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脸”的新闻又上热搜!
10月26日,吉林长春一女孩穿露背装在有轨电车拍照遭斥责引发关注。女孩表示,自己曾在长春上学,在电车上拍照只是想留下回忆,且成片对入镜群众做了虚焦处理。有的乘客表示不满,认为当时车上还有刚放学的孩子,女孩穿着暴露影响十分不好。
而同时,关于人脸照的新闻也引起网友的关注。调查发现,在某些网络交易平台上,花2元钱就能买到上千张人脸照片。这些照片若落入不法分子手中,照片主人除了有可能遭遇精准诈骗,还有可能因人脸信息被用于洗钱、涉黑等而卷入刑事诉讼!
明明不是自己的脸,也能通过人脸识别吗?科研人员在测试中,先将手机放置在一个三脚架上,再在手机对面放上面具,然后进行光线、色温以及角度的调节,经过几次比对,手机被成功解锁了,这代表手机将面具识别成了人脸。
购物时“刷脸”支付、“刷脸”开机、“刷脸”进门……在这个“刷脸”的时代,人们的脸逐渐成为了一种密码,出于安全和隐私方面的考虑,人们比以前更加注意自己是否会被他人的镜头有意或者无意的记录到。
网友观点: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但是我很介意
大部分网友都表示,这样的行为自己不能接受,而且注意到该女生乘坐交通工具时并未佩戴口罩。
其中,网友“癞皮狗”认为,只要不影响他人乘车,不影响公共交通秩序前提下,该女孩着露背装在公交车上拍照并不妥,毕竟穿衣服没有规定。
“我当场拒绝了,你还继续拍!”你有拍照的权利,那我就不能有保护自己脸的权利?长春女孩公交车上拍写真的时候,有人当场明确表示反对了,难道她不是应该尊重别人,立刻停止吗?拿一句会虚化照片,就算交代了?
所以,公交车上拍写真没有错,但拍摄前征求同车乘客意见是很有必要的。若有人拒绝被动“同框”,应当主动避免将拒绝者拍入照片中。因为,人家保护的不光是自己的肖像权还有人脸信息安全。
保护肖像权、隐私权,已有地方禁止拍照
近年来,中国街拍文化流行,许多的短视频平台上相关视频的热度也是居高不下,也了诞生相关的职业。
在该热潮下,“进入太古里,便有大量摄影师跟拍”的情况也随之发生。为此,成都太古里商业还发布了禁止拍摄的公告。
在太古里内部,记者发现在电梯口以及路面上的宣传框,随处张贴着“提高防范意识,保护个人肖像权”的海报。在海报下方,明确说明“不支持任何侵犯消费者肖像权、影响消费者购物体验的拍摄;不允许任何未经我司许可的商业拍摄;不允许任何遮挡租户店铺视线范围的拍摄。”
如想在成都太古里商业范围内进行拍摄,可通过邮件的形式进行申请。申请拍摄范围包括媒体合作和租户拍摄。但对于婚纱、个人写真等商业拍摄、电商产品的有关拍摄、与成都远洋太古里及其租户产生相关竞争关系的拍摄、与成都远洋太古里内容无关的街头随机采访、遮挡租户店铺视线范围的拍摄、多人快闪、其他违反成都远洋太古里管理秩序、影响消费者体验、侵犯消费者肖像权的街拍的拍摄类型,是明确禁止的。
律师:以“路人”为“背景”进行拍摄时,要充分考虑是否违背其意愿
我国民法通则明确规定,“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此外,若是有人使用他人肖像并进行侮辱、诋毁,这也容易被接受为侵权行为。
而在另一个层面上,我国侵权责任法与民法总则均只是泛泛地规定着自然人享有肖像权、隐私权,对于何种情形下,构成对应侵权并未明确阐述,这就是使得权利网变得有些错综复杂,进而容易产生争端。甚至不少人对法律误解或曲解,认为只要没有以营利为目的,就不会构成侵权。或许正因此,类似事件中,拍摄者不仅认为自身不犯法,更言之凿凿声称自己有着“创作权”“监督权”。
我们有必要正本溯源,虽然法律只是对相关权利进行了原则性规定,但如此略显粗犷的立法体例正是由于日常生活是纷繁复杂的,法律难以对所有侵权情形进行逐项例举,只能做出概括性的规定。但这不妨碍肖像权、隐私权即便在公共场所依然须被常态尊重与保护。当然,任何权利都是有边界的,肖像权、隐私权也是如此。在公共场所中,因为公共利益需要,人们需要让渡出一定权利。
对于“路人”的拍摄更须慎重,在必须以其为“背景”进行拍摄与发布的时候,也必要充分考虑拍摄是否与公共利益相关、是否违背其意愿、是否采取了足够的去个体信息措施等因素。
一言以蔽之,无论是否在公共场所中,尊重他人肖像权、隐私权应成为常态与原则。肖像权、隐私权并不会因为个体位于公共场所中而消失,每个个体也并不会因为他人处于公共场所就得到了侵权上的豁免。只有树立起公共场所中,个体权利保护为原则的观念和司法实践,才能维护公共场所最基本的秩序,避免公共场所成为违法侵权横行的法外丛林。(舒锐 作者单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来源:央视新闻、澎湃新闻、成都商报、法制日报
文字综合:陈苏雅 刘婷 刘诗瑾 贺昕 实习生 韩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