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20〕334号)要求,我局对本市法规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进行了全面梳理,现将9项证明事项进行公示(详见附件)。凡列入清单内的证明事项,从即日起均实行告知承诺制,由申请人填写《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我局在办理行政事项手续时,将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是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行政事项。
特此通告。
附件: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我市法规自行设定)
深圳市交通运输局
2021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