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盈在公司年会抽中11万,老板却不认账
其实,抽奖也是受法律保护的哦
让我们听听谭律是怎么说的吧~
谭正南 广东格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 | ·深圳市总工会法律服务团队成员; ·《小明务工记》《静静有问题》栏目的“律师智囊团”成员; ·一个关注劳动关系、工会领域的热血青年律师。 |
首先,就年会抽奖的问题,赠与与抽奖在法律上不能混为一谈。
赠与关系中,受赠人是特定对象或群体,对于赠与的实现具有确定性;而抽奖要取决于偶然事件的发生,即对于谁中奖,具有较高的或然性,因此公司不能将其认定为赠与而进行撤销,公司应当兑现承诺,按约定履行兑奖义务,如不履行,中奖人有权要求公司支付奖金。
其次,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员工主张公司单方解除,应证明解除事实。公司主张员工自动离职,也需提供证据证明。
双方均承认离职事实的情况下,却没有足以证明离职原因的证据,视为公司向员工提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需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最后,关于律师费的问题,因本案发生在深圳,可适用《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最高不超过五千元。”
工会君
温馨提示,各位将要办年会的老板,记得要把奖品落到实处噢,既然年会就要大气一些,宁可“玩得起”,也别“输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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