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家” | 深圳市归国留学人员服务计划之政策汇编(一)
2021-11-20 14:30
来源: 深圳侨务

“归•家” | 深圳市归国留学人员服务计划之政策汇编(一)

人工智能朗读:

编者按

日前,由深圳市委统战部策划、推动的“归•家”——深圳市归国留学人员服务计划正式启动,旨在更好凝聚归国留学人员的智慧和力量。“归•家”服务计划精心组织推出了政策解读、创新创业、就业对接、联谊交友和关爱公益五大服务内容,以及公布服务深圳市归国留学人员政策汇编及服务指南、聘请服务归国留学人员的创新创业导师、创建服务归国留学人员创新创业示范点、建立归国留学人员服务中心、成立服务归国留学人员义工队五项服务举措。现将深圳市归国留学人员政策汇编内容陆续刊载,为广大归国留学人员积极主动地融入时代大潮、发展大局、创业大军,在创新创业中大展身手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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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才优粤卡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高层次人才服务保障机制,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印发〈关于我省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发〔2017〕1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打造创新人才高地的行动方案〉的通知》(粤办发〔2018〕2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优粤卡持卡人在我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当地居民待遇和优惠便利服务。 

第三条 人才优粤卡载明持卡人身份信息,分为A卡和 B卡。 

第二章申领对象

第四条 来粤或在粤工作、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高尖端人才,不受国籍、户籍和身份限制,可申领人才优粤卡A卡。 

(一)符合国际公认的专业成就认定标准的著名奖项获得者。 

(二)中国科学院院士、工程院院士;外国国家科学院院士,工程院院士。

(三)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获得者或获奖团队核心成员;中国政府“友谊奖”获得者。 

(四)国家“千人计划”顶尖人才与创新团队项目、创新人才长期项目、创新人才短期项目、创业人才项目、外国专家项目、文化艺术人才项目入选者;国家“万人计划”杰出人才、领军人才入选者。 

(五)获中国专利金奖前两位发明人或设计人;“白求恩奖章”获得者;“国医大师”荣誉称号获得者;“全国名中医”荣誉称号获得者;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入选者;中宣部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入选者;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国务院侨办“重点华侨华人创业团队”牵头人;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何梁何利基金“科学与技术成就奖”、“科学与技术进步奖、“科学与技术创新奖”获得者。 `

(六)南粤突出贡献和创新奖获得者;广东省友谊奖获得者;获广东省专利金奖第一位发明人或设计人;广东发明人奖获得者;广东文艺终身成就奖获得者;广东省新闻终身成就奖获得者;获评广东省优秀社会科学家人才。 

(七)“珠江人才计划”引进创新创业团队带头人、本土创新科研团队带头人、领军人才、经营管理人才、金融人才;“广东特支计划”杰出人才(百名南粤杰出人才)入选者。 

(八)近三年公布的世界500强企业总部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 

(九)世界技能大赛获奖选手;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带头人;南粤技术能手奖获得者;“振兴杯”全国青年职业技能大赛前三名获奖选手。 

(十)其他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外国专家主管部门认定的高尖端人才。 

第五条 来粤或在粤工作的外国国籍、港澳台籍、定居在国外并具有中国国籍的,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高层次人才,可申领人才优粤卡B卡。 

(一)国家“千人计划”青年项目入选者;国家“万人计划”青年拔尖人才入选者。 

(二)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获中国专利银奖、优秀奖第一位发明人或设计人;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青年学者;获广东省专利银奖、优秀奖第一位发明人或设计人。 

(三)“珠江人才计划”引进创新创业团队核心成员、本土创新科研团队核心成员、青年拔尖人才;“广东特支计划”领军人才、青年拔尖人才;“扬帆计划”引进创新创业团队带头人和核心成员、引进紧缺拔尖人才项目和培养高层次人才项目入选者。 

(四)珠江学者岗位计划入选者;广东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 

(五)从业内公认全球排名前200的高校、国际知名科研院所及实验室引进的博士 (包括在站博士后)和副教授以上专家学者。 

(六)从业内公认全球排名前500的高校、国际知名科研院所及实验室引进的港澳台籍硕士以上青年拔尖人才。 

(七)近三年公布的世界500强企业、著名跨国公司、金融机构担任高级以上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外商或港澳台商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地区总部的中高级管理人员,外资或港澳台资研发机构的高层次研发人员。 

(八)其他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外国专家主管部门认定的高层次人才。 

第三章服务内容

第六条 人才优粤卡A卡和B卡持卡人,可享受以下服务:

(一)户籍办理。持卡人及其配偶、子女可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在住所或工作所在地办理落户。公安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安居保障。持卡人可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在我省工作所在地购买自住商品住房;可根据省、市高层次人才安居工程实施办法享受相关安居保障政策;可按规定免费入住我省人才驿站。 

(三)子女入学。掎卡人子女入读公办中小学、幼儿园的,由持卡人住所或工作所在地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安排,非当地户口的享受与当地居民子女同等待遇。如确实无法安排入读公办学校的,可选择入读民办学校,并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协调解决。 

(四)社会保险。持卡人及其配偶、子女到我省居住,并计划在就业地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可按规定优先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随到随办;持卡人配偶、子女未就业且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 

(五)医疗服务。各地级以上市人才主管部门或用人单位每年为持卡人免费安排一次健康体检。 

(六)停居留和出入境。 

1.持卡人可按照公安部关于支持广东创新驱动发展和自由贸易试验区、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出入境便利政策措施,在申请永久居留、办理签证证件、聘雇外籍家政服务人员等方面享受便利。 

2.内地居民持卡人可通过正常程序办理赴港澳商务签注,其配偶、子女、父母如符合公安部有关规定,可就近办理出入境证件。 

(七)工商登记。持卡人申请市场主体设立登记、变更登记,且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及时受理、限时办结。 

(八)金融服务。 

1.持卡人创办科技型企业可向指定银行申请一定额度的无抵押贷款,由指定的国有投资机构提供信用担保、风险补偿。 

2.外籍持卡人及其配偶、子女可在我省开设银行账户,办理存取款和汇兑业务,鼓励银行通过多渠道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 

(九)交通服务。持卡人及其配偶、子女可在我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审验、换证、补证和机动车注册、转移、变更、注销登记;可按规定购置小型机动车。 

(十)就业服务。持卡人及其配偶、子女可参加我省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定、考试或执业(职业)资格考试、执业(职业)资格注册登记。 

(十一)其他服务。持卡人可享受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其他待遇。 

第七条 人才优粤卡A卡持卡人还可享受以下服务:

(一)医疗便利服务。持卡人可在我省指定医院特约门诊就医,优先安排入住病房。 

(二)交通便利服务。持卡人在省内乘飞机、高铁时可走优先通道;可登记一辆自用机动车牌号,该牌号车辆在省内不受限行;尚未取得港澳入出内地商务车辆牌证的港澳或外籍人士,可申办1副牌证。

(三)特设岗位聘用。持卡人可通过特设岗位引进聘用到事业单位,其薪酬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外单列核定。 

第四章申领程序

第八条 申报。申领人或申领人所在单位登录广东人才网人才优粤卡信息管理系统,填写 《广东省人才优粤卡申请表》,并提交专家证明、获奖证书、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或人才引进证明,聘用(劳动)合同等相关材料。 

第九条 核发。省人才服务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人才优粤卡资格审核、制作发放和管理。根据申领人在我省的聘用(劳动)合同和实际需要确定人才优粤卡有效期,最长为5年。有效期满需续办的,持卡人应在有效期满前30日内向发证机关申请续办新证;人才优粤卡遗失时,持卡人应登录广东人才网人才优粤卡信息管理系统挂失,并凭有关遗失证明材料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十条 失效。人才优粤卡有效期满未续办的自动失效。使用虚假材料取得或持卡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才优粤卡作废。失效或作废卡由持卡人所在单位收回并交发证机关注销。 

第五章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建立部门间联席会议制度。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省司法、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外事、市场监管、金融、税务、外汇管理、海关等主管部门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主要负责人担任召集人,适时召开联席会议,协调人才优粤卡服务工作。各成员单位指定1名业务处室负责人为联络员。 

第十二条 工作机制。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按照部门职能,分别对本办法涉及事项制定操作指南,明确责任到人到岗,加强政策宣传和人员培训,确保人才优粤卡各项服务落实到位。 

第十三条 服务保障。依托广东人才网,建立优粤卡信息管理系统,并与各部门联网协作,为持卡人提供线上服务。 

第十四条 问责。在优粤卡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中出现违反政策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损害持卡人利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年12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3年。省政府于2003年9月29日印发的《广东省引进人才实行〈广东省居住证〉暂行办法》(粤府〔2003〕81号)同时废止。

深圳市杰出人才选拔培养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杰出人才选拔培养工作,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工作条例》《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施“鹏城英才计划”的意见〉的通知》(深发〔2018〕10号),结合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实施杰出人才培养专项,根据国家战略和深圳重点领域、重点产业发展需要,每两年遴选不超过10名具有成长为本市A类人才潜力的培养对象进行重点培养。

第三条 深圳市杰出人才选拔培养坚持客观、公正、公开原则,立足培养,尊重同行学术评价,突出品德、业绩与发展潜力。

第四条 设立深圳市杰出人才选拔培养联席委员会(以下简称联席委员会),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市人才工作综合主管部门和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创新委、财政局、教育局、卫生健康委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审议并决定深圳市杰出人才选拔培养的有关事项。联席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保障局,负责日常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选拔条件

第五条 培养对象应当已在深圳全职工作,不限国籍、户籍,且同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遵纪守法;

(二)严守学术、道德规范,具有强烈的事业心;

(三)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

第六条 除符合本试行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外,培养对象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过国家级重大科研任务;

(二)领导过国家级创新基地或重点学科建设;

(三)带领过省级以上高层次创新团队;

(四)在实现前瞻性基础研究、引领性原始创新上有重大突破;

(五)在攻克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及颠覆性技术上有重大贡献。

第七条 符合我市A类人才认定标准的,不再参加深圳市杰出人才选拔培养。候选人连续被推荐2次未入选的,暂停1次被推荐资格。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选拔:

(一)依法被判处刑罚的;

(二)被纪检监察部门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的;

(三)正在接受司法调查、纪律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

(四)侵犯知识产权或者涉嫌侵犯知识产权正在接受调查的、正在诉讼的;

(五)违背学术伦理、学术或业绩弄虚作假的;

(六)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者对工作单位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的;

(七)其他不宜参加选拔的情形。

第三章选拔程序

第九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重点面向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我市优势特色产业及未来发展关键领域,编制当年度选拔培养指南,明确选拔范围、培养要求等内容。

选拔培养指南经联席委员会审定后,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发布。

第十条 选拔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具有推荐资格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推荐;

(二)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开展审查并征求用人单位意见;

(三)专家评审确定建议人选、培养经费档次;

(四)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将建议人选向社会公示10个工作日,并征求市纪委监委等部门意见;

(五)联席委员会、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批准;

(六)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根据审议批准后的情况公布最终名单。

第十一条 下列单位、个人在每个选拔年度可推荐1名候选人,推荐人专业领域与该候选人相同且未退休: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不含资深院士)或经我市认定非两院院士的A类人才;

(二)本市的高等院校、公立科研机构、广东省高水平医院;

(三)发起或参与国际大科学计划的主体单位;

(四)经联席委员会审定,在科技创新领域发挥关键核心作用的我市骨干企业,或承担关键领域核心技术攻关的单位或个人。

第十二条 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有效候选人,可直接进入会议评审环节。

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初步候选人,可直接入选深圳市杰出人才。

适用本条款的,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十三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会同市科技创新部门依托市重大项目评审专家库建立深圳市杰出人才选拔培养评审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

评审专家库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人员:全球知名奖项(诺贝尔奖、图灵奖、菲尔兹奖)获得者;中国、美国、俄罗斯、英国、德国、澳大利亚、日本、以色列等国家科学院院士、工程院院士;长江学者;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第一负责人;国家科技奖励项目第一完成人;在主要国际学术组织中担任高级职务的科研人员;海内外权威学术期刊审稿专家;香港、澳门高校和科研机构科学家;论文“高被引”科学家等国内外知名专家。

第十四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根据候选人学科领域和研究方向,从评审专家库中选取49名及以上单数专家,以通信评审方式确定20名左右人选进入会议评审。

当年总推荐人数少于25人的,无需进行通信评审。

第十五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从评审专家库中选取11名及以上单数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会议评审,确定不超过10名建议人选。评审委员会中异地专家不少于50%。

会议评审采取答辩制和主审制,主审专家一般为与候选人学科领域和研究方向相同或相近的专家。

第四章培养及服务监督

第十六条 培养对象应当与用人单位签订培养协议。协议格式文本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培养对象的培养期为5年,培养期内应当在深圳全职工作,不得同时与深圳市外用人单位建立或存在劳动、人事关系,且不得申请市级及以下其他人才培养类专项资助。培养对象申报科技项目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培养经费分为1000万元、1500万元、2000万元3个档次。主要用于提升科研能力和加强团队建设,可由培养对象根据培养协议支配使用。培养协议签订后拨付培养经费的50%,剩余50%在中期评估合格后拨付。用人单位为预算单位的,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为非预算单位的,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将资金拨付至用人单位账户。

第十八条 深圳市杰出人才培养实行中期、期满评估。评估结果分合格、基本合格与不合格。着重评估培养对象及其团队在深工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以及所在单位服务保障措施情况等。具体评估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培养对象所在单位应当为其创造宽松的科研氛围,提供配套支持措施。

培养对象在培养期内取得A类人才业绩的,可自行决定是否终止培养协议。

培养对象培养期内工作关系在市内变动的,与新单位重新签订培养协议,剩余经费划转至新单位,培养期不延长;调离深圳市的,自动终止资助,提前进行培养期评估,退回未使用经费。

第二十条 深圳市杰出人才选拔培养,实行诚信承诺制。培养对象和所在单位应当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出具意见的客观性等作出承诺。

第二十一条 培养对象、所在单位弄虚作假违反诚信承诺的,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可以取消其入选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追回经费,列入人才信用记录;该单位或者培养对象5年内不得参加人才奖项评选或者享受本市人才优惠政策和资金资助;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杰出人才培养经费参照市科研资金管理,选拔培养工作经费纳入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预算。

第二十三条 本试行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试行期3年,《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鹏城杰出人才奖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府办〔2009〕73号)同时废止。

深圳市院士(专家)工作站

建设管理与资助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深圳市院士(专家)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建设、管理和服务工作,充分发挥院士(专家)的技术引领作用,促进企业成果转化、培育创新团队,根据《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9号)等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作站资助经费纳入深圳市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市科协)部门预算,专项用于院士(专家)工作站特定用途支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院士是指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专家是指美国、日本、德国、法国、英国、意大利、加拿大、瑞典、丹麦、挪威、芬兰、比利时、瑞士、奥地利、荷兰、澳大利亚、新西兰、俄罗斯、新加坡、韩国、西班牙、印度、乌克兰、以色列等国家最高学术权威机构会员。

第四条 工作站是以深圳市(包括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依法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为主体,以产业发展需求为导向,以科研与技术合作项目为载体,与院士(专家)在深圳市共同建立的技术创新工作平台。工作站资助经费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科学规范、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五条 市科协作为主管部门,负责工作站的培育、认定、管理和服务,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制定工作站管理制度和评估办法;

(二)负责将工作站经费编入年度部门预算,编制中期财政规划,按规定执行年度预算;

(三)负责申报受理、组织评审、经费拨付、经费追回等全周期管理,组织实施监督检查,负责资助经费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四)负责向中国科协、广东省科协报备我市建站情况;

(五)负责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开展工作站建站公开工作;

(六)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六条 建站单位是工作站资助经费的使用单位,履行经费使用主体责任,主要职责如下:

(一)签约院士(专家)建站,制定工作站建站方案,为院士(专家)配备相应的科研团队;

(二)落实工作站建站主要任务,执行资助经费有关要求,接受市科协等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三)落实其他与工作站建设管理与资助有关的工作要求。

第三章建站主要任务和建站条件

第七条 建立工作站的主要任务包括:

(一)围绕产业需求,与院士(专家)及其团队联合实施科技攻关,研发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品种等;

(二)引进院士(专家)及其团队的科研成果,促进成果转化,加强产学研资合作;

(三)为建站单位培育科研创新团队。

第八条 申请建立工作站的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深圳市依法注册满1年及以上、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与院士(专家)签约建站,合作期限不少于3年;

(三)建站单位生产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诚信守法,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财务制度;

(四)建站单位具有20人及以上的科研团队,其中中级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专职科研人员不少于30%;

(五)签约院士(专家)符合下列条件:

1.研究方向需符合深圳市产业导向,与建站单位的科研方向和技术领域一致;

2.符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中关于“每名未退休院士受聘的院士工作站不超过1个、退休院士不超过3个,院士在每个工作站全职工作时间每年不少于3个月”的要求。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建立工作站:

(一)申请单位法人近5年受到刑事处罚,或作为刑事案件嫌疑人正在接受调查的;

(二)申请单位及法人被列入经营异常或严重违法失信、联合惩戒违法失信者名单的;

(三)申请单位或进站院士(专家)违背科研伦理、科研诚信的;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能申报的情形。

第四章申报与评审

第十条 工作站申报工作每年开展1次,由市科协发布申报指南。

第十一条 单位申报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院士(专家)工作站申请表;

(二)申报单位的建站工作方案,包括基本情况、工作规划、运营管理模式等;

(三)申报单位与院士(专家)签订的合作协议,合作协议中需要有实质的科技研发或成果转化合作任务;

(四)属于两院院士的,由申报单位提供院士证及其团队的详细介绍材料;属于外国专家的,由申报单位提供外国专家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身份信息;

(五)申报单位的专职科研团队的名册、劳动合同内容首页及签章页、社保清单;

(六)申报主体商事登记和法定代表人相关材料;

(七)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八)院士(专家)承诺书;

(九)建站单位承诺书。

第十二条 工作站评审流程包括资格审核、第三方评审、综合评价、公示和批准,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报截止日起10个工作日内,市科协对申报单位开展资格审核,材料缺失的,申报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补充相关材料;

(二)资格审核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市科协委托评审单位组织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

(三)出具评审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市科协根据评审意见进行综合评价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确定拟建站单位;

(四)拟建站单位名单在市科协官网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如公示期间接到异议,由市科协负责调查核实并处理,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不影响建站的,由市科协批准建立工作站,并在官网公布。

第十三条 工作站由市科协授牌,以建站单位命名,命名格式统一为“深圳市××单位××院士(专家)工作站”,落款为“深圳市科学技术协会”,有效期3年。

第五章资助经费

第十四条 工作站资助经费为事后资助,对批准建站单位给予50万-100万元经费资助。在批准建站后下一个年度,对建站单位拨付资助经费50万元并组织绩效评估;对第三年运行良好且评估优秀的建站单位拨付经费50万元。

第十五条 资助经费主要用于工作站特定用途支出:

(一)实验室建设开支费用,用于为改善工作站合作项目研究的实验条件对实验室进行的改装费用,不得用于实验室扩建、土建、房屋维修等费用;

(二)购置与工作站合作项目有关的专用仪器设备费用,包括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加工费。

第十六条 工作站所需资助经费按部门预算编报程序申请。

第六章管理与评估

第十七条 工作站实行动态管理,建站有效期满前,如同一院士(专家)需再次建站,由原建站单位重新申请,符合条件的重新设立,有效期3年,但不再给予资助经费;如有其他合作院士(专家),可按照新建站程序重新申请。

第十八条 合作建站的院士(专家)的工作方式、报酬及其他事项,由建站单位和院士(专家)按照双方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商定。建站合作期间,院士(专家)可继续享受深圳市人才相关政策。

第十九条 建站单位应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或办法,注重知识产权和科研成果保护,涉及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双方应当签订协议和责任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产权归属。

第二十条 市科协对工作站的运行开展评估工作,评估主要包括工作站制度建设、运行管理、人才队伍建设、项目承担、科技创新成果、技术和成果转化、产学研合作、实施成效等内容。评估验收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绩效评估操作细则由市科协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评估不合格的工作站,予以通报或警告,责令整改,整改期1年。整改期满评估验收结果仍不合格的,取消工作站称号,追回全部资助经费并向社会公示。被取消工作站称号的建站单位,3年内不得再申请建站。

第二十二条 工作站在有效期内,因国家和省市政策调整,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无法继续运行的,需提前向市科协提出退站申请,获得批复后根据建站资助经费标准,按未完成月份周期比例退回经费。

第二十三条 工作站不具备法人资格,建站单位不得以工作站名义对外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以工作站名义设立公章及公文来往。

第七章违规处理

第二十四条 任何部门、单位与个人不得挤占、挪用资助经费,不得擅自改变经费用途,不得出具虚假材料、凭证骗取资助经费。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取消工作站称号,收回全部资助经费,取消申请资格,依照有关规定列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向社会公布,同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评审专家利用评审权索取、收取相关单位财物的,市科协做好相关情况记录并通知所在单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科协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深圳市科技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深圳市科技项目评审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公正性,规范科技项目评审专家依法依规按程序开展评审工作,提高科技项目评审专家管理水平,依据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以及专家的选取、管理和监督等活动。

第三条 专家库建设和运行遵循“统一建设、科学管理、资源共享、规范使用”的原则开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符合规定资格和条件的,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专家库管理的,为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科技项目提供评审及咨询服务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专家库建设

第五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专家库建设的总体部署和统筹协调,建立健全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开展专家库建设、运行维护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 专家主要来源于国(境)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以及金融财税、法律等专业服务机构。

专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学风严谨、信誉良好;

(三)具有严谨的科学态度、较高的专业学术水平和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熟悉相关领域或者行业的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及国内外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动态,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范;

(四)热心科学技术评审工作,身体健康,拟入库时从事研究开发或者专业管理工作,有较好的综合分析、评价能力和表达能力,熟悉计算机操作,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六)无学术道德问题,无不良科研诚信记录,无违法犯罪记录。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纳入专家库: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有刑事犯罪记录或者因评审违规违纪行为受过处罚、处分的;

(三)被取消评审专家资格的;

(四)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五)违反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科技项目评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专家入库主要采取主动邀请、公开征集和共建共享三种方式:

(一)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评审工作需要,主动邀请符合条件的专家,经专家本人同意后可直接入库;

(二)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公开发布征集深圳市专家库专家信息的通知或者公告,常年受理入库申请。符合条件的专家可由本人申请、单位推荐,填写专家信息登记表,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入库;

(三)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通过与国内外各类专家库建设方签订协议的方式,按照协作共建共享的原则将符合条件的专家吸纳入库;市、区各有关行政部门需要利用专家库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提供相应协助。

第九条 公开征集专家入库按照下列程序开展:

(一)申请人登录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按要求如实填写个人相关信息并上传正面近照、身份证件、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等相关附件材料,上述信息确认无误后提交申请;

(二)市内专家由所在单位对专家提交的身份证件、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获奖证书、研究成果等信息进行核对并且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市外专家信息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核对;

(三)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专家入库信息进行认定,将符合条件的专家纳入专家库。

第十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学科分类与代码》(GB/T13745-2009)的分类标准,对入库专家按学科领域进行分类管理。

第十一条 入库专家应当及时、主动更新职称、单位、联系电话等个人信息。专家所在单位负责对本单位推荐的专家信息进行定期核对、补充后,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拓展专家信息采集和更新渠道,采取多种方式完善专家信息,定期提醒入库专家更新个人信息,并对更新的信息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 专家因个人原因不再参加评审工作的,可以登录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提出申请,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退出专家库。

第十四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从工作态度、政策水平、专业评审的公平性、公正性等方面,对专家参加评审活动进行评价,并对专家库进行动态管理,不断充实和完善专家资源。

第三章专家选取和管理

第十五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或者委托组织的科技计划项目评审活动所需专家,应当从专家库中选取。如现有专家库不能满足科技项目评审活动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完善专家库。

重大科技计划项目评审专家的选取按照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科技计划项目评审,由其自行从专家库中选取并确定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

委托组织的科技计划项目评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出项目评审需求,明确专家构成及选取范围,由受托的评审组织机构在专家库中选取备选专家。备选专家名单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成评审专家组。

第十七条 评审专家组构成应当兼顾科学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并充分考虑下列因素:

(一)专家组原则上由不少于3人以上单数的专家组成;

(二)综合考虑专家的专业、年龄、工作单位、特长等事项,原则上主要选取活跃在科研一线的专家参与评审;

(三)与产业应用结合紧密的项目,应当选取活跃在生产一线的专家参与评审。

(四)同一专家组中来自同一单位的专家原则上只能有一名。

第十八条 专家选取应当遵循专家轮换机制,避免同一专家在短期内多次参加各类评审活动,原则上一个月内参加不超过4次评审活动。

第十九条 专家选取应当遵循回避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应当主动回避:

(一)与被评审项目有关联的;

(二)两年内曾在被评审项目所属单位任职的;

(三)与申请人、参与者属于同一法人单位的;

(四)配偶或者直系亲属与被评审项目有关联的;

(五)专家与被评审项目单位有法律纠纷或者有经济利益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客观、公正评审的情况的。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评审的组织发现评审专家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要求其回避。

第二十条 专家在评审过程中有权独立发表意见和建议,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或者异议的,有权发表个人意见,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干预;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有权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且说明与评审相关的专业理由;不说明理由的,视为无效意见。

专家在评审过程中,有权按有关规定和标准获得合理劳务报酬。对评审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专家有权抵制或者依法检举。

第二十一条 专家参加评审活动须履行以下责任:

(一)遵守科技项目评审纪律和保密规定;

(二)掌握科技项目的评审程序、评审要点;

(三)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主动提出回避;

(四)按照规定的评审程序,独立、客观、公正、科学地对科技项目进行评审;

(五)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六)按照规定的时间完成评审工作。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专家参加评审活动,应当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得与评审对象及相关人员串通,为有利益关系者提供便利;

(二)不得压制不同观点的专家意见;

(三)不得做出与客观事实不符的评价;

(四)不得擅自披露、使用被评审对象的商业秘密;

(五)不得单独与评审对象及相关人员接触;

(六)不得复制保留或者向他人扩散评审材料,泄露评审信息。

第二十三条 专家参加评审活动时应当遵守评审现场管理规定。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专家的评审活动进行监督,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专家存在徇私舞弊、不按规定进行评审、违反评审纪律和有关规定等行为的,应当终止该专家的评审活动,必要时重新组织评审。

第二十四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专家信用评级机制和科研诚信异常名录制度,对专家的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对入库专家实行科研诚信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专家回避、公示等制度,对公示期间存在异议的专家开展背景经历调查核实工作,对异议有效的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专家参加评审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一)无故迟到或者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工作整体进展的;

(二)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个人评分、评审意见严重偏离评审要求的;

(三)未按照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

(四)未按照规定时间完成评审工作的;

(五)接受邀请后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审活动,且未及时告知相关部门的;

(六)以评审专家身份从事有损政府公信力的活动的;

(七)违反评审纪律的其他行为。

在一个年度内被记录3次及以上不良行为记录的,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通报所在单位,并且将其列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被列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的人员,不得重新申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专家库专家。

第二十七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评审专家资格:

(一)泄露相关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情况,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非法转让利用他人成果和有关材料的;

(二)徇私舞弊,索取或者接受利益相关单位或者人员的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宴请或者其他形式利益输送方式的;

(三)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方式提出的倾向性或者排斥性要求的;

(四)因评审工作失职并受到有效投诉的;

(五)隐瞒个人情况,不主动执行回避制度的;

(六)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八条 项目申请人、参与者以及其他知情人发现评审专家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市科技行政主管应当受理并且及时处理相关举报。

第二十九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评审专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终止评审资格的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8月12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以上内容以相关政府部门发布的最新政策为准)

[编辑:谭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