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了《深圳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清单》,以清单形式明确了各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进一步严明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度,为我市营造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齐抓共管、各司其职、协调配合的良好局势。
我市早在2018年已印发《深圳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清单》。2019年1月深圳市机构改革方案施行后,多数部门职能发生调整。今年,《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广东省直机关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及生态环境领域新法规政策的出台,我市生态环境责任事项、责任主体和责任分工都有所变化。在此背景下,市生态环境局以2018年责任清单为基础,依据《深圳市机构改革方案》、部门“三定“方案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对国家、省责任清单规定的有关事项逐一落实,对《深圳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清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责任清单有以下特点:
在责任主体方面,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修订后的责任清单规定了6类56个主体的责任,包括:8个市委部门、2个市人大部门、33个市政府部门、7个中直驻深单位、4个群团组织以及市区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创新性对市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工作责任予以明确。责任主体设置多元,全面覆盖有责部门。
在责任事项方面,做到“守正创新,应有尽有”。修订后的责任清单涉及责任事项235条。全面覆盖国家、广东省责任清单涵盖事项。对标近年来生态环境领域的重大方针政策和最新工作要求,与《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年)》等文件进行充分衔接。对污染防治攻坚、生态保护修复、绿色低碳发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绿色产业认定,气候投融资机制完善等重点领域事项的组织、监督、执法方面事权进行明确。责任事项设置更科学、合理,突出对绿色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理念的贯彻落实。
在责任分工方面,做到“点面结合,重点突出”。修订后的责任清单分块明确责任,明确了党委和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和环境质量负总责,市委有关部门履行指导监督责任、人大有关部门履行立法和监督责任、市政府有关部门和中直驻深单位履行保护生态的主体责任、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履行司法责任等,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监督管理。修订后的清单也对一些职能交叉、职责不明事项进行逐一明确,厘清部门职责,精细划分。重点聚焦近年来市民普遍关注、反映较强烈的噪声、扬尘、建筑废弃物等污染问题,非法猎捕、运输、交易、利用野生动物问题,海洋垃圾清理、海洋生态保护等问题,细化明确责任分工,助力此类生态环境问题的解决,努力让人民群众的获得感成色更足。且修订后的清单对于具体职能已下放至各区的事项,依据部门三定方案以及国家、省责任清单的规定,明确由市直部门承担统筹指导职能,确保全市该项工作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此次《深圳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清单》的修订完善,进一步夯实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基础,与《深圳市生态文明建设考核制度(试行)》中规定的生态文明建设考核制度以及《深圳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规定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紧密衔接,共同构建了完备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体系,形成了健全的分责、定责、追责的制度链条。同时,修订后的责任清单体现了适度前瞻,增强适应性,明确对于清单没有规定的事宜,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的规定,清单印发后市委市政府文件作出新规定的,从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