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府行复〔2021〕1275-1277、1280、1284、1293、1297、1300-1302、1305号
申请人东益扬配件(深圳)有限公司:
你公司因不服被申请人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深公积金责限〔2021〕02-2749号、深公积金责限〔2021〕02-2750号、深公积金责限〔2021〕02-1623号、深公积金责限〔2021〕02-1627号、深公积金责限〔2021〕02-1631号、深公积金责限〔2021〕02-2735号、深公积金责限〔2021〕02-2739号、深公积金责限〔2021〕02-1626号、深公积金责限〔2021〕02-1625号、深公积金责限〔2021〕02-1624号、深公积金责限〔2021〕02-2743号《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详情见附表,以下统称《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分别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撤销上述《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深圳市政府已于2021年6月28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深府行复〔2021〕1275-1277、1280、1284、1293、1297、1300-1302、1305号)维持被申请人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深公积金责限〔2021〕02-2749号、深公积金责限〔2021〕02-2750号、深公积金责限〔2021〕02-1623号、深公积金责限〔2021〕02-1627号、深公积金责限〔2021〕02-1631号、深公积金责限〔2021〕02-2735号、深公积金责限〔2021〕02-2739号、深公积金责限〔2021〕02-1626号、深公积金责限〔2021〕02-1625号、深公积金责限〔2021〕02-1624号、深公积金责限〔2021〕02-2743号《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你公司如对该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深府行复〔2021〕1275-1277、1280、1284、1293、1297、1300-1302、1305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2021年8月26日
(联系人:张文静,电话:0755-83058966)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