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网评论员 明月
改革创新是深圳的根和魂,改革融入立法之中,立法贯穿改革始终。深圳发挥特区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在“用足”和“变通”上下功夫,以立法创新推动体制机制创新,助推深圳改革开放向纵深发展。
截至2020年6月,深圳共制定法规235项(其中经济特区法规194项),政府规章332项,是全国立法最多的城市,从根本上保障了许多重大改革和创新的顺利进行,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了巨大的推动和促进作用。回首来时路,深圳始终以法治领航,法治与改革相辅相成、相得益彰,形成了以改革推进法治发展,以法治引领和保障改革发展的良性循环。
“法律的真理知识,来自于立法者的教养。”深圳经济特区建立伊始,按下的便是“法治键”。1992年7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授予深圳经济特区立法权,深圳成了立法“试验田”,自此坚持立法创新,开展了大量有益探索。自被授予立法权以来,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了200多项法规,现行有效法规160多项,覆盖了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开启了法制化发展新时代。
在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优化营商环境、保障和改善民生等重点领域,用好地方立法权是城市发展的重要保障。“十三五”期间,深圳聚焦全市中心工作加大制度创新和供给、加强立法保障,从源头上完善法治化营商环境。深圳通过构建更加严密的规则体系、程序体系,更加便捷的纠纷解决机制来构筑一流营商环境,降低投资者的制度性交易成本,启动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社会信用条例、企业破产重组条例、个人破产条例等立法研究工作,为营商环境优化提速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知识产权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然而知识产权维权难一直困扰着相关企业。近年来,“实施最严格知识产权保护”在深圳被频繁提起,2017年深圳知识产权法庭成立,2019年深圳出台《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一系列举措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背后,是深圳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国际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决心,也是深圳用足用好经济特区立法权的具体体现。
在个人破产领域,今年8月26日,深圳率先实现“破冰之举”,发布我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作为我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在完善市场主体的退出机制、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权益、营造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培育企业家精神等方面均有重大意义,为创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提供了必要的制度基础,更为其他地区乃至全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积累宝贵经验。
改革永远在路上。如今,不惑之年的深圳被赋予新的历史使命,迎来了新的起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更应用足经济特区立法权,集中精力建立一批有利于序列化、系统化的法律法规,打造法治城市示范,创造更多优秀“深圳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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