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以“路人”为“背景”进行拍摄时,要充分考虑是否违背其意愿
我国民法通则明确规定,“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此外,若是有人使用他人肖像并进行侮辱、诋毁,这也容易被接受为侵权行为。
而在另一个层面上,我国侵权责任法与民法总则均只是泛泛地规定着自然人享有肖像权、隐私权,对于何种情形下,构成对应侵权并未明确阐述,这就是使得权利网变得有些错综复杂,进而容易产生争端。甚至不少人对法律误解或曲解,认为只要没有以营利为目的,就不会构成侵权。或许正因此,类似事件中,拍摄者不仅认为自身不犯法,更言之凿凿声称自己有着“创作权”“监督权”。
我们有必要正本溯源,虽然法律只是对相关权利进行了原则性规定,但如此略显粗犷的立法体例正是由于日常生活是纷繁复杂的,法律难以对所有侵权情形进行逐项例举,只能做出概括性的规定。但这不妨碍肖像权、隐私权即便在公共场所依然须被常态尊重与保护。当然,任何权利都是有边界的,肖像权、隐私权也是如此。在公共场所中,因为公共利益需要,人们需要让渡出一定权利。
对于“路人”的拍摄更须慎重,在必须以其为“背景”进行拍摄与发布的时候,也必要充分考虑拍摄是否与公共利益相关、是否违背其意愿、是否采取了足够的去个体信息措施等因素。
一言以蔽之,无论是否在公共场所中,尊重他人肖像权、隐私权应成为常态与原则。肖像权、隐私权并不会因为个体位于公共场所中而消失,每个个体也并不会因为他人处于公共场所就得到了侵权上的豁免。只有树立起公共场所中,个体权利保护为原则的观念和司法实践,才能维护公共场所最基本的秩序,避免公共场所成为违法侵权横行的法外丛林。(舒锐 作者单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来源:央视新闻、澎湃新闻、成都商报、法制日报
文字综合:陈苏雅 刘婷 刘诗瑾 贺昕 实习生 韩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