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交通违法超45天未处理可别上路
交警4月10日起恢复执法,或会扣留机动车
深圳特区报2020年4月9日讯 记者昨日从市交警局了解到,随着疫情的好转,交警部门已经逐步恢复了交通违法处理窗口各项业务的办理工作。4月10日起,对于机动车交通违法超45天未处理没有按规定停驶仍上路的将恢复执法。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及时了解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记录等情况,并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45天内接受处理;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自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超过45天未处理完毕的,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机动车违反禁行、限行规定对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予以处罚,并可以扣留机动车,待违法行为处理完毕后予以发还。
据介绍,随着车流量日渐增长,为了更好地管理道路交通秩序,深圳交警对疫情期间人性化执法措施进行相应的调整。违法超期未处理需停驶的,自2月24日疫情转为二级响应之后的45天,即2020年4月10日起开始查处此类违法,并对自2019年12月10日(一级响应前45天)起查处到的非现场未处理违法批量发送提醒短信,督促当事人尽快处理。
假设小明在2月12日产生了交通违法,那么他本应该在45天内,即3月28日之前将违法处理完毕,否则车辆会被要求停驶。因疫情期间深圳交警推出人性化执法方式,小明现在只需要在4月10日前将自己的违法处理完毕即不会被停驶。若小明在4月10日后仍未处理,一旦驾车上路,将会被电子警察自动抓拍,按照“冲禁令”进行罚款扣分。
与此同时,交警部门对处“暂扣”“吊销”处罚逾期15天不接受处理的违法行为,起算时间自1月23日(一级响应)前1个月,与3月24日(二级响应结束)后一个月作为计算时间,具体为:2019年12月23日(含)之前与2020年3月24日(含)之后查处的违法,按逾期未处理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2019年12月24日至2020年3月23日查处的违法,4月22日以前来处理的,按疫情期间不加罚处理规则,4月23日之后来处理的,按逾期未处理进行调查处理。
记者了解到,虽然违法处理窗口已经逐步恢复,但是交警部门仍推荐市民选择网上处理方式,通过深圳交警星级用户平台、交管12123APP等渠道在线处理交通违法。对于18类扣车扣证交通违法以往需要到交警违法窗口现场进行处理的,现在可以通过网络平台视频办理,与交警视频连线在线完成调查及处理。 (首席记者解树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