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二手车经营主体:
根据《商务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推进二手车交易登记跨省通办便利二手车异地交易的通知》(商办消费函〔2021〕126号)有关要求,自2021年6月1日起,在深圳等20个试点城市推行小型非营运二手车异地交易登记。为确保改革新举措顺利开展,按照市公安交警局《关于试行二手车异地交易登记新举措的函》有关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适用范围。二手车异地交易登记,该措施适用于非营运小型、微型载客汽车二手车在异地进行交易登记。
二、异地交易开票。二手车买卖双方可自主选择在机动车登记地(转出地)或者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转入地)进行交易、开具交易发票,不再强制要求返回机动车登记地办理交易手续。
三、二手车异地交易登记措施在天津、太原、沈阳、上海、南京、苏州、杭州、宁波、合肥、福州、南昌、淄博、郑州、武汉、深圳、南宁、重庆、成都、昆明、西宁等20个城市试点实施。试点期间,仅在试点地方之间办理二手车异地交易登记适用该措施,对非试点与试点地方之间、非试点地方之间办理二手车交易登记的,仍按照原规定执行。9月1日后,将陆续扩大新举措覆盖面到全国各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等。
四、各相关二手车经营主体要进一步规范优化二手车交易服务流程,认真核对交易信息,建立二手车交易档案,并及时准确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录入二手车交易信息。
五、请各相关二手车经营主体按照上述有关要求,积极做好小型非营运二手车异地交易登记试点工作,促进我市二手车交易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政策咨询电话:88101050、88127207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