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业主还是租户,与长租公寓签订租赁合同时务必留意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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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长租公寓租户业主如何自保】
记者:如果租客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金融机构发生借贷关系,如何维权?如果是在知情的情况下,又是什么情形?房东如何自保?
宋丁分析说,在鼎家案例中,租客和业主如果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迫“违规”,应追究相关机构的连带责任,就是谁做中间人谁来承担责任。他希望,政府能在这一块的责任划定中给出清晰的路径,“不能够让不知情的人(租客和业主)被套进去了还要承担相关责任。我觉得这个可能在法律上要有一个明确的界定。 ”
周争锋的建议是,业主在出租房产给长租公寓时,应仔细审核相关合同条款,特别小心有关代理条款,记住双方应该形成的是租赁关系,不应建立委托租房的代理关系,更不要单独给其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其办理租房手续,避免租赁公司以业主代理人的名义出租房产,转嫁法律责任。
租户在签订租赁合同时,也应看清合同条款,避免把正常的租赁关系变成向金融机构贷款的信用贷款关系。租户在租赁该类房产时不能向长租公寓提供可能用来贷款的信息,比如收入证明、银行流水和授权公寓的工作人员有查询自己征信的权限,最大限度地避免在违背自己意愿的情况下被其他人办理租赁贷款手续。
周律师为此收集了网上报道过的租赁公司欺骗手法。比如,合同签订时用租户的手机登陆支付宝或下载贷款用的App进行操作,然后进行设置捆绑租户的银行卡扣款,通过租户的手机办理支付宝等小额贷款业务。
还有的是索取租户本人手持身份证的照片,借口是长租公寓公司要求备案,“实际上这是发送给关联的贷款公司用于贷款”,因此不要随便把自己手持身份证的照片发送给其他人。
周律师指出,由于相应的贷款手续都是在租户的手机上操作的,硬要说“租户不知情”确实难以举证证明。租户一旦知情并同意用贷款方式支付租金,就要为相应的法律风险承担责任。
颜宇丹律师也认为,租户与金融机构发生借贷关系而租户不知情的情形,并不多见。因为即便是通过网络运营平台建立借贷关系,也往往需要租户个人的点击操作,提交相关身份信用等资料。
“如租户确实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金融机构建立借贷关系的,应当及时向相关利害方提出异议,必要时可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市场监督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等反映情况,寻求解决,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如果在租户知情的情况下与金融机构发生借款合同法律关系,则应以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为避免因公寓经营者单方违约导致租赁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建议在金融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如因经营者原因或房东的原因导致租客与经营者所签租赁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租客有权解除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并不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宋丁】
宋丁(本网资料图片)
宋丁,深圳综合开发研究院旅游与地产研究中心主任
二十多年来,在城市战略、旅游开发、房地产发展等领域卓有成就,已出版《城市学》、《深港共同体研究》等专著三部,出版《深圳经济特区的探索之路》、《入世后的中国:两岸四地经济合作展望》、《生态旅游理论辨析与案例研究》、《21世纪中国主题公园发展论坛》等合著编著14部,发表论文200多篇。
【关于周争锋】
周争锋
周争锋,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10年,执业领域为房产纠纷。
【关于颜宇丹】
颜宇丹
颜宇丹,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丹柱法律团队负责人
中国政法大学在职法学博士、深圳市律师协会宣传委员会副主任、房地产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实习律师面试考官、广东省颜氏宗亲会副会长、深圳市总工会专家讲师团讲师、深圳“七五”普法讲师团讲师、律簇法律讲坛特邀讲师,全经联深圳分盟首席法律顾问、深圳电视台常驻嘉宾律师、深圳广播电台特邀嘉宾、中国法制出版社特约作者、《深圳律师》杂志特邀撰稿人、观点地产新媒体专栏作者。
著《婚房保卫战》等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