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预防危险货物在道路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运输条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和《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管理厅、省能源局决定:
01
2021年9月30日0时至10月2日24时和2021年10月6日0时至10月7日24时,省内高速公路禁止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通行。
02
运送自来水生产用的液氯、次氯酸钠的运输车辆,运送市政污水处理三氯化铁的运输车辆,为机场、加油(气)站配送成品油料、液化石油气的运输车辆以及为发电厂发电生产运送天然气的运输车辆,为森林防灭火、抢险救灾、应急航空救援油料提供保障的运输车辆以及医用氧运输车辆,不受限制。
03
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等危险特性,在道路运输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环境污染或者财产损毁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材料或者物品。危险货物以列入《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的为准。
违反限行规定的,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end
▌来源:广东交警、广东应急管理
▌编辑:深圳应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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