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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地下燃气管道,守护城市“生命线”

2021-08-26 21:09 来源:深圳燃气

人工智能朗读:

燃气管道作为“城市生命线”的重要基础之一

一旦被破坏

后果不堪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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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抖音视频

“什么是施工损坏燃气管道?”

在燃气管道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或个人进行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施工行为,危害燃气管道安全,造成燃气管道破损或断裂,继而引发燃气泄漏。

避免燃气管道“受伤”,施工须知看过来~

燃气管道被损坏,应立即采取的紧急措施

如果在施工过程中听到刺耳的声响,看到白色雾状气体飘散,闻到有臭鸡蛋的味道,有可能挖漏了燃气管道。施工单位应立即停止作业,施工管理人员要及时组织附近人员疏散至安全地带,在安全地带关闭电气设备,禁止使用明火、禁止吸烟,在安全情况下拨打燃气公司抢险电话(深圳地区0755-25199999,其他地区:95797 / 4000095797)

另外

当遇到施工损坏燃气管道

导致燃气泄漏时

我们要第一时间远离泄漏现场

不凑热闹!

施工破坏燃气管道设施是违法行为哦!

有关文明施工的相关法律法规

一起来看看吧~

法律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 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深圳市燃气管道安全保护办法》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实施下列危害燃气管道安全的行为:

(一)进行钻探、机械挖掘、爆破、取土等作业;

(二)修筑建筑物、构筑物;

(三)堆放重物、易燃易爆物品;

(四)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五)种植深根植物;

(六)行驶重型车辆;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危害燃气管道安全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实施危害燃气管道安全行为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5千元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罚款;造成燃气管道损毁的,对个人处2万元罚款、对单位处10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涉及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的,由主管部门移交规划土地监察机构依法处理。

第四十六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未与管道燃气企业签订安全保护协议擅自施工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作业,各处3万元罚款;造成燃气管道损毁的,各处10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七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并造成燃气管道损毁的,由主管部门处3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在开工3日前书面通知管道燃气企业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首先进行人工开挖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立即通知管道燃气企业并采取保护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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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燃气管道

关系你我他

为了维护好共同的燃气安全环境

小伙伴们也要爱护

燃气标志桩、设施井等燃气设施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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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管道保护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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