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今起实施 让“诚实但不幸”有翻盘机会
2021-03-01 08:35
来源: 深圳新闻网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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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今起实施 让“诚实但不幸”有翻盘机会

就在刚刚,全国首家个人破产事务管理机构——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正式揭牌成立。从3月1日起,《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正式实施,据悉这是我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根据条例,债务人和债权人都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就债务人而言,在深圳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保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就债权人而言,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单独或者共同持有五十万元以上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

个人破产制度改革,为何选择深圳试点?

呼声高涨

2020年3月11日,深圳举行新闻发布会,对外解读《深圳市2020年优化营商环境改革重点任务清单》。根据清单,深圳将设立破产管理人协会,推进破产重组立法;同时争取国家授权,开展个人破产制度试点,推动尽快开展个人破产条例地方立法。实际上,建议将深圳纳入个人破产制度试点的呼声近年来一路高涨。

早在2014年8月,深圳市律师协会就向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在深圳经济特区建立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建议,并阐述了在深圳率先建立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急迫性和重要性。

2016年深圳市两会期间,15名人大代表联名提出关于加快制定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的议案,建议深圳争取在全国率先出台“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实现法律制度上的突破和完善。

2017年1月,深圳市人大表示,深圳中院已完成全省法院重点调研课题《个人破产制度研究》,并形成初步的《个人破产条例(立法建议稿)》。

然而,进行个人破产制度改革试点,首先面临的是法律依据问题。当下,我国仅有企业破产法,个人破产法还没有进入正式立法规划。这种情况下,个人破产制度改革试点面临于法无据的尴尬境地。



得天独厚

实际上,对于个人破产制度改革,2019年以来,政策层面就在不断释放信号。

2019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首次提到要“研究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及相关配套机制,着力解决针对个人的执行不能案件。”同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执行改革健全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的意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纲要(2019-2023)》发布,提出“开展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的试点工作,为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打下实践基础”。同年7月,国家发改委公布了经国务院同意的《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明确要“分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

而深圳开展个人破产制度改革试点所具备的条件得天独厚。

深圳毗邻香港,是首批经济特区城市之一。2019年,深圳地区生产总值位居国内城市前几位,经济实力雄厚。频繁的经贸往来活动,商海沉浮起落,个人资不抵债的情况时有发生,这为深圳率先开展个人破产制度改革试点提供了必要性。

而深圳被赋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地位,这为其开展个人破产制度改革试点提供了“先行示范”的可能性。

2019年8月公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在“全面提升民主法治建设水平”部分提到:“用足用好经济特区立法权,在遵循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基本原则前提下,允许深圳立足改革创新实践需要,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

基础良好

另一个不容忽视的优势因素是,深圳破产审判水平走在前列。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破产制度”。在破产制度探索和审判机制改革上,广东一直走在全国前列,深圳走在广东前列。

2019年1月14日,深圳破产法庭正式揭牌成立,这是全国第一家破产法庭,管辖范围包括跨境破产案件。仅在2019年,深圳法院在破产审判领域已创下多项全国第一:3月,深圳中院搭建平台促成内地首次网络拍卖香港一家破产企业的破产资产;4月,深圳中院发布了全国首个《审理企业重整案件的工作指引》。

2020年1月举行的深圳市两会上,深圳中院院长万国营在作法院工作报告,介绍2019年工作时说,深圳法院“畅通市场主体退出机制,首创破产案件快审模式,审结公司清算和破产案件394件,出清‘僵尸企业’358家。优化市场资源配置,盘活破产企业资产,首创破产财产网络拍卖、企业股权整体拍卖新模式……深圳法院破产审判改革经验被最高法院向全国推广。”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实施,深圳会成为“老赖”的天堂吗?

经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四次会议于2020年8月26日表决通过,《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2021年3月1日起实施。很多人担心,深圳会成为“老赖”的天堂。

避免债务人恶意逃债 深圳设计了一系列制度

深圳先行一步在国内首次进行个人破产立法的尝试,对于构建完整的现代破产制度和市场退出制度,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国际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有着重大意义。

深圳市人大法工委主任刘曙光在2020年8月28日的法规解读会上表示,只有诚实守信的债务人,在不幸陷入债务危机时,才能获得个人破产制度的保护。这是个人破产立法要树立的基本价值导向。为了避免债务人恶意逃避债务,《条例》设计了一系列制度,比如发现破产申请人恶意逃避债务行为,法院不受理破产申请:

一、建立个人破产登记制度,及时、准确登记个人破产重大事项,并依法向社会公开个人破产相关信息;

二、规定在人民法院审查破产申请时,发现申请人基于转移财产、恶意逃避债务、损害他人信誉等不正当目的申请破产的,或者有虚假陈述、提供虚假证据等妨害破产程序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破产申请;

三、在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但尚未宣告破产时,发现申请人有前述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破产申请;

四、债权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在任何时候发现债务人通过欺诈手段获得免除未清偿债务的,均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撤销免除未清偿债务的规定;

五、债务人违反条例规定,存在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七种行为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训诫、拘传、罚款或者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官网公布《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全文,图为页面截图。

关于终身追责制和豁免财产计算方法

刘曙光进一步解释说,《条例》规定,在申请个人破产前2年的的交易行为无效,等于提出申请日期往前提两年的财产转移等交易行为可撤销。2年之内给直系亲属的清偿债务行为,无效;最后一关是,只要任何时候发现存在恶意逃避债务,都可以要求撤销之前法院的债务豁免裁定,也就是“终身追责制”,这是世界上最严的恶意逃避债务追责制。

豁免财产是为保障债务人及其抚养人的基本生活及权利而为其保留的财产。深圳的《条例》采取规定财产类别加封顶数额的模式。豁免财产累计总价值不超过20万,也就是最多留20万,包括保障债务人及其家庭在无房产情况下的基本必要的家庭生活用品,基本的个人消费、家庭赡养和小孩上学看病费用、租房费用。基本核算,20万基本够一家三口生活1年。

除了豁免财产之外的,全部要拿出来还债。3年之内不准高消费,不能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和金融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管等职务;借款一千元以上或者申请等额信用额度时,应当向出借人或者授信人声明本人破产状况。


个人破产制度是一种信用修复机制。(本网资料图片)

个人破产制度是一种信用修复机制 给创业失败者东山再起的机会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朱逸聪律师认为,“个人破产制度能解决执行难问题,弥补民事诉讼的不足。我国民事诉讼很大程度上需要法院强制执行,而执行难是长期困扰我国人民法院的一个难题。若债权人因债务人资不抵债而申请个人破产,通过司法程序进行破产清算,还可以和解或者重整,这能更有效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朱逸聪律师说,个人破产制度不是为了保护“老赖”,而是一种信用修复机制,是法律上承认你没有还债的能力,债权人不能再无限追着还债。这样,债务人就可以获得一次重生的机会。  

广东粤湾律师事务所律师,信荣(深圳)房地产律师团队成员陈邦翼律师认为,《个人破产条例》是新中国立法上的重要突破和进步,对完善我国市场经济制度、提高大众创业积极性有着非常巨大的积极意义。而且,条例的适用有严格规定,防范“老赖”恶意利用。免责考察期长达三年,在此期间破产人将受到各种制约,若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财产将被追回且法院可驳回破产人的申请;该条例还赋予债权人对免责裁定的救济途径。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信荣(深圳)房地产律师团队成员俞发群律师的观点和朱逸聪、陈邦翼律师基本一致。他认为,个人破产制度为深圳的经济发展打入了一剂强心针,给了创业失败者们一次东山再起的机会;同时,个人破产制度并非是“老赖”的保护伞。根据条例,个人破产制度的适用需要满足严格的条件,要经过三年受到严格行为限制的考察期,才可以免除剩余债务。因此该项制度只针对“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对于那些想要利用个人破产制度逃之夭夭的老赖,并不是这项制度要保护的对象。

个人破产条例如何实施、如何与婚姻法衔接值得进一步探讨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刘亚娟律师提到,《个人破产条例》如何与婚姻法衔接会是一个很大的问题。“由于我国是夫妻共有财产制,那么在夫妻一方启动破产程序后,债权人仍然可能需要通过诉讼来确定牵涉的债务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属于一方个人债务,则在处置破产人的财产前还需要析出应当归配偶所有的部分。而在破产程序启动后夫妻之间是否仍然是共有财产制也需要明晰。”刘亚娟律师分析说,如果仍是共同财产制,那么未申请破产的配偶仍然可以购置资产,破产人权利限制很可能会形同虚设。在我国婚姻法中又并没有相应的条款来支持除夫妻双方协商以外的分别财产制。”

广东丹柱律师事务所主任颜宇丹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个人破产制度最本质的意义是救济,制度的设立可防止债务追索中发生侵犯个人权益的恶性事件(如职业讨债人暴力催收),又能高效地实现资源再分配。但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所产生的新的法律问题还有待看深圳法院在实务中的具体处理,比如说一个人在深圳破产了,在其他没有实施个人破产制度的地区,其债务又该如何认定等效力问题。


让“个人破产制度”深入民心,普法是关键。(本网资料图片)

让“个人破产制度”深入民心 普法是关键

广东君田律师事务所主任黄志明律师认为,《个人破产条例》的出台,是重大的立法突破,也是经济领域的一次变革。“不排除不少普通民众担心该条例的出台会否成为‘老赖’的避债法宝,因此条例出台后做好普法宣传,也是接下来重要的一环。通过普法消除误解和认知误区,让民众明白,个人破产制度最本质的意义是救济,且是针对不幸诚信个人经济再生的救济,是现代文明社会国家均有的一项制度。”

黄志明律师说,作为拥有立法权、经济领域排头兵的深圳,在经济特区建立四十周年的当天通过了该条例,体现了深圳一直以来先试先行,与国际社会接轨的精神。个人破产制度,必然象深圳四十年来一路上每一次的改革一样,会产生这样那样的声音,但它是适应社会发展的趋势和要求的。

粤湾律师联盟成员、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许怿滨律师认为,《个人破产条例》出台,完善我国破产法律制度体系,让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的诚实而不幸人得到法律的保护,让我国的破产法律制度从“半部破产法”变成“完整破产法”,也对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及住房信贷市场的稳定起到法律保障的作用,为我国将来在国家层面的个人破产制度设计作好准备。


校审:肖刚

资料整理:刘婷、陈苏雅、郑晓鹏

绘图:刘诗瑾


[编辑: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