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实施,深圳会成为“老赖”的天堂吗?
经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四次会议于2020年8月26日表决通过,《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2021年3月1日起实施。很多人担心,深圳会成为“老赖”的天堂。
避免债务人恶意逃债 深圳设计了一系列制度
深圳先行一步在国内首次进行个人破产立法的尝试,对于构建完整的现代破产制度和市场退出制度,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国际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有着重大意义。
深圳市人大法工委主任刘曙光在2020年8月28日的法规解读会上表示,只有诚实守信的债务人,在不幸陷入债务危机时,才能获得个人破产制度的保护。这是个人破产立法要树立的基本价值导向。为了避免债务人恶意逃避债务,《条例》设计了一系列制度,比如发现破产申请人恶意逃避债务行为,法院不受理破产申请:
一、建立个人破产登记制度,及时、准确登记个人破产重大事项,并依法向社会公开个人破产相关信息;
二、规定在人民法院审查破产申请时,发现申请人基于转移财产、恶意逃避债务、损害他人信誉等不正当目的申请破产的,或者有虚假陈述、提供虚假证据等妨害破产程序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破产申请;
三、在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但尚未宣告破产时,发现申请人有前述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破产申请;
四、债权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在任何时候发现债务人通过欺诈手段获得免除未清偿债务的,均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撤销免除未清偿债务的规定;
五、债务人违反条例规定,存在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七种行为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训诫、拘传、罚款或者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官网公布《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全文,图为页面截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