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年前
东华大学研究生二年级学生郭宏振
在实验室内做实验时
不慎发生爆炸
造成双眼、面部严重受伤
郭宏振认为
东华大学没有按照要求
告知学生要佩戴护目镜等安全规定
对事故造成的损害后果
应承担赔偿责任
▲ 图文无关
近日,从该案二审判决书获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东华大学的上诉,维持其需赔偿郭宏振162.9万余元的一审判决。
做实验时发生爆炸致伤残
学生将学校告上法庭
2016年9月21日9时许,按照导师要求,郭宏振在东华大学松江校区四号学院楼4114实验室内,指导两位研一新生进行氧化石墨烯制备实验。10时40分许,郭宏振在示范如何向装有浓硫酸的锥形瓶内添加高锰酸钾时,突然发生爆炸。事发时,三人均未佩戴护目镜,也没有在通风橱内拉下安全门,导师、安全管理人员等均不在实验室内。
经上海枫林司法鉴定有限公司鉴定,郭宏振右眼盲目5级,左眼重度视力损害,构成四级伤残;面部增生性皮肤瘢痕形成,构成十级伤残;张口受限Ⅰ度,构成十级伤残。
郭宏振认为,学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大责任,遂将东华大学告上法庭。
▲ 图文无关
一审后
学校不服提起上诉
长宁法院审理后认为,作为负有教学责任的校方和教师,有义务明确教授实验的具体步骤、注意事项及危险后果。本案中,郭宏振的导师仅是口头提醒学生“注意安全”,却没有详细说过危险点,在明知学生未佩戴护目镜、未拉下安全门时,也没有作出提示。东华大学明显违反教育部及上海市教委的通知要求,未发现并制止郭宏振违规带教,未告知必要的安全操作知识和安全防护措施,未针对实验的危险特性提供护目镜等防护用具,未有效履行实验室安全管理职责,存在重大管理和教育疏漏。最终,法院一审判决东华大学赔付郭宏振162.9万余元。
东华大学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诉。东华大学认为,郭宏振受伤系其在实验时操作不当引发,并非学校老师或其他人员造成,因此学校没有任何侵权行为,请求改判减少赔偿责任,表示愿意依照公平原则承担一半的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
学生属轻微过失,学校属重大过失
上海一中院二审认为,即使郭宏振曾成功完成实验,他仍是一名在校生,不具备指导他人实验的充分条件。本案中,作为实验责任人的导师却将自己身上的重要职责下放给一个在校生,未能尽心指导实验关键节点的危险性。东华大学未能严格落实国家关于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相关规定,对校内规章制度执行不到位,未尽到安全管理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本案中,郭宏振受伤与其操作不当确实有一定的关联。但考虑到导师未明确告知实验的危险性、实验室也没有配备必要的护目镜等事实,法院认为:
● 郭宏振在事故中仅是未关注反应体系的温度,为一般过失,且属于轻微过失。
● 东华大学则违反了国家和其自己制定的有关实验室安全制度,属于重大过失。
根据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侵权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据此,上海一中院于今年9月29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东华大学的上诉。
▲ 图文无关
学校实验室事故多发
学校实验室
本该是学校学生验证科学
发现真理的地方
但由于操作不当等原因
实验室事故多发
学生安全受到威胁
案例一
2021年9月1日14时50分,四川省成都市熊猫路学校九年级二班在进行化学实验时,发生酒精外溢燃烧,造成1名教师和1名学生受伤。学校已及时将这两名受伤的师生送往医院烧伤科救治。
案例二
2021年7月27日,广州中山大学药学院发生一起实验安全事故。当天,中山大学药学院发布通报,称实验室在清理此前毕业生遗留在烧瓶内的未知白色固体,一博士生用水冲洗时发生炸裂。炸裂产生的玻璃碎片刺穿该生手臂动脉血管。
案例三
2021年7月13日,深圳南方科技大学化学系302化学实验室,在实验过程中发生火情,一名博士后实验人员头发着火,该人员被烧十几秒,好在他的同伴打开了花洒把火苗给浇灭。随后及时送往医院检查,诊断为轻微烧伤,经处置已无大碍。
学校实验室安全
学校实验室集中了大量的仪器设备、化学药品、易燃易爆及有毒物质。有的实验需要在高温、高压或强磁、微波、辐射等特殊条件下进行;有的要使用煤气、氧气等压缩气体,做实验稍有不慎就有可能引起火灾、爆炸、触电、中毒、放射性伤害、污染环境等,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等事故。
学习掌握安全知识
才能避免危险发生
end
▌来源:上观新闻、人民日报、应急知事等
▌编辑:深圳应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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