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新闻网·见圳客户端2020年9月21日讯 近日,有网友发帖称,松下某员工因9月18日当天在朋友圈内发布“勿忘国耻”图片,而被管理人员警告,并以离职相威胁,导致该员工愤而离职。
图片来源网络
记者翻阅相关信息,发现员工朋友圈被公司“绑架”早已不是“新闻”。
宁波某商厦强制要求员工转发商场促销活动广告信息,并对转发数量进行统计,如果没有达标,就要扣分处罚,甚至扣钱;
南昌一餐厅强制员工录制短视频发朋友圈给董事长祝寿,不发朋友圈就要被罚款;
郑州一店强迫将促销活动内容发朋友圈,所有员工必须更换指定微信头像,统一使用制作的促销海报,不发朋友圈、换头像,就会被商场罚款。
图片来源:大河网
朋友圈本来属于员工自己的私人领地,发什么内容都是自己做主。但是,互联网社交时代,当微信成为社交主要工具,朋友圈变成一个商机圈,一些企业的管理者就理所当然的把员工朋友圈当成公司“自留地”。要求公司员工,在朋友圈转发公司广告、信息等,部分企业甚至要求员工必须定点、定量转发,不然就扣钱。大多员工对此不满,但多数都是敢怒不敢言……
朋友圈到底谁做主?网友纷纷发表自己看法↓↓↓
企业有没有权利强制征用员工朋友圈?
律师:强制员工转发朋友圈、未转发就罚款行为不合法、不合理
公司是否有权力要求员工将工作内容转发到朋友圈?是否可以设定数量考核来挂钩绩效?事实上,用人单位强制员工转发朋友圈涉嫌违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公司如果想要增加员工的工作内容,必须与员工协商一致,并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变更。否则,员工可以拒绝。而且,如果因为拒绝而导致被公司解除合同,公司就属于违法解除,需要承担赔偿后果。
同时,值得注意的是,强制员工转发朋友圈与罚款挂钩,更涉嫌触犯相关法律规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8条规定,罚款是行政处罚的种类之一,只能由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的行政管理机关或者法律授权行使行政权力的机构行使。由此可见,用人单位因员工未转发朋友圈就罚款,并没有法律依据,是种违法行为。
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茜表示,在原《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中曾规定,如员工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或没有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的,经批评教育不改,用人单位可以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但是,在2008年1月15日《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就已经废止了《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该法废止后,用人单位再以罚款方式处罚迟到员工,就缺乏了法律依据。
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凯认为,如果员工需要以微信传播方式宣传公司是作为一条约定,在合同中写明的,那肯定应该履行,但公司一般不会设置这样的约定。其次,关于劳动纪律的制定,不是由公司单方面任意决定。(齐鲁晚报杨玉龙、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陈柳行)
专家:坚决抵制干涉私人领域的流氓管理 畅通投诉举报渠道
在信息时代,推广传播是企业管理、营销的必备手段,但是在这样的推广传播中,强行分派推广任务、公私不分的话,就越过了员工私人领域的界线。所谓的朋友圈,顾名思义是朋友信息聚集的地方,就好像自家的客厅,该怎么布置家居、请什么人进来是自己的自由。
公司将员工朋友圈作为“自留地”就是界线不分明的行为,把公司经营管理肆意推到私人领域。这一类的公司暴露出来的问题其实是公司管理上的短视、经营上的简单粗暴以及“家长作风”的严重。
作为员工,首先要旗帜鲜明地反对这样的侵入行为、侵占私人领域的行为,让管理层知道应尊重员工的个人隐私和行为自由。但是,客观来说员工作为弱势群体,怎样能让弱势群体也保住信息自由呢?法律应该为员工“撑腰”,在完善法律制度同时,提供畅通的投诉渠道,让员工没有后顾之忧。劳动监察、监督可以主动介入,为相对弱势的员工说话。(江苏新闻广播特约评论员文心 )
策划:吴超
资料整理:陈苏雅 刘诗瑾 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