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疫情常态化防控形势下游泳场所的卫生安全,完善游泳场所卫生监督长效机制和卫生管理的信用体系,我委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卫生标准,近期组织市、区卫生监督机构对全市对外营业的人工游泳场所水质进行了专项抽样检验,现将第二批抽检结果通告如下:
第二批共抽检游泳场所301家,检测指标为游离性余氯、浑浊度、尿素、pH值、菌落总数、大肠菌群等六项。抽检的301家游泳场所中,合格270家,合格率为89.70%(见附件1),不合格31家,不合格率为10.30%;不合格指标主要为尿素、pH值、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和游离性余氯(见附件2)。已责令抽检结果不合格单位立即整改,并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现将水质抽检结果(第二批)予以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