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府行复〔2020〕1012号
申请人胡国伟:
你因不服被申请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对你的举报(编号:1440309002020073154976695)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已于2020年11月20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违法。你如对复议决定不服,可自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深府行复〔2020〕1012号《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2020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