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二审:不能说明“借名买房”
对于这一案件,法院也作出了判决
宝安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显示:
法院认为,原被告关系应当认定为共同出资合作购房,综合证据和庭审记录可以认定,小儿子孙某没有实际支付购房款,且没有证据证明有赠予的意思表示,母亲王女士有权要求原告,也就是小儿子孙某,将涉案房产50%的份额,变更至王女士名下。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书则显示:
涉案房屋的购买和按揭贷款,均以母子两人的名义签约、履行,母亲王女士并未提交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存在错误登记,母子之间并未签订借名买房的书面协议,也没有借名买房的口头约定,即使涉案房屋,由父母实际出资,但考虑双方系母子关系,该主张仅能表明母亲代儿子支付了房款,不能说明双方曾约定借名买房。驳回了王女士主张儿子协助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请求。
律师:借名买房一定要签代持协议
律师张茂荣表示,之前也遇到了多起朋友之间,甚至也是父母与小孩之间,关于“借名买房”的纠纷,官司胜负的关键,往往就在于是否签订了“代持协议”。如果没有代持协议,一般法院都会以房产证为参照,上面写了谁的名字,就是谁的。
记者:方应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