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核实,洪某并不具备任何医师资质
该场所也不具备医疗资质
最终,卫监部门依法对该场所进行取缔
同时没收其违法所得27676元
没收药品及器械一批
并给予其罚款60000元的行政处罚
卫监提醒
大家在就医时一定要擦亮眼睛
看病请选择正规医疗机构和人员
卫监部门也将加大对此类场所的打击力度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执业应当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执业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执业。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执业活动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器械等;违法所得无法确定或者违法所得低于二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患者重度残疾或者死亡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造成患者重度残疾或者死亡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除紧急救治外,卫生技术人员在应当进行医疗机构执业登记而未登记的场所开展医疗卫生技术活动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暂停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来源:大鹏新区卫生监督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