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特客户端•深圳新闻网2021年10月25日讯(深圳商报记者 张玮玮)近日,《深圳经济特区创业投资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在深圳市司法局官网公布。此次修订聚焦创投行业基金募集、基金投融、投后管理、资本退出等难点问题提供解决方案,旨在促进深圳市创业投资行业高质量发展,为“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提供更好的金融支持。
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6月底,深圳登记的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2349家,全国占比15.7%,位居全国第二,管理基金规模1.2万亿元,居全国第三。本土创投行业的蓬勃发展是深圳高科技行业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一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正茁壮成长。截至2021年9月,深圳经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有169家,在全国大中城市中排名第4位。
此次修订的征求意见稿共有八章四十八条,其中对近年来深圳市确立的创业投资政策措施、募投管退体制机制、产业布局等进行固化,核心主要是针对性解决当前行业发展的共性问题,内容涵盖主体划型定位、商事登记流程、发展创业投资主体、完善募投管退、扶持被投企业成长、生态塑造、双向跨境合作等方面。
修订稿提出,支持扩大天使投资规模和壮大天使投资人群体,支持国有企业依法依规发起设立创业投资主体,支持满足条件的创业投资主体借鉴可变资本公司等先进经验,试点探索创业投资主体新形态。
在丰富创新创投募资方式方面,修订稿提出:鼓励市、区两级发起设立各类政策性引导基金,建立覆盖天使投资、创业投资、并购重组投资的基金体系;鼓励发展市场化母基金行业,打造国际化专业化法治化的大湾区母基金集聚地,鼓励企业年金等长期资金以及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机构资金依法通过市场化母基金等渠道进入创业投资行业;支持科研院所基金发展;鼓励投贷联动、股债联动和投保联动等;支持创业投资管理企业通过上市、并购重组等方式做专做大做强。
在创投方向上,深圳鼓励创投主体投资种子期、初创期和成长期的中小微企业,投资科技和长期价值投资,同时允许创投主体利用阶段性闲置资金,从事与其资金期限匹配的固定收益类短期投资。
针对退出难等问题,修订稿提出建立创业投资主体清算退出机制,明确创业投资主体注销登记流程,形成商事登记流程闭环。深圳鼓励创投主体通过被投企业上市、挂牌、并购及协议转让等方式拓宽退出渠道,支持设立创业投资股权二级市场基金,打造创业投资主体所持有股权的转让交易平台,推动创业投资份额转让试点。
在跨境试点方面,修订稿提出充分发挥深圳人民币投贷基金资金跨境牌照作用,搭建跨境投融资平台,促进粤港澳大湾区资金、项目和产业资源互联互通,扩大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QFLP)试点,深化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QDIE)试点等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