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落实《深圳市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节水典范城市工作方案(2020-2025年)》要求,进一步强化节水便民服务,现就调整部分节水管理事项权限通告如下:
一、调整为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节水管理事项
(一)年用水量计划在三万至十万立方米之间的重点单位用户的用水计划的核定及管理,及其水量平衡测试管理工作;
(二)年设计用水量在三万至十万立方米之间的建设项目的用水节水管理工作;
事权包括上述事项的行政服务(详见附件1)、监督检查、超计划累进加价收费、行政处罚、创建验收等节水管理有关工作。
二、调整时间
自2021年3月15日起,由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调整后事项的办理,该日期前市水务局已经受理的事项,仍由市水务局负责办理。
三、监管责任
按照“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有关事项的监督、管理等职责。
市水务局对事权调整前已受理的上述事项,根据办理和批复情况及时将有关资料移交相应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由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后续管理。
特此通知。
附件:调整节水管理行政审批事项清单
深圳市水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