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困难群众可享医保资助参保待遇
2020-12-16 11:14
来源: 深圳特区报信息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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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困难群众可享医保资助参保待遇

15日,记者从深圳市医疗保障局获悉,我市将资助困难群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确保其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实现“弱有众扶”,助力我市打造民生幸福标杆城市。

近日市医保局联合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印发《关于资助医疗救助对象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于12月15日起正式实施。

根据《通知》,经由深圳市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人员、非集中供养的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低收入家庭成员均可以按规定享受资助参保待遇(包括异地参保费用)。

《通知》明确了医疗救助对象享受资助参保的基本医保参保档次,规定资助困难群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或二档,保障其享有较高待遇水平。明确资助标准,由我市医疗保障部门统一办理参保手续的人员(如退休老人、少儿大学生等),个人缴费部分全额资助;对困难群众中的灵活就业人员、在职职工等,在限额标准内对其个人缴费部分按实际予以资助。

此次对于医疗救助对象资助参保有种两类渠道。对困难群众中的灵活就业人员、在职职工等自行参保或由用人单位办理参保手续的,由市医疗保障部门按月拨付到参保人金融社保卡的银行账户;没有金融社保卡的,拨付到其提供的银行账户。

值得一提的是,我市医疗救助对象如果在异地参保,个人缴费部分按实际予以资助,资助标准为按市医疗保障部门统一办理参保手续的医疗救助对象的同等标准。

另外,除了对困难群众的基本医疗保险进行参保资助以外,属于其个人缴纳的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生育医疗保险费一并资助,通过多层次医疗保障对困难群众医疗费用进行梯次报销,着力实现“弱有众扶”。

记者注意到,有三种情况是不予资助的,包括集中供养孤儿、缴费至规定年限后停止缴费并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以及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这三类人员医疗保险费已有支出渠道,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资助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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