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法治是先行示范区建设的核心内容
■深圳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叶卫平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文本中有多处提到法治建设的相关内容,包括在战略定位部分提到“法治城市示范”,在主体内容部分提到“率先营造彰显公平正义的民主法治环境”,在保障措施部分提到“强化法治政策保障”,这些表述充分彰显了法治在先行示范区建设中的重要地位。
法治是先行示范区概念内涵的基本构成要素。先行示范区应当如何定位,深圳要在哪些方面先行示范?《意见》从高质量发展高地、法治城市示范、城市文明典范、民生幸福标杆和可持续发展先锋五个方面作了全面解答,法治是先行示范区概念内涵的基本构成要素之一。除此之外,《意见》还提出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用足用好经济特区立法权,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加大全面普法力度等内容,这是对法治建设所做的全面部署。
制度创新是先行示范区建设的动力源泉。《意见》在“保障措施”部分提到强化法治政策保障,这是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给予深圳先行示范区建设的主要外部支持。在以往的政策文件中,但凡提到保障措施,往往涉及到人、财、物等各方面的支持,《意见》中完全没有这些内容,这说明先行示范区建设不依靠中央政府给予物质上的支持,而是给了深圳进行充分制度创新和先行先试的权限,这是对深圳建设先行示范区的最大支持。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正如相关学者所认识到的,除了土地、资金和劳动力之外,制度也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
近些年来,深圳经济特区一直在制度创新方面做出了巨大努力,包括在前海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建设过程中,对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机构“法定机构”的立法定位,和在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修订过程中引入工商企业理事会的治理结构等做法,都是进行制度创新的积极尝试。当前,在落实《意见》要求开展相关制度建设的过程中,也要注意一些制度创新中的常识性问题。
第一,要注意制度创新与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以营商环境建设为例,不同于上世纪八九十年代鼓励地方政府“招商引资”的经济治理模式,“营商环境建设”的重心在于优化生产经营的制度环境,世界银行营商环境的指标体系,每一项指标都与制度的优化息息相关。法治就是最好的营商环境。
第二,制度创新过程中要注意平衡法律的稳定性和灵活性之间的关系。国外有一个谚语:“旧税就是好税”,原因在于税制不频繁变动,有助于企业形成良好的税收负担预期,从而有利于其作长期的经济安排。不过正如庞德所说,“法律必须是稳定的,但不可一成不变”,在经济、社会迅速变迁的今天,法制的与时俱进是非常必要的。但同时也要注意防范为创新而创新,如果所有部门、所有人都在做制度创新,社会反而会因此失序。
第三,制度创新要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意见》“保障措施”部分明确提出,“本意见提出的各项改革政策措施,凡涉及调整现行法律的,由有关方面按法定程序向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提出相关议案,经授权或者决定后实施;涉及调整现行行政法规的,由有关方面按法定程序经国务院授权或者决定后实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所有改革政策措施都要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下,按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深圳市的综合授权改革试点,也要获得充分授权之后才可以开展。(韩文嘉 张宜虎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