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前请务必核查房屋性质(本网资料图片)
本期张玲说法,我们邀请深圳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专业委员会主任、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杨林律师为各位解读,万一出现房屋属性认定两难问题,业主该怎么办?
【关于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和建筑物用途如何确定房屋性质】
记者问:网友所提及的案例,是否是个例?如果是,从法律层面如何去解释这个问题。如果不是,两个职能部门的回复和处理意见是否都合法合规?
杨林律师告诉记者,日常生活中小户型房屋常见的类型为:住房、商务公寓、单身公寓、单身宿舍等。那么问题随之而来,单身公寓的产权人是否能够按照深圳户口迁入的相关规定顺利实现落户呢?
“目前看来,由于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的土地及房地产管理的历史遗留问题,对于单身公寓进行定性的现实需求显然并不属于个例。因此,该案例而言,从法律层面上解释这个问题的核心在于单身公寓性质的界定,也即单身公寓是否是住宅。”
发帖人提到,该房屋土地使用权为七十年,并且税收核定也为住宅类型的税收,适用有关房屋限购的政策,因此发帖人认定自己所购房屋性质应当为住宅。
杨律师表示,我们不妨先看看相关法律的具体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号)第十二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以下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二)工业用地五十年;(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他分析说,按此规定,在土地性质和用途没有发生改变的情况下,出让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年限对于土地上建成房屋的性质是一个可以参考的判定标准。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应当记载以下事项:
(一)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
(二)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
(三)涉及不动产权利的限制、提示的事项;
(四)其他相关事项。因此,房地产登记部门对于房屋核发的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上一般会载明如下事项:权利人、土地(宗地号、宗地面积、土地用途(是否为住宅用地会明确登记)、所在行政区域、土地位置、使用年限)、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房地产名称、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用途(是否为住宅)、竣工日期、登记价)以及他项权利摘要及附记。
杨律师指出,不难发现,在“土地用途”及建筑物“用途”一栏均会明确登记是否为“住宅”。因此,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核查房地产证书或不动产证权利证书,我们便可以确定房屋的性质和用途。
发帖者落户问题涉及的主要政府职能部门为规划与国土资源委员会及公安局,“但就当事人的表述并没有看到这两个职能部门给出相关的文件依据、书面的意见或处理答复,因此尚无法对这两个职能部门的回复和处理意见是否合法合规进行准确的判断。”杨林律师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