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广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起草的《广州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正式印发,并自2020年11月10日起实施。
据悉,2020年5月1日,广州市政府规章《广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办法》正式实施。作为《广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办法》的配套规范性文件,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在起草过程中,广泛征求了相关部门和单位、专家、利益相关人及社会公众的意见,经数次修改完善,并经市司法局审查后,正式印发了《广州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将进一步完善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制度,鼓励和支持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
《办法》共24条,分别对文件制定的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认定周期、认定原则、认定条件、认定程序、申报材料、申报途径、传承人权利和义务、退出机制、日常管理、重大变故的处置等作了较为全面而具体的规定,其最突出的特点就是具有很强的指引性、可操作性和人文关怀。
申报指引更清晰
在申报认定方面,《办法》将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认定条件、申报材料、申报途径等进一步细化。如第六条认定条件中明确传承谱系计算方式为“自本人上溯不得少于三代”,避免专家在评审中产生争议;并进一步明确“同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在同一家族中已经具有市级(不含国家级、省级)代表性传承人且具有传承能力的,原则上不再从该家族中认定新的市级代表性传承人”,在肯定家族传承的同时,促进高质量传承。第七条将申报材料的主要内容一一列出,可以使申报人一目了然。认定程序明确了从申报、审核、评审、公示、审定、公布等每一个步骤的内容和要求。这些内容和要求的细化,既为申报人申报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提供了明确的指引,也为市、区文化主管部门开展相关工作提供了政策依据,同时也更有利于保证申报和认定工作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权利和义务更明确
在日常管理方面,《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关于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档案管理的内容、支持措施、代表性传承人权利和义务、考核评估机制、技艺保护、日常管理要求等内容。其中,第十六条关于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权利有六项,包括享受规定的传承人补助经费,开展传承活动有困难的向所在地文化主管部门申请支持,利用文化主管部门提供的平台开展非遗宣传推广活动等内容,这些内容将政府部门对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的鼓励和支持体现得更加具体。
第十七条关于义务的内容,增加了如实向文化主管部门报告本人国籍变化以及与保护、传承工作相关的重大变故等情况的内容,更有利于文化主管部门及时了解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相关动向。
退出机制更具体
在退出机制方面,关于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国籍问题、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情形等,先前在制定《广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办法》时因争议过大而未能列为退出情形。
在2020年3月1日最新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实施后,才有了上位法支持。所以《办法》结合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和《广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办法》中的有关内容,对退出的情形作了进一步细化,其中明确了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取消其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资格;同时,明确了荣誉传承人不再享受传承人补助经费,将有限的经费真正用于开展非遗传承活动,这也更加符合设立传承补助经费的初衷。
人文关怀更凸显
《办法》在以往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突出“以人为本”的管理和服务理念。如因客观原因丧失传承能力或本人申请不再担任代表性传承人而被取消市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但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作出过突出贡献的,“市文化主管部门可以授予其荣誉传承人称号”,对市级代表性传承人过往在非遗保护工作中的突出贡献予以肯定和褒扬,一方面体现了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传承”二字的核心理念,另一方面也有利于鼓励后来者积极开展传承工作。
在重大变故的处置方面,在《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关于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去世的有关处置措施的基础上,将“可以采取适当措施表示哀悼”的要求进一步落实为可以向代表性传承人的亲属发放慰问金,并可以向罹患重大疾病的代表性传承人发放一定的慰问金。这既是落实国家相关政策的具体措施,也是弘扬优秀传统礼仪的生动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