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罚!
2021-11-22 17:38 来源:深圳交通
本月初
我们对深圳部分网约车平台进行了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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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与此同时,我们也关注到
医院、车站、考场等人流较多的地方
依旧存在网约车平台
地面强制推销、线下揽客等行为
这种行为严重扰乱交通运输营运秩序
在医院门口搞“地推”
无证司机趁机接单?
故事发生在市人民医院龙华分院。
近期,执法支队龙华大队在市人民医院龙华分院门口开展执法巡查,发现有人站在医院门口路边,不停地让过往路人扫描如祺、万顺等网约车平台二维码,甚至造成交通堵塞。
见状,执法人员现场驱离网约车平台的推广人员,同时对过往车辆依法进行检查。
检查过程中,一辆车身贴着“如祺出行”的小轿车司机见执法人员时神态十分紧张
执法人员依法拦停该车,并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分别对司机和乘客进行问询调查
我从医院门口准备打车时,就看到有人在推广他们自己的网约车平台,在他们的指引下我就注册并下单,准备到龙华区龙马新村。因为平台推出了新客优惠活动,本趟车费我仅需支付4.37元。
乘客
司机黄某承认乘客的说法。当执法人员要求司机黄某出示证件时,他却支支吾吾了起来。
经查,车辆已取得网约车车辆营运证,但司机黄某未取得网络预约汽车驾驶员证。
处理结果
通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认为,司机黄某未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执法人员对司机黄某开具《违法行为通知书》,拟处 1000 元罚款。
同时,执法人员向如祺出行平台邮寄了《协助调查通知书》,进一步调查取证后,将对如祺出行平台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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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原文
《深圳经济特区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规定,未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被依法注销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提供营运服务的,对经营者处每人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打着推广平台的名义巡游揽客?
这类行为必须严查!
日前,执法支队坪山大队在坪山高铁站例行检查过往车辆。
一牌车身贴着“万顺叫车”的粤B号牌小轿车引起执法人员的注意。
执法人员依法将该车安全拦停检查,并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对该车的司机和3名乘客分别进行询问调查。
我们3个人是在科目三竹坑考场公交站台等车。一名网约车司机主动上前询问需不需要坐车,他说只要扫他佩戴的“万顺叫车”二维码就可以便宜坐车。听了以后,我们有点心动,便扫了他的二维码,坐车前往深汕路。
乘客
随后,执法人员对司机黄某进行询问调查时,黄某承认了这3名乘客的说法。
司机黄某
我确实有接他们3个人从在科目三竹坑考场公交站台前往深汕路。之所以让乘客扫“万顺叫车”二维码,就是为了做推广,每推广一个乘客,平台会给司机一定的奖励,所以我就选择人多的地方揽客,以赚取奖励费。
执法人员
您的行为已构成巡游揽客,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网约车是不能巡游揽客的。千万不要为了一时小利违法违规经营。
经过执法人员一番普法教育后,司机黄某也认识到此类推广属违法行为,后续将保证合法合规经营。
经查,车辆已取得网约车车辆营运证,司机黄某已取得网络预约汽车驾驶员证。
处理结果
经调查取证,执法人员认为,司机黄某涉嫌使用网约车巡游揽客。
执法人员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五)项规定,对司机黄某开具《违法行为通知书》,拟处 1000 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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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原文
《深圳经济特区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六十五条 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五)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网约车巡游揽客或者变相巡游揽客的,或者使用巡游车通道、候客区等巡游车营运设施的。
目前
网约车行业已进入规范运营阶段
我们将对网约车
各类违法经营行为继续保持高压整治
严格执法,倒逼平台企业守法经营
仙女也在此提醒大家
乘坐网约车时如果发现
车辆、司机、平台未取得资质
司机线下揽客,收取额外费用等违规行为
可以拨打☎️12328 进行举报哦
来源|深圳交通、 深圳交通运输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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