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我市法学界和法律界人士热议用足用好特区立法权
在“用足”“变通”方面下功夫为改革开路
深圳特区报2019年08月22日讯 “在新的历史时期,特区立法权仍然天地广阔,大有作为!”
“我们要用足用好特区立法权,为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提供法治保障!”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用足用好经济特区立法权,在遵循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基本原则前提下,允许深圳立足改革创新实践需要,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在我市法学界、法律界引发强烈反响。大家表示,要充分发挥特区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助推深圳改革开放向纵深发展。
特区立法权仍是推进改革发展的“利器”
“倍受鼓舞、倍感振奋、倍增信心!”人大是立法机关,在前不久召开的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扩大会议上,与会成员纷纷表达自己的喜悦之情。大家表示,《意见》为深圳立法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注入强大动力。
自1992年7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授予深圳经济特区立法权以来,我市充分发挥立法“试验田”作用,坚持以立法助改革、促发展、惠民生,制定了一大批质量很高的特区法规和规章。截至目前,共制定法规229件,现行有效法规168件,其中经济特区法规130件,有力促进了深圳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为国家层面立法积累了成熟经验。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刘曙光表示,《意见》允许深圳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是在1992年授权立法的基础上,进一步突出了深圳经济特区立法权创新的任务,体现了中央对深圳改革发展和法治建设的重视和支持。
他说,今天,深圳仍然肩负着在我国改革开放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继续先行先试的使命,特区立法权仍是推进改革发展的“利器”,作为特区立法工作者,我们要抓好贯彻落实,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用足用好特区立法权。
在“用足”和“变通”上下功夫
在新的历史时期,如何用足用好特区立法权?深圳大学法学院院长黄亚英说,要在“用足”和“变通”两方面下功夫,以立法创新推动体制机制创新,在改革开放更宽的领域和更高层次上形成新的突破。
首先是“用足”。《意见》为深圳提出新的战略地位,包括高质量发展高地、法治城市示范、城市文明典范、民生幸福标杆以及可持续发展先锋,涉及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法治建设水平、社会主义城市文明建设、构建优质公共服务体系以及打造美丽生态湾区等各个方面,干货满满。我们要将中央支持深圳的政策逐条梳理,通过立法形式确定下来,使之具有法律效力。
其次是“变通”。多年来,特区立法取得巨大的成就,但是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特区法规创新和变通力度还不够。此次《意见》对特区立法权的“变通”作出明确规定,给了我们一把“尚方宝剑”。我们要用好这把“宝剑”,对现行有效的法规进行梳理,聚焦重点领域,制定或者修订一批需要变通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相关规定的特区法规,突破体制障碍,为改革开路。
探索建立改革决策与立法决策相衔接机制
市人大代表、广东深宝律师事务所主任黄振辉认为,发挥特区立法权的优势,探索创新发展新路径,可以为深圳新时代改革发展再出发提供法治保障。在这个过程中,要坚持立法对改革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
刘曙光说,发挥立法对改革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关键是实现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在这个方面,深圳做了很多探索,但是改革决策与立法决策“两张皮”的现象仍然存在,有关部门在草拟改革方案时较少研究立法需求,与立法没有很好地衔接,既影响了改革成效,也不利于提高立法质量。因此,要用足用好特区立法权,就要建立健全改革决策与立法决策相衔接机制,着力提高特区法规解决改革中遇到的突出问题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也有法律界代表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建议,进一步拓宽公众参与立法的渠道,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建议,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做到人民有所呼,立法有所应。(记者 李舒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