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在刚刚,全国首家个人破产事务管理机构——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正式揭牌成立。从3月1日起,《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正式实施,据悉这是我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根据条例,债务人和债权人都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就债务人而言,在深圳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保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就债权人而言,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单独或者共同持有五十万元以上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
个人破产制度改革,为何选择深圳试点?
呼声高涨
2020年3月11日,深圳举行新闻发布会,对外解读《深圳市2020年优化营商环境改革重点任务清单》。根据清单,深圳将设立破产管理人协会,推进破产重组立法;同时争取国家授权,开展个人破产制度试点,推动尽快开展个人破产条例地方立法。实际上,建议将深圳纳入个人破产制度试点的呼声近年来一路高涨。
早在2014年8月,深圳市律师协会就向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在深圳经济特区建立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建议,并阐述了在深圳率先建立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急迫性和重要性。
2016年深圳市两会期间,15名人大代表联名提出关于加快制定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的议案,建议深圳争取在全国率先出台“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实现法律制度上的突破和完善。
2017年1月,深圳市人大表示,深圳中院已完成全省法院重点调研课题《个人破产制度研究》,并形成初步的《个人破产条例(立法建议稿)》。
然而,进行个人破产制度改革试点,首先面临的是法律依据问题。当下,我国仅有企业破产法,个人破产法还没有进入正式立法规划。这种情况下,个人破产制度改革试点面临于法无据的尴尬境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