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率先营造彰显公平正义的民主法治环境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支持深圳高举新时代改革开放旗帜、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当前,如何落实《意见》要求,率先营造彰显公平正义的民主法治环境,促进法治建设和经济、社会、文化建设的相辅相成和良性互动,是先行示范区建设过程中所面临的首要问题之一。
民主法治建设是先行示范区建设的核心目标
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施政方略,《意见》从先行示范区的战略定位、营造民主法治环境等方面,彰显了法治在先行示范区建设中的决定性作用。《意见》还从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建设、用足用好经济特区立法权、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加大全面普法力度等方面,提出要“率先营造彰显公平正义的民主法治环境”,先行示范区概念覆盖范围远远超出了经济特区概念覆盖范围,涉及到民主法治建设的深层次问题。
在保障措施部分,《意见》提出要强化法治政策保障,“本意见提出的各项改革政策措施,凡涉及调整现行法律的,由有关方面按法定程序向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提出相关议案,经授权或者决定后实施;涉及调整现行行政法规的,由有关方面按法定程序经国务院授权或者决定后实施。”这些要求表明,当下的改革需要一切依法进行。与改革开放之初的“摸着石头过河”的实践经验不同,当下中国已经具备了较为完备的法治基础。
充分发挥法治对经济、社会和文化建设的支撑作用
从制度经济学的视角看,制度和天赋要素、技术和偏好一样,构成了经济理论的柱石。有了良好的制度,土地、劳动和资本等生产要素才能够有效地被组织起来。在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过程中,法治的作用不容低估。如在营商环境建设过程中,《意见》提出要“用法治规范政府和市场边界,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国际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这是对法治和经济发展之间关系的精准定位。改善营商环境的基本路径是优化制度,包括优化法律法规制定、实施等环节。营商环境报告对于制度的重视和强调,体现了经济学研究中“制度至关重要”的共识,和不同经济发展阶段,经济发展内在需求和驱动力的变化。中国政府对于营商环境的重视和强调,同样是中国经济发展到新阶段后的内生新需求。
先行示范区法治建设中需要着力和关注的若干问题
当前,落实《意见》对法治建设的要求,进行制度创新需要注意四个问题。
其一,明确制度创新在先行示范区建设中的制度意义,积极用好特区立法权。妥善用好特区立法权和实施好综合授权改革试点,既有利于清除深圳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制度瓶颈,也有利于为全国的经济社会发展积累制度经验。
其二,制度创新要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并注意处理好维护法律的稳定性和灵活性之间的关系。要抓住关键领域、关键节点和关键问题,通过适度的制度创新带动经济、社会的整体变迁,在维护社会关系的稳定性和商业行为法律后果可预见性的同时,减少阻碍生产力发展和抬高交易成本的制度障碍。
其三,积极探索制度创新的纠错和容错机制。在鼓励制度创新的同时,需要同时设计好制度的评估机制,包括对制度出台之前的成本收益分析,制度实行之后的实施效果评估,减少不良制度出台的概率,并建立制度的反馈和纠错机制。除此之外,还需要探索制度创新的容错机制,探索制度创新的风险和收益“内部化”的途径,实现激励相容。
其四,加强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和法学学科建设,为法治建设提供人才和智识支持。《意见》充分认识到高等教育与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关联关系,明确提出先行示范区要“充分落实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加快创建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在法治领域也是如此,要加大法学学科资金投入和政策支持力度,通过内涵式发展和引进法治高端人才等途径,实现法学学科的率先发展。
■ 深圳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叶卫平
(刘良龙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