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母婴室不小于6平方米
《深圳市公共场所母婴室设计规范(征求意见稿)》提出,所有母婴经常逗留的公共场所,均宜设置面积不小于6㎡的母婴室。
门诊部、社康中心等基础医疗卫生设施(场所),应设置1处面积不小于6㎡的母婴室。
用地面积不小于2万㎡的公园(公园绿地)等公共开敞空间,应设置1处面积不小于6㎡的独立母婴室,且沿步行路径每1~2km宜设置1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