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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湖福田宣判三起“套路贷”诈骗案件 19人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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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湖福田宣判三起“套路贷”诈骗案件 19人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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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记者获悉,2月22日,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深圳首宗“套路贷”案件,7名被告人被以诈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至三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原标题:罗湖福田宣判三起“套路贷”诈骗案件 19人被判刑,警方揭秘三大套路

深圳特区报2019年2月27日讯 近日,记者获悉,2月22日,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深圳首宗“套路贷”案件,7名被告人被以诈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至三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同一天,福田法院“扫黑除恶”也再出重拳,集中宣判两起“套路贷”涉恶刑事案件,12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至一年三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套路一

以法院起诉、查封房产威胁借款人,勒索款项

2014年,被告人高某1在深圳市注册成立深圳某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租用办公场所从事民间放贷金融服务。2017年7月初起,被告人高某1先后纠集被告人高某2、谭某鸣、范某强、李某放、万某伟、王某安和犯罪嫌疑人方某然(另案处理)、陈某文(另案处理)、杨某亮(另案处理)等人,打着民间放贷的幌子,对借款人实施诈骗、敲诈勒索等行为,如假扮成出资方与借款人签订空白借款合同、承诺函、提前还款协议等,并通过交替转账的方式,给借款人账户转入远高于实际借款额的资金,并写进借款合同。其后,该团伙成员让借款人将高出实际借款额部分,即时转回给其指定的同伙账户。

接着,该团伙成员以需先交付保证金、利息、手续费给公司做账为借口,骗取借款人将刚收到的实际借款额中大部分资金,此后以各种理由不给借款人放贷,再以借款人隐瞒负债为由认定借款人已经违约,要求借款人提前还款,并以法院起诉、查封房产威胁借款人,向借款人勒索款项。

罗湖法院一审审理,对被告人高某1以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对其他六名被告人以诈骗罪判处三年六个月至七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均并处罚金。

套路二

假借民间借贷之名,六倍虚增借款金额,暴力手段非法索债

2016年,田某辉等11名被告人组成以田某辉、赵某为首的两个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打着民间借贷的幌子,对借款人实施诈骗、非法讨债等行为。

被告人通过交替转账的方式,给借款人账户转入远高于实际借款额的资金,并写进借款合同。随后,让借款人将高于实际借款额部分,即时转回给指定的同伙账户,同时向借款人收取高额利息、手续费、好处费等费用。在被害人无力偿还的情况下,诱骗、胁迫被害人向第三方借新款还旧账,进一步虚增被害人借款金额,并使用暴力、威胁、恐吓、提起虚假诉讼、非法侵入住宅等方式进行非法讨债,诱骗、逼迫被害人按虚高金额的借条还款。经查,被害人李某瑞共实际借款34.5万元,后竟然被虚增至200余万元。

福田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田某辉等11人犯诈骗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至一年三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套路三

签订空白合同,假造银行流水,非法占有价值近500万房产

2014年9月,祝某华以代为申请、办理银行贷款或民间借贷为由,要求被害人陈某民以其本人名义开设新的银行账户交由祝某华控制使用,并提供房产担保。为取得贷款,陈某民同意了祝某华提出的条件,并与祝某华签订了《居间协议书》(委托书)。后因被祝某华诱骗,陈某民又签订了两份空白借款合同、一份空白收据和一份空白抵押物价值确认函,并将一套价值近500万元的房产作为贷款抵押担保。

2014年9月24日至28日间,祝某华通过制造资金走账流水造成陈某民借款370万元的假象,导致陈某民房产被非法转移登记。

福田法院经一审审理,以祝某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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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施冰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