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新冠病毒疫情防控科研攻关工作总体部署,为加大科研攻关力度,推动实现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实现科研攻关和临床、防控实践相结合,重点聚焦新冠肺炎临床治疗和预防的应急需求,发挥新一代信息技术在新冠肺炎防控及辅助诊疗方面的作用,按照《关于以“悬赏制”方式组织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防治”应急科研攻关项目的工作方案》的具体要求,发布第二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防治”科研攻关项目悬赏指南(详见附件1)。我委将按照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急科研特殊要求,科学、有序、快速推进药物和疫苗的研发,实施赛马式或里程碑式资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牵头申报单位应当是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或香港公营科研机构(包括所有受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资助院校、根据《专上学院条例》(第320章)注册的香港生产力促进局及香港生物科技研究院等);
(二)项目负责人应为申请单位的全职人员,在项目研究中承担实质性任务,具有承担重大科研项目能力;
(三)申报单位中要求至少一家企业参与,涉及药物或疫苗研发的项目,要求申报单位(含合作单位)至少有一家企业具备药物或疫苗研发的基础和条件;
(四)优先支持产学研用合作,鼓励牵头申报单位会同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联合申报,合作单位不超过5个;
(五)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外单位作为合作单位的,不参与分配财政资助资金。如项目涉及药品或医疗器械注册申请的,申请人至少含有一家深圳机构,且要求药品或医疗器械上市许可持有人为深圳机构;
(六)高校、科研机构及医疗卫生机构的项目申请人以及同一家企业只能牵头申请本指南项目1项。
(七)本专项项目不计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限项范围。
(八)项目研究涉及人体研究的,应按照规定通过伦理审查并签署知情同意书;涉及人类遗传资源采集、保藏、利用、对外提供等,应遵照《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执行;涉及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的,应遵守国家实验动物管理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有关规定,使用合格实验动物,在合格设施内进行动物实验,保证实验过程合法,实验结果真实、有效,并通过实验动物福利和伦理审查。
二、 申报材料
(一)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申请书;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按提纲编写);
(三)经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的含有防伪标识封面的2019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非事业单位提供);
(四)2019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非事业单位提供);
(五)项目负责人主持或参与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的清单(企业提供单位的项目情况)以及与本申请项目有关的研究内容获得其他渠道资助的情况说明(盖单位公章),项目负责人科研成果及学术水平证明材料等复印件;
(六)项目负责人全职证明材料(劳动合同、社保、工资关系等复印件,用人单位或其人事部门盖章);
(七)知识产权合规性声明原件(按模板提交,签字盖章);
(八)科研诚信承诺书原件(按模板提交,签字盖章);
(九)如有合作单位,申请书中应填报合作单位名称并加盖合作单位公章,同时提供合作协议(加盖各合作单位公章),合作协议书中应注明各方研究任务分工、财政资金及自筹资金分配、知识产权归属等,要求各方知识产权界定清晰、分工明确、资金分配合理;
(十)项目申请单位(包括项目牵头和参与单位)为企业的,自筹资金不低于企业申请的财政资助额,并要求所有申请企业提供自筹经费投入承诺书(申请书、合作协议、自筹资金承诺书表述一致);
(十一)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有关部委关于“伦理和生物安全”的有关规定,项目申请单位提供本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伦理委员会的纸质审核证明;
以上材料须在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提交电子版,其中:纸质材料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后上传。
申报单位在申报时无需提交纸质材料,仅在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完成提交即可;申报单位获得立项资助的,须提交纸质申请材料,提交纸质材料时间和方式另行通知。
特别提醒
(一)新型冠状病毒属于国家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界定范畴,牵头及参与单位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在具备相应安全实验条件下开展科研活动;
(二)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研究的,牵头及参与单位应严格遵守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三)在申请项目时列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单位(包括参与单位)和人员以及有超期未验收项目的人员不得申报;
(四)申请单位应谨慎填写项目申报书的人员信息、研发内容、考核指标、经费概算等内容,申请书中内容将作为项目形式审查、专家评审、合同签订、过程管理、验收结题及项目评估的依据,原则上不予调整;
(五)项目申报单位对申请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如有虚假,我委核实后将不予立项资助,并将申报单位列入我委科研诚信负面清单,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六)为提升公民科学素养,项目执行期内,项目承担单位应结合项目内容或科研成果等,积极开展科普宣传活动。
三、项目受理
(一)受理机关: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二)受理时间
网上填报受理时间:2020年7月7日-2020年8月6日(截至24:00)。
(三)联系电话:88102164
(四)受理地点: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西厅18-28号窗口。
四、办理程序
发布指南——申请单位网上申报——市科技创新委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专家论证——现场核查——市科技创新委审定——社会公示——项目入库——拟立项项目入库的申请单位向市科技创新委提交纸质申请材料——市科技创新委下达项目立项计划——签订合同
五、声明
市科技创新委从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为项目申请单位代理资金申请事宜,申请单位必须自主申请。凡是购买、委托代写项目申请书的,或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一经发现并查实,即视为骗取财政资金,一律不予受理、取消申请资格或撤销立项项目,并按规定严肃处理。市科技创新委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假借市科技创新委领导和工作人员名义向申请单位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即向市科技创新委举报。
项目申请单位需提交审计报告的,应当按照《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等规定,提供经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的含有防伪标识封面的审计报告。项目申请单位提供无防伪标识封面(未备案)或属于虚假防伪标识封面(未备案)的审计报告,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不予采用。相关审计报告经核查认定属于虚假材料的,项目单位五年内不得申请市科技计划项目,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将其列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并按照市政府失信联合惩戒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项目申请单位一经立项,即对项目执行全过程负有主体责任。有义务按合同约定开展研发活动,完成约定目标。有义务接受主管部门监督,配合主管部门完成中期检查和抽查。有义务最迟在合同到期后6个月内向主管部门提交纸质验收申请资料。不履行上述义务的,主管部门按规定将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等列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取消其一定年限内申请科研资助的资格,并依法追究其他责任。
六、备注说明:
1.“赛马式资助”:针对同一悬赏标的,经专家论证和处室核查后有两个以上牵头单位获得立项的,采用“赛马式”资助。同一个项目,参与“赛马”的牵头单位不超过3个。
“赛马式资助”项目设置阶段性考核目标。考核目标包括技术方案和初步研究成果等。考核目标和考核时间在合同中明确。项目立项后,先给予每个牵头单位资助金额2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首笔经费;按考核时间组织专家考核,业务处室提出意见。对考核后决定继续支持的,给予第二笔资助经费,首笔经费加第二笔经费不超过资助金额的70%;项目验收前,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经业务处室审核,达到付款条件的,给予剩余经费支持;对考核后决定不继续支持的,按“里程碑式”资助情形中的项目中止处理。
“赛马式资助”项目验收不通过的,对项目经费支出情况进行审计,根据审计结果收回结余资金和孳生利息,项目成员不计入诚信异常名录,不影响项目单位申报国家、广东省及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
2.“里程碑式资助”。针对同一悬赏标的,经专家论证和处室核查后仅有一个牵头单位获得立项的,可采用“里程碑式资助”。
“里程碑式资助”项目设置“里程碑”阶段性考核目标。考核目标包括技术方案和初步研究成果等。考核目标和考核时间在合同中明确。项目立项初期,先给予资助金额的30%;按考核时间组织专家考核,业务处室提出意见,对通过“里程碑”考核的,继续资助,给予资助金额的50%(首笔资助金额加本次资助金额不超过资助金额的80%);项目验收前,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经业务处室审核,达到付款条件的,给予剩余经费支持。
对未通过“里程碑”考核的,可申请延期考核,延期时间由考核专家确定,延期考核仍不通过的,项目中止。
项目中止或验收不通过的,对项目经费支出情况进行审计,根据审计结果收回结余资金和孳生利息。项目成员不计入诚信异常库,不影响项目单位申报国家、广东省及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