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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起草《广播电视法》拟设未成年人频道,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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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6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法(征求意见稿)》,正式启动对起草的广播电视法的征求意见,这将是新中国的首部真正意义上的广播电视法。该征求意见稿包括总则、业务准入、制作播放、传输覆盖、公共服务、扶持促进、安全保障、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共10章80条。小编带您一起了解。

3月16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法(征求意见稿)》,正式启动对起草的广播电视法的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2号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政策法规司(邮编:100866)。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zcfgs@nrta.gov.cn。3、请传真至010-86093288。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4月16日。

应该来说,这将是新中国的首部真正意义上的广播电视法,因此其影响之重,无需多言。此前,广播电视领域一般以《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为主要基准,而其余总局陆续下发的相关“意见”“通知”“令”“文”等只是作为行政文件或命令补充。

根据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本次“征求意见稿”是根据中办国办《关于加快推进媒体深度融合发展的意见》要求,和有关国家文化立法工作安排,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在《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现行法规基础上,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地方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广播电视网络视听从业机构以及中央有关单位意见,多次召开专家学者座谈会,反复修改完善而形成的。

该征求意见稿包括总则、业务准入、制作播放、传输覆盖、公共服务、扶持促进、安全保障、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共10章80条。

征求意见稿明确国家加强智慧广播电视建设,推动广播电视科技创新与服务升级,推进广播电视在全媒体传播体系中深度融合发展,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智慧广播电视服务。同时在业务准入管理制度上,将广播电视活动按照生产传播链条分为制作发行、集成播放、传输覆盖三个环节,将广播电台、电视台、融媒体中心、视频网站、IPTV 集成和传输机构、互联网电视平台等各类播出平台和各类节目制作机构、各类网络传输机构等均纳入其中,按照分类目录实施管理。

征求意见稿完善扶持促进措施。征求意见稿规定了七类国家支持制作播放的节目。明确政府对广播电视发展提供相应的资金保障、税收优惠等扶持措施。明确国家支持广播电视全国统一市场体系和产业体系建设。规定了国家完善广播电视人才工作机制,建立节目评奖、工作表彰机制。

其中,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部分重点内容有:

视频网站等各类平台均纳入其中

明确将广播电台、电视台、融媒体中心、视频网站、IPTV集成和传输机构、互联网电视平台等各类播出平台和各类节目制作机构、各类网络传输机构等均纳入其中,按照分类目录实施管理。

提出推行未成年人保护机制

对未成年人保护机制做了一些先行的规定,指出广播电视节目集成播放机构应当通过设立未成年人专门频率频道、未成年人专门时段、未成年人节目专区、未成年人模式等措施,建立完善未成年人保护专员、未成年人节目评估委员会等机制,防止未成年人节目出现商业化、成人化和过度娱乐化,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指出若广播电视节目包含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广播电视节目集成播放机构应当以显著方式进行提示并合理安排播放时间、版面。

对涉境外合作及节目内容条例

在广播电视机构与境外组织、个人合作制作电视剧片,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许可。

引进境外广播电视节目和在国际性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中展播的境外广播电视节目,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许可。

境外卫星电视频道在境内播放的,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许可。

限制播放劣迹人员参与的节目

广播电视节目主创人员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可以对有关节目的播放予以必要的限制。

频率频段管制

广播电视专用频率、频段及相关技术参数不得擅自使用、变更,广播电视专用频率、频段不得出租、转让。

应急广播

国家推进应急广播建设,将应急广播纳入应急管理体系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并推动应用,提高应急信息发布时效性、精准性、覆盖面。

灾害事故多发易发频发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提高应急广播系统建设标准和覆盖面,充分发挥应急广播在防灾避险方面的作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激发各类主体参与广播电视公共服务的积极性,鼓励具备资源条件的广播电视机构向社会公众提供广播电视公共服务,推进广播电视公共服务主体多元化。

财政资金和金融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结合财力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统筹安排财政资金支持广播电视发展,引导相关文化产业专项资金、基金加大对广播电视的投入力度。

国家鼓励金融机构为从事广播电视活动的主体提供知识产权质押、信贷、保险、担保等服务。

以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法(征求意见稿)全文

来源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文化产业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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