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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新闻网2019年1月8日讯(记者 潘润华)1月8日,市规土委起草发布《深圳市临时用地和短期租赁用地管理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根据该征求意见,社会投资主体组织实施的急需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为短期租赁用地,需按照我市地价测算相关规则缴交租金。
据悉,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临时用地和短期租赁用地管理,完善临时用地和短期租赁用地审批环节、审批时限、审批内容等信息的全流程监管,消除不规范审批行为,建立健全临时用地和短期租赁用地政策制定、审批行为的日常监管以及不定期抽查机制,市规土委起草征求意见。
根据征求意见,政府组织实施的急需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为临时用地,政府全额投资类项目以及其他按规定免收地价的临时用地项目,免收临时用地使用费。其中,临时用地包括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及急需的公共服务设施三种情形。社会投资主体组织实施的急需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为短期租赁用地,需按照《深圳市地价测算规则》等规定计收租金。混凝土搅拌站、沥青搅拌站、电动车充电桩及配套设施等用地情形,列为短期租赁用地适用范围。
文中指出,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不超过两年,短期租赁用地使用期限不超过五年。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仍需申请使用的,临时用地单位应在使用期满前2个月内提出延期申请。经各区政府审批同意的,可延期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附:临时用地或短期租赁用地的审批流程大致如下:
1、用地单位准备好相关申请材料,向各区政府临时用地或短期租赁用地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2、各区政府临时用地或短期租赁用地对用地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报区政府审批;
3、各区政府对审核后的临时用地或短期租赁用地申请进行审批,审批通过的向相关管理部门核发用地批复;
4、用地申请审批通过后,各区政府临时用地或短期租赁用地管理部门测算临时用地使用费或短期租赁用地租金,向用地单位核发缴费通知;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批复抄送各区税务部门,核发税务事项通知书;
5、用地单位缴清各类相关费用后,到各区临时用地和短期租赁用地管理部门签订用地合同;用地合同签订后,用地单位方可申请相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并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
6、各区临时用地或短期租赁用地管理部门则应在签订用地合同后,完成用地备案、台账建立等工作,并开展日常监管及后续各项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