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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部门发文,确保农民工工资专款专用、“有钱发”

十部门发文,确保农民工工资专款专用、“有钱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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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朗读:

近日,人社部等十部门联合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明确专用账户的开立及撤销、人工费用拨付、工资支付流程、监控平台建设等相关要求,规范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确保农民工工资专款专用、“有钱发”。从建设单位承包施工任务的总包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开立专用账户,并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资金管理三方协议。“工程建设的总包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实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总包单位代发制度

近日,人社部等十部门联合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明确专用账户的开立及撤销、人工费用拨付、工资支付流程、监控平台建设等相关要求,规范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确保农民工工资专款专用、“有钱发”。

根据《暂行办法》,专用账户按工程建设项目开立。从建设单位承包施工任务的总包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开立专用账户,并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资金管理三方协议。

在费用拨付方面,建设单位应当按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数额或者比例等,按时将人工费用拨付到总包单位专用账户。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工程开工后,施工合同约定的人工费用的数额、占工程款的比例等需要修改的,总包单位可与建设单位签订补充协议并将相关修改情况通知开户银行。

“工程建设的总包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实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总包单位代发制度。总包单位与承包总包单位发包工程的分包单位签订委托工资支付协议。”人社部有关负责人介绍道。

同时,总包单位或分包单位应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建立实名制管理台账。未与总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这位负责人透露,分包单位应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考勤表、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总包单位,并协助总包单位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

《暂行办法》明确,总包单位应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发放资料,并按时将工资发放资料报送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应及时将工资通过专用账户直接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由总包单位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农民工工资卡实行一人一卡、本人持卡,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这位负责人表示。

《暂行办法》要求,各地应建立全省集中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支持辖区内省、市、县各级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相关单位应将工资支付信息等实时上传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

此外,《暂行办法》明确,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专用账户资金不得因支付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延展阅读:广东早有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办法

近几年,在广东省总工会的积极参与下,广东省一直在工程建设领域创新实施用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农民工工资专户管理制度等,取得了显著成效,并明确写进了2016年新修订的《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中。

2018年,广东又出台《广东省建设工程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办法》,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水利、通信、铁路、电力等工程项目,包括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等,均需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专户由施工企业在银行设立,专门用于发放作业工人工资。

上述《办法》规定,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企业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应当对施工总承包企业设立工人工资专户、工程进度款中工人工资款的比例、工资款拨付的期限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月将工程款中的工资款项单独足额拨付到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工资专户。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的工人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并及时协调解决工人工资发放中存在的问题。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将建设项目分包的,应当按照前述规定在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分包企业设立工资专户、工程进度款中工人工资的比例、工资款拨付的期限等事项。

因未及时拨付致使施工企业拖欠建设项目作业工人工资的,人社部门可以依法责令建设单位先行垫付工人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以当期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内容来源:工人日报、羊城晚报、广东省总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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