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气象局关于做好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检测工作的公告
2021-02-08 17:50
来源: 深圳市气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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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气象局关于做好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检测工作的公告

我市即将进入雷电多发期,为加强防雷减灾工作,落实防雷安全监管责任和主体责任,确保全市防雷安全领域无重大责任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和《广东省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强化防御雷电灾害的主体责任

(一)投入使用的雷电防护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

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二)雷电防护装置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履行防御雷电灾害职责,做好雷电防护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主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进行定期检测,检测不合格的,应当及时整改。

(三)具有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名录可在广东省气象局官方网站上查询,若有疑问可向市气象局咨询,咨询电话:0755—82511549。

二、落实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防雷安全责任

(一)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应当取得省级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省外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必须经广东省气象局登记并公示),在资质核定的范围内开展检测,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后,应当出具省气象主管机构监制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合格标识。

(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出具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必须全面真实可靠,并作出合格性判断的结论。检测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被检测单位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应当报告市气象局和相应领域主管部门,由有关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三)在本辖区内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实施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服务,应通过市气象局气象安全监察平台及时上传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及现场检测工作影像资料,接受事中事后监管。

三、压实防雷安全监管责任

(一)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加大对防雷安全重点单位和防雷检测单位的检查力度,依法对安装不合格雷电防护装置、违反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管理规定和雷电防护检测资质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通报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组织落实对辖区内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的检测质量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的信用档案,并在市气象局官网公示及抄送资质管理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三)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向市气象局报告灾情,并协助做好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和上报工作,联系电话:0755—8202000。

特此公告。

[编辑:马静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