师团成员

广东腾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擅长防范企业经营风险和用工风险,并致力于企业法律服务的研究与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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