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家” | 深圳市归国留学人员服务计划之政策汇编(四)
2021-11-27 14:50
来源: 深圳侨务

“归•家” | 深圳市归国留学人员服务计划之政策汇编(四)

人工智能朗读:

编者按

日前,由深圳市委统战部策划、推动的“归•家”——深圳市归国留学人员服务计划正式启动,为更好凝聚归国留学人员的智慧和力量,“归•家”服务计划精心组织推出了政策解读、创新创业、就业对接、联谊交友和关爱公益五大服务内容,以及公布服务深圳市归国留学人员政策汇编及服务指南、聘请服务归国留学人员的创新创业导师、创建服务归国留学人员创新创业示范点、建立归国留学人员服务中心、成立服务归国留学人员义工队五项服务举措。现将深圳市归国留学人员政策汇编内容陆续刊载,为广大归国留学人员积极主动地融入时代大潮、发展大局、创业大军,在创新创业中大展身手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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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支持金融人才发展的实施办法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施“鹏城英才计划”的意见〉的通知》(深发〔2018〕10号)及相关人才引进计划,充分发挥金融人才在金融改革发展中的智力支撑作用,加快建设全国金融创新中心和现代化国际化创新型城市。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本办法。

一、加大高层次和急需紧缺金融人才支持力度

对接国家和省人才规划,面向全球知名金融机构、国际性金融组织、全球一流大学及研究机构,引进和培养一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层次金融人才。按照全市急需紧缺人才引进工作统一部署,定期发布更新深圳金融领域急需紧缺人才目录,引进一批我市急需紧缺的金融人才。鼓励金融行业用人单位全球引智,通过兼职、顾问等方式加大柔性引才力度。符合我市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政策的,认定后按政策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二、实施百千万金融人才培养工程

按照分类、分层和分步培养的思路,推进百千万金融人才培养工程。

领军人才提升计划。由金融机构、驻深金融监管机构和市区政府相关部门推荐,每年遴选100名有发展潜力的高端金融人才,向其提供高端金融人才研修项目,培养一批了解国内外金融动态和发展趋势、熟悉金融监管要求、具有改革创新意识的领军人才。对列入计划、并经深圳市金融发展咨询委员会审议通过的100名高端金融人才,按照每年最高5万元/人的标准给予培养经费资助。

骨干人才培养计划。由金融机构、驻深金融监管机构和市区政府相关部门推荐,每年遴选1000名有发展后劲的骨干金融人才培养对象,为其提供专题进修资源,重点培养我市金融业发展急需紧缺的金融科技、金融交易、创业投资、金融监管等专业人才。对列入计划的1000名骨干金融人才培养对象,按照每年最高1万元/人的标准给予培养经费资助。

青年人才支持计划。开办鹏城金融大讲堂,每年为10000名青年金融人才提供“微课”、专题讲座、公开课等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培训资源,持续提升青年金融人才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

三、完善金融人才培养资源体系

在金融系统遴选100名业内专家成立深圳金融百人讲师团,向入选百人讲师团的业内专家颁发聘书并给予经费资助,为金融人才培养工程提供师资保障。支持深圳市金融稳定发展研究院与金融机构、全球一流高校及科研院所等合作,打造全市金融人才创新研究中心,建立涵盖前沿重点课题研究、应用案例分析、年度主题论坛、系列专修课程、大讲堂、公开课和微课等为一体的金融人才培训资源体系。

支持我市金融机构与高等院校、资本市场学院等合作,通过建立金融特色学科、专业资格认证和联合培养专业人才等方式,开展金融人才培养工作和金融创新研究工作。对培养深圳金融人才做出突出贡献的机构,经评定最高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具体认定办法由市金融办另行制定。

充分发挥金融行业协会的作用,鼓励金融行业协会加大力度做好金融人才引进和培养工作,对引才育才成效突出的协会,经评定最高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市金融办另行制定。

四、加大国际化金融人才培养力度

培养及建设若干个与国际金融市场接轨、具有较高培训能级的金融人才国际化培训载体,设计开发适应深圳国际金融创新中心建设需求的海外培训项目。与纽约、伦敦、香港、新加坡等全球金融中心城市开展人才合作培养和交流项目,每年选派100名高端金融人才分批赴全球金融中心城市调研考察、学习培训、挂职锻炼,按照每年最高10万元/人的标准给予费用资助。

五、深化粤港澳大湾区金融人才交流合作

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加强与香港、澳门金融业的互联互通,促进三地在金融人才培养方面的交流、合作和发展。依托深港青年梦工厂、博士后交流驿站等平台,开展深港两地金融人才和项目常态化合作。在前海蛇口自贸区成立粤港澳金融人才发展联盟,鼓励港澳籍金融专业人才依法依规为区内企业和居民提供专业服务。支持市金融办联合驻深金融监管机构、香港金管局、澳门金管局、金融机构每季度定期举办深港金融合作创新交流活动,按照每场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标准给予费用补助。鼓励我市金融机构、金融行业协会等与香港、澳门同业联合举办行业论坛、专题培训等各种形式人才交流活动,对纳入年度金融人才交流计划的活动,按照实际费用的30%、每场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标准给予费用补助。

六、强化金融博士后工作站点的人才储备功能

发挥我市已有金融博士后工作站、流动站、创新实践基地储备金融人才的功能,支持在站博士后与我市金融机构、金融科技企业合作开展课题研究和技术成果转换。加大博士后工作站点的建设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事业单位等申请设立博士后工作站、流动站或创新实践基地。力争到2020年底全市金融领域博士后站点达到20家、在站博士后达到100人。符合条件的博士后工作站、流动站、创新实践基地、在站博士后按我市政策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支持市金融办、驻深金融监管部门以及各区(新区)的金融工作部门,与金融博士后工作站、流动站、创新实践基地合作,委托开展金融改革创新课题研究工作。

七、实施金融人才实习和挂职交流项目

鼓励我市金融机构设立大学生实习基地,实施大学生实习补助项目,每年吸引1000名全球知名高校的优秀在校大学生实习,对连续实习6周以上的,按照本科生2000元/人、硕士研究生3000元/人、博士研究生5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实习补贴。支持在驻深金融监管机构、金融工作部门、重点金融企业等设立金融人才挂职锻炼实践基地,实施金融人才挂职锻炼交流项目,通过挂职、借调、联合培训等加强人才交流合作,逐步建立常态化的干部交流机制。

八、鼓励金融从业人员提升职业素质

鼓励金融从业人员积极参加特许金融分析师(CFA)、金融风险管理师(FRM)、北美精算师(ASA)、中国精算师(FCAA)、英国特许注册会计师(ACCA)资格认证考试,对2017年1月1日后取得上述执业资格证书且在我市金融系统全职工作满2年的,按照用人单位提供的报考费用补贴给予1∶1奖励补贴,每人最高不超过5万元。

九、加强金融人才调查研究工作

建立健全金融人才统计制度,建立金融人才信息库,全面掌握全市金融队伍情况;开展金融人才发展战略研究,制定深圳金融人才五年发展规划;支持金融机构、金融行业协会、科研院所等开展金融人才评价标准研究。

十、支持开展“鹏城十大杰出金融人物”评选活动

支持权威财经新闻媒体、金融行业协会、人才社会组织等单位举行“鹏城十大杰出金融人物”评选活动,在深圳金融系统中弘扬爱国奉献精神。获评“鹏城十大杰出金融人物”的金融人才,获评当年可申报我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

同一单位或个人在同个项目上不可同时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支持政策以及我市相关部门的人才支持政策。

本办法自2019年1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深圳市加强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建设工作方案

为加快推进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建设,切实拓展港澳青年就业创业空间,根据《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和《关于加强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建设的实施方案》(粤府函〔2019〕12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重要论述精神为根本遵循,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精神和对深圳重要批示指示精神,积极服务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重大战略,以支持港澳深度融入国家发展大局为主线,以建设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为抓手,充分发挥深圳改革先锋、开放先行、创新先发优势,推动资源整合、要素整合、政策整合,为港澳青年来深创新创业提供更多机遇和更好条件,为粤港澳大湾区发展提供新动能。

(二)目标任务。

到2020年,将前海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打造为港澳青年在深创新创业、融合发展的引领示范区,实现港澳青年创业就业、人才服务、融资支持等政策全面覆盖。

到2025年,形成以前海港澳青年创新创业示范基地为引领,以南山深港青年创新创业基地等载体为支撑的孵化平台布局,港澳青年来深创业的基础设施、制度保障、公共服务供给到位,创新活力竞相迸发,港澳青年的国家认同感、文化归属感、生活幸福感得到全面提升。

二、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加强政策集成,释放创新创业活力。

1.推进创新创业政策协同。推动我市更多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纳入香港“粤港澳大湾区创新创业基地体验资助及创业资助计划”。推动文化创意领域的香港企业直接落户深圳,共同建设深港文创产业集聚区。落实《深圳市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措施》(深府规〔2018〕30号),符合条件的港澳居民在我市创办企业可享受社保补贴、场租补贴、初创企业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等各项创业扶持政策。加强遴选港澳青年创业项目,并给予资助。(市发展改革委、市委大湾区办、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财政局负责)

2.优化港澳青年人才服务。深化人才体制机制改革,探索建立与国际接轨、更加开放有效的人才政策体系。扩大港澳专业服务人才在前海直接提供服务的试点成果,拓展香港会计师、医生、律师、建筑师等各领域专业服务人士的就业和执业空间,通过聘任制等形式引进港澳高层次人才参与基地建设和管理。完善人才激励机制,健全人才双向流动机制,为人才跨地区、跨行业、跨体制流动提供便利条件。在基地设立“港澳青年人才一站式服务窗口”,为港澳青年人才提供个性化、定制化、精细化服务。(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前海管理局、市人才工作局、市教育局负责)

3.加大融资支持力度。推动在深创业港澳青年同等享受港澳科技创新基金、青年发展基金等优惠政策。加大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和各区支持力度,推动设立港澳青年在深创新创业基金。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为符合条件的港澳青年提供担保贷款和贴息支持。加强深港绿色金融和金融科技合作,探索创新科技金融产品和专项机制,为港澳青年创业提供多元化综合金融服务。(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前海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创新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人力资源保障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市银保监局、各区政府负责)

4.落实财税优惠政策。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在深圳工作且符合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认定条件的港澳青年,按内地与香港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给予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落实科技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税收优惠政策。(市人才工作局、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财政局、深圳市税务局负责)

(二)整合优势资源,打造创新创业生态链。

5.加快创新创业基地建设。以前海港澳青年创新创业示范基地为核心,依托现有双创示范基地、众创空间、创业孵化基地等孵化载体,培育一批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鼓励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社会力量新建一批粤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对首次在前海设立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等孵化载体的港澳机构,一次性给予启动资金及办公场地租金补贴。鼓励各类创新创业载体开辟专门面向港澳青年的创新创业空间。(市委统战部、市委大湾区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创新委、前海管理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区政府负责)

6.构建全流程服务体系。充分发挥深圳毗邻香港的地缘优势,联动港澳打造高端科技创新合作平台,建立一批产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和公共服务中心,为入驻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的企业和项目团队提供研究开发、技术转移、科技咨询等服务,持续提升在孵企业的创新能力。整合孵化器、加速器、投(融)资机构等各类创业资源,打造集创业服务、金融服务、导师智库、市场推广和国际路演中心等功能为一体的服务闭环,构建“孵化-投资-加速-辅导上市”全过程服务体系。(前海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创新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团市委、各区政府负责)

7.促进产学研一体化。完善基地创新创业成果转移转化激励政策,鼓励港澳创新创业项目在深实现成果转化。推进高校、科研院所、基地创新创业资源共享,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促进科技、产业、投资融合对接,支持港澳高校在深设立产学研基地。支持港澳高校、科研院所或港澳青年创办的企业在前海承建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公共技术服务中心等创新载体。推动设立前海粤港澳技术转移中心、前海粤港澳创业学院。支持深圳大学将“大湾区国际创新学院”打造成为高层次双创人才培养、高水平双创理论与实践研究、高规格国际双创资源对接、高价值大湾区项目孵化的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平台。推动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国家级创新创业产业园、香港中文大学(深圳)创新创意创业中心等机构与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深度对接,吸引粤港澳青年参与“基础研究+技术攻关+成果产业化+科技金融”创新全过程。(前海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创新委、市财政局负责)

(三)完善配套建设,营造宜居宜业的双创环境。

8.加强港澳青年住房保障。加大人才住房的建设筹集力度,提升人才住房品质,符合条件的在深创业就业港澳青年可申请租购人才住房,加强青年驿站国际化建设。参照我市新引进人才政策租房和生活补贴的标准,研究制定对符合条件的新来深创业就业港澳青年发放租房和生活补贴的优惠政策。来深创业就业港澳青年在缴存、提取住房公积金等方面享受市民同等待遇。(市住房建设局、市人才工作局、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财政局、团市委、各区政府负责)

9.提升公共服务效能。在CEPA框架下探索在基地放宽部分领域港澳企业投资准入门槛,实现“证照分离”改革。推广应用电子营业执照。推行开办企业“一窗通”,将企业设立登记、公章刻制、银行开户预约、社保参保登记等涉企事项全部归集到“一窗通”平台。推广“深港通注册易”“深澳通注册易”服务机制,试点自然人有限公司设立“秒批”,压缩开办企业环节和时间。丰富12355青少年热线港澳青年服务内容,拓宽双创政策信息发布渠道。推行“互联网+公共服务”,探索引入人脸识别等技术实行网上认证。实施办税便利化措施,大力推行网上办税,实现新设企业所有涉税事项当天即时办结。(市市场监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深圳市税务局、团市委、各区政府负责)

10.完善生活配套服务。便利港澳来深创业就业青年交通往来,提升深港口岸接驳巴士的服务水平。研究制定对在深创业就业的港澳青年给予跨境交通费用补贴的优惠政策。探索与港澳通讯运营商合作发行专属用卡,实现三地通讯资费“同城化”。建成深圳市哈罗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深圳市前海礼德学校,与香港共建港人子弟学校。进一步完善在深港澳籍学生接受义务教育政策,在深就读初中的港澳籍毕业生可按规定参加中考,与非深户籍初中毕业生同等条件录取。推进深港澳职业教育在招生就业、培养培训、师生交流、技能竞赛等方面的合作,创新深圳与港澳合作办学方式,支持各类职业教育实训基地交流合作。探索在指定公立医院开展跨境转诊合作试点。引进港澳的教育、医疗和社区服务机构,打造集生活居住、教育医疗、文化娱乐于一体的综合性社区。(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教育局、前海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卫生健康委、各区政府负责)

(四)深化交流合作,促进港澳青年融入发展。

11.搭建青年交流合作平台。积极对接港澳青年社会组织,建立深港澳青年发展协调联动工作机制,设立前海港澳青年协会。鼓励港澳学生来深实习,开展“粤港澳大湾区青年实习计划”和“澳门青年到深圳实习及就业项目”,研究制定对符合条件的接收企业给予相关实习补贴的优惠政策。支持港澳各界组织港澳青年来深圳交流学习,鼓励我市高校联合港澳机构开展各类创业创新交流活动,定期举办粤港澳青年交流活动,组织实施港澳青年走进深圳高新技术企业、湾区青年人才国情研修班、深港青年创新创业交流日等交流合作项目,促进深港澳三地青年合作创业、互利共赢,融入湾区发展。(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教育局、前海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委大湾区办、团市委、各区政府负责)

12.打造创新创业项目展示平台。鼓励港澳青年参加深圳“逐梦杯”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珠三角项目推介会,持续举办前海粤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大赛、全国双创活动周前海站。配套举办创业沙龙、创业大讲堂、创业训练营等活动,以赛事为纽带有机连接创新创业基地、项目、人才、资本,吸引更多港澳青年携项目来深参赛和交流发展。鼓励基地与港澳高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合作,形成遴选优质项目来深培育孵化的长效机制。(市科技创新委、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委大湾区办、前海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团市委负责)

三、保障机制

(一)加强统筹协调。市委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领导小组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建设专项小组负责统筹推进方案实施。建立与港澳协同推进基地建设工作机制,定期会商研究重要事项。鼓励引导社会资源投入,形成上下联动、部门协同和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

(二)狠抓工作落实。各区、各单位要制定工作计划,明确具体措施和时间表,确保各项任务如期完成。市、区财政部门要加大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建设财政投入,为基地建设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各责任单位负责资金预算申请和执行。

(三)强化政策解读。各区、各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认真做好港澳青年创新创业政策举措解读,大力宣传推广我市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的新进展、新成效,充分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参与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建设,吸引更多港澳优秀青年来深创新创业。

深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示范带动经济社会各领域高质量发展,增强城市竞争力,增进民生福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深圳经济特区质量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市长质量奖评定、推广、监督管理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是深圳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全市最高质量荣誉,授予在推动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管理和服务质量提升上成绩突出,具有显著的示范带动作用,对深圳质量建设做出积极贡献的组织、项目。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为年度奖,分为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管理和服务六大类,总数不超过21名。

经济类市长质量奖只接受组织申报,设金奖、银奖和铜奖,金奖不超过2名、银奖不超过3名、铜奖不超过6名;文化、社会、生态、管理和服务类市长质量奖接受组织和项目申报,设金奖和银奖,每个类别金奖、银奖各不超过1名。

市政府可根据需要另设市长质量奖特别贡献奖,不限定名额,不占年度奖项总指标。

第五条 市长质量奖授予在创造高质量和卓越绩效、推动社会生产力进步上取得显著成绩,为深圳质量建设做出积极贡献,在国内外取得较大影响力和良好声誉的组织、项目。

市长质量奖特别贡献奖授予对深圳质量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并获得国际、国内最高荣誉的各类组织。

第六条 市长质量奖申请采取自愿申报或机构推荐的方式。评奖活动应严格标准、优中选优,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实行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的程序,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条 充分发挥市长质量奖的示范带动作用,建立与深圳质量发展相适应的市长质量奖评定与推广一体化机制。

市长质量奖推广活动遵循标杆引领、经验共享、广泛带动、整体提升的方针。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建设开放性、多元化质量创新体系。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八条 为确保市长质量奖评定工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设立市长质量奖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市市场监管局。

第九条 评委会成员由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的社会各界知名学者、企业管理者、行业代表等质量专家和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评委会主任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人担任,秘书长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人担任。其他成员由秘书处提出初步名单,报评委会主任审定。评委会管理规定由秘书处另行制定。

第十条 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推动、指导、监督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开展;

(二)审批市长质量奖工作规划,研究解决市长质量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审议评审结果,向市政府提请审定市长质量奖拟奖名单。

第十一条 秘书处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市长质量奖工作规划与行动计划,组织制定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工作程序、管理规定等制度规范并监督实施;

(二)组织制定评审人员资格标准及管理制度;

(三)组织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会同政府有关部门调查、监督申报及获奖单位的经营管理实况、诚信守法与社会责任情况;

(四)向市政府和评委会提交评审结果,报告市长质量奖工作进展、实施效果和改进建议;

(五)组织宣传、推广先进质量方法、管理技术以及应用成果。

第十二条 秘书处可将评审事务性工作按照市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委托社会组织(以下称评审机构)实施,并对评审活动实施有效监督。评审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质量科研或者专业技术服务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二)具备相适应的资格能力及相关领域业务经历;

(三)有具备资格的评审人员;

(四)已列入具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资质的社会组织目录。

评审机构对其工作的规范性和公正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三条 秘书处建立市长质量奖评审员库,健全评审员绩效考评的优胜劣汰机制。每年秘书处根据评审工作需要,指导评审机构组织若干评审员,并邀请相关行业、领域的专业人士作为行业专家,组建评审组实施评审。年度评审结束后,评审组自动解散。

评审人员以及工作人员应遵守利害关系回避制度和保密制度。评审管理规定由秘书处另行制定。

第三章申报、评审与授奖

第十四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3年以上;

(二)具有突出的经营业绩或者社会贡献;其中,营利性组织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等政策扶持行业的,居于行业领先地位;属于其他行业的,其上年度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主要经济效益指标位居市内同行业前列,最近3年未发生亏损;非营利性组织社会贡献突出并获业务主管(指导)部门或登记管理部门推荐;

(三)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近1年没有因违反行业政策法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不良记录,近3年没有安全生产较大及以上级别责任事故以及环保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四)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第十五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单位为项目所有者,应为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合法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且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四项的规定;

(二)项目应当建设完成并运行实施满1年以上,服务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

(三)项目应具有先进性、创造性和示范性,有应用推广价值,获得市级政府相关部门或行业协会推荐。

第十六条 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是市长质量奖的评奖依据,既要瞄准国际一流标准,又要符合深圳质量建设需要,并根据实践发展适时修订。

第十七条 获得市长质量奖金奖、银奖、铜奖的,其评分分别不得低于标准总分的60%、55%、50%;否则所对应的奖项空缺。

第十八条 市长质量奖评定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秘书处在相关媒体上公布评奖事项,会同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开展申报发动工作;

(二)申请人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申报表、自评报告等申请材料,秘书处审查受理;

(三)秘书处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核,确定合格名单;

(四)秘书处组织材料评审,综合考虑行业代表性和评分,确定入围名单;

(五)秘书处对入围单位组织集中答辩或现场核查,并开展社会评价,择优确定候选名单,报市政府组织评委会审议表决拟奖名单;

(六)秘书处对拟奖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查实有违法违规情形的,取消资格;

(七)市政府审定市长质量奖获奖单位和项目;根据需要可由市政府常务会议提名并确定特别贡献奖单位,以深圳市人民政府名义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 市政府对市长质量奖金奖、银奖、铜奖获奖单位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

财政全额拨款的获奖单位和获特别贡献奖的单位,只授予奖项荣誉,不予奖金奖励。

第四章推广与应用

第二十条 秘书处会同有关部门,有计划地在重点行业、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以及教育、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领域推行市长质量奖标杆示范工程。

第二十一条 有关部门应加大对质量改进和创新活动的扶持力度,积极宣传、推广获奖单位的先进经验和成果。

第二十二条 鼓励开展有关质量管理的基础研究、标准研制、应用推广、咨询评估、人才培养和国际合作活动。

第二十三条 获奖单位应持续学习应用先进质量理论、方法,并不断创新,追求卓越绩效。

获奖单位应按照秘书处的推广计划,提供绩效改进数据,参加巡回演讲、公开交流,与社会分享成功经验并输送优秀评审人员,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促进全市质量管理整体水平的提高。

第五章经费及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长质量奖奖金、评定管理和推广费用由市财政统一安排,列入市市场监管局预算。经费收支管理情况接受市财政、审计、监察及其他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获奖单位应将奖金主要用于内部质量持续改进和社会公益活动。

第二十六条 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荣誉的,由秘书处向社会公告,并依据相关规定取消其申请资格3年;已获奖励的,由秘书处报市政府批准后撤销其称号,追回已授予的奖牌、证书、奖金并予以公告。

获奖后发生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导致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秘书处可提请市政府批准撤销其称号,追回已授予的奖牌、证书、奖金。

第二十七条 承担市长质量奖评审任务的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保守申请人的商业秘密,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不得从事或者参与影响评审公正性的活动,不得收受申请人财物,不得谋取不当利益。

第二十八条 市市场监管局应当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市长质量奖评定工作组织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市长质量奖评定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评审机构不履行协议、弄虚作假、串通舞弊的,承担违约责任,由市市场监管局提请其主管部门依法追究责任;相关责任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评审人员在评审工作中滥用职权、收受财物、徇私舞弊的,取消其评审资格,提请其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工作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并向社会公告;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获奖单位对外宣传应注明获奖年度。

获得市长质量奖金奖的单位,自获奖年度起3年后方可再次申请;再次获得该奖的,授予证书和称号,不授予奖金,不占当年奖项名额。

获得市长质量奖银奖、铜奖的单位,再次获得同一等次奖项的,授予证书和称号,不授予奖金,不占当年奖项名额。

第三十条 市长质量奖奖牌和证书由深圳市人民政府授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市长质量奖标志、奖牌和证书,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 加强对本办法实施效果的检查评价,建立进展报告制度。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6月15日起施行。2015年10月22日市政府发布的《深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深府〔2015〕94号)同时废止。

深圳市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行动计划

(2019-2023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高质量发展的要求,抢抓人工智能发展机遇,抢占人工智能发展制高点,构建人工智能技术开放创新体系,推动人工智能与实体经济融合发展,打造人工智能产业集群,加快建设国际科技创新中心,根据国务院《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国发〔2017〕35号)、工业和信息化部《促进新一代人工智能产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工信部科〔2017〕315号)和《广东省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粤府〔2018〕64号)等政策措施,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对深圳重要批示指示精神,进一步发挥我市电子信息产业优势,以大力突破核心关键技术为路径,以构建开放共享平台为支撑,以加快人工智能场景应用为先导,以培育智能经济体系为主攻方向,夯实人工智能算法、芯片等核心环节,发展智能家居、图像识别等人工智能产品,推动人工智能特色应用示范,促进技术攻关、产品应用和产业培育“三位一体”发展,将深圳发展成为我国人工智能技术创新策源地和全球领先的人工智能产业高地,为深圳朝着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方向前行,努力创建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城市范例提供有力支撑。

二、发展目标

到2020年,我市人工智能产业规模、技术创新能力和应用示范处于国内领先水平,部分领域关键核心技术取得突破,一批特色开放创新平台打造成为行业标杆,人工智能成为助推我市产业创新发展的重要引擎,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人工智能产业综合竞争力位居全国前列。新建10家以上创新载体,组织实施20个以上重大科技产业发展项目,引进培育3-5个国际顶级人工智能团队、5-10家技术引领型研究机构,培育10家细分领域龙头企业。人工智能核心产业规模突破100亿元,带动相关产业规模达到3000亿元。

到2023年,我市人工智能基础理论取得突破,部分技术与应用研究达到世界先进水平,开放创新平台成为引领人工智能发展的标杆,有力支撑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国际科技创新中心,成为国际一流的人工智能应用先导区。人工智能创新体系初步建立,人工智能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建成20家以上创新载体,培育20家以上技术创新能力处于国内领先水平的龙头企业,打造10个重点产业集群。人工智能核心产业规模突破300亿元,带动相关产业规模达到6000亿元。

三、主要任务

(一)强化前沿基础研究,推进核心关键技术攻关。

以人工智能产业发展需求为导向,全面夯实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基础,建设人工智能制造业创新中心及一批创新载体,前瞻布局人工智能的基础理论和关键技术攻关,提升产业引领和技术支撑能力。

1.加强基础理论研究。聚焦人工智能重大科学前沿导向,在理论和应用基础两个层面组织实施重大基础科研专项,突破人工智能领域共性理论问题,夯实人工智能科学的理论与技术基础。支持在大数据人工智能、跨媒体感知计算、混合增强智能、群体智能、自主协同控制与优化决策、自主智能无人系统创新性架构、高级机器学习、类脑智能计算理论与方法等重点领域开展研究。(责任单位:市科技创新委)

2.突破核心关键技术。开发面向人工智能的关键基础软件,发展数据深度搜索、知识深度学习、神经网络等核心算法,重点强化计算机视觉优势,发展新一代语音识别技术、跨媒体感知技术、自主无人智能技术,形成成熟、完善的技术体系。(责任单位:市科技创新委、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

3.建设产业创新载体。建设人工智能制造业创新中心及一批国家、省、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和技术创新中心等创新载体。整合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创新研发载体优质资源,以细分领域重点应用需求为导向,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企业合作建设一批人工智能技术创新平台,在人工智能产业链、创新链、价值链关键核心领域开展创新项目合作,推动创新成果转化。(责任单位:市科技创新委、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推动智能产品创新,培育梯次发展产业集群。

支持智能芯片、智能传感器、智能机器人、智能无人机、智能医疗装备、智能网联汽车等关键零部件、智能产品的研发与产业化,为行业应用提供产品支撑。培育一批行业领军企业,打造有国际竞争力的人工智能新兴产业集群。

1.发展核心关键零部件。依托我市集成电路设计领域的领先优势,重点发展面向多种垂直应用场景的智能芯片,发挥芯片对人工智能产业的引领带动作用。突破智能传感器共性关键技术,发展面向新应用场景的智能传感器,推动传感器实现高精度、低功耗、低成本、集成化。(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创新委)

2.支持人工智能产品创新。支持智能机器人、智能无人机、智能医疗系统、智能网联汽车等人工智能产品研制及产业化。研制智能工业机器人、智能服务机器人,实现大规模应用并进入国际市场。加快微型无人机、工业级智能无人机等产品开发和产业化。开发数字化医疗影像设备、分析系统、诊断系统、健康检测系统等智能医疗设备。发展无人驾驶汽车,重点培育和发展智能网联汽车。(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委、科技创新委)

3.培育人工智能企业集群。鼓励人工智能领域龙头企业带动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创新发展,培育引进一批人工智能独角兽企业和高成长性特色企业,形成细分领域行业标杆,构建梯次接续的企业生态体系。(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创新委)

(三)拓展智能应用场景,深化实体经济融合发展。

推进人工智能在产业经济、市民生活、智慧城市等领域的融合应用,结合智慧深圳建设需求,拓展搭建一系列智慧城市运行及智能化产业融合的应用场景,打造国际领先的融合应用先锋区,提升公共服务能力、生产制造效率和民生获得感。

1.开展重点领域应用示范。全面提升各产业智能化水平,在智能制造、智能金融、智能商务、智能物流等重点领域开展人工智能应用试点示范。发展工业机器人、智能柔性生产线等智能化产品和技术应用服务。提升企业基于机器视觉、语音语义识别等技术的金融服务能力,拓宽金融服务领域,实现金融服务的智能化、个性化、定制化。鼓励企业开发基于人工智能技术的商务智能分析和决策服务。加强数据动态分析,开展智能物流装备的研发和推广应用,推进物流业务流程智能化发展。(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地方金融监管局、商务局、交通运输局)

2.拓展民生领域创新应用。加快推进人工智能在医疗、教育、家居、零售等领域创新应用,提高民生服务的智能化水平,为公众提供个性化、多元化、专业化、精准化、高品质服务,打造智能宜居示范区。加快推进医学影像辅助诊断技术及产品的研发与运用,支持龙头企业建立开发创新平台,促进人工智能技术在医疗行业的融合运用。加强人工智能技术与家居建筑系统的融合应用,提升建筑设备及家居产品的智能化水平。利用智能技术加快推动人才培养模式、教学方法改革,构建包含智能学习、交互式学习的新型教育体系。支持无人门店发展,探索建立智能零售试验区。(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卫生健康委、教育局、商务局)

3.推动智慧城市融合发展。加快推动人工智能与公共服务、城市管理的深度融合,着力推进智能政务、智能交通、智能安防、智能城市管理等智慧城市建设,推动社会治理现代化。整合基础设施及信息资源,推进人工智能技术在信息预测、战略决策及信息互联互通等政务服务领域的应用,打造智能化政务服务模式。加快数据开放融合,开展城市交通综合解决方案研究及应用,打造智能化城市交通系统。推动人工智能安防技术的深度应用,推进立体化安防系统建设和应用示范。(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工业和信息化局)

(四)完善创新基础设施,构建公共服务支撑平台。

面向人工智能应用创新的共性需求,依托人工智能领域领军企业、科研机构及高等院校等主体建设一批人工智能基础创新平台及公共服务平台,形成统一完备的支撑服务力量。

1.夯实信息基础设施。打造高速宽带、融合、泛在的信息基础设施,构建全覆盖、高效能的人工智能信息基础设施体系。支持以智能发展需求为导向,向集融合感知、传输、存储、计算、处理于一体的新一代智能化信息基础设施优化提升,实现全市互联网接入的无缝覆盖。完善物联网基础设施,建设为人工智能企业服务的大数据中心,为产业发展提供海量数据支撑。(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委、科技创新委、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2.建设开放创新平台。围绕人工智能产业数据开放、共性技术研发、资源互通的核心需求,建设开源开放、共享协同的人工智能创新服务平台。支持龙头企业建立行业数据资源开放共享平台,为工业、医疗、金融、交通等行业应用提供高质量的训练资源库,标准测试数据集、云服务平台。(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创新委、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3.部署公共服务平台。围绕人工智能产业标准制定、知识产权服务、检验检测、行业交流等需求,支持服务平台化、集中式发展,建设人工智能公共服务平台,打造人工智能领域服务链,提升公共服务能力。(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工业和信息化局)

(五)聚集培育高端人才,打造人工智能人才高地。

加快推动人工智能领域高端人才团队的引进,在关键核心技术领域靶向引进国内外人工智能高层次研发人才。推进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布局人工智能学科,鼓励开展人才定向培养,形成梯次完备的人工智能学科人才培养体系,全面增强人才对于产业发展的关键支撑作用。

1.精准引进高端人才。加强人工智能产业人才需求预测,丰富引才模式,创新海外高层次人工智能人才引进机制,依托引智工程,在关键核心技术领域实现人工智能高端人才精准引进。(责任单位:市科技创新委、人力资源保障局)

2.加大人才培育力度。建设人工智能学科,创新人才培养机制,在中小学开设人工智能相关课程,推进产学研合作的新培养模式,鼓励高等院校和龙头企业在深圳联合设立人工智能课程,开展专业技能培训。建设一批人工智能实训基地及实验室,培养一批人工智能产业潜在优秀人才。(责任单位:市教育局、人力资源保障局、科技创新委)

(六)充分研究风险挑战,前瞻构建伦理法规标准。

聚焦大数据安全、数据资源开放和利用等关键环节,研究制定数据公开、数据安全、数据资产保护和个人隐私保护的地方性法规。推进人工智能行业相关标准的制定和完善,促进人工智能行业和企业自律。建立人工智能安全监管和评估体系,实现对人工智能算法设计、产品开发和成果应用等流程的规范化管理。(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司法局、市场监管局)

(七)优化产业空间布局,营造人工智能创新生态。

充分发挥各区资源禀赋和比较优势,加快优化人工智能产业布局,依托深圳高新区深圳湾片区和南山园区、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罗湖人工智能产业基地、盐田人工智能产业基地、宝安立新湖智能装备未来产业集聚区、坂雪岗科技城、龙华人工智能产业基地、坪山人工智能产业基地、光明人工智能产业基地、深汕湾机器人小镇,形成“总部基地+研发孵化+高端制造”的“一轴两廊多节点”的空间格局,建设人工智能特色产业园,发挥深圳软件园作用,引导产业因地制宜、特色集聚、区域协同发展。〔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委、科技创新委、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

充分发挥市科技产业发展领导小组作用,统筹推进人工智能创新发展。成立人工智能专家咨询委员会。建立人工智能专家和骨干企业定期联络机制。统筹各区(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资源,推动建立人工智能产业发展联盟,推进各项工程顺利实施。建立市、区联动机制,加强与国家、广东省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实施的衔接,引导各区(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各相关部门形成合力。

(二)加大资金支持。

发挥市级各财政专项资金的支持作用,建立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和有关国际贸易准则的产业扶持体系,积极开展人工智能专项扶持计划。加强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监督和绩效评价工作。加强政策衔接,在发挥公共财政引导作用的同时,政府各类产业基金、资金池、融资工具等要将人工智能作为投入重点,充分发挥各类投资工具的作用。鼓励龙头骨干企业、专业化投资机构成立市场化基金,促进社会资本参与人工智能产业发展,为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并购重组等服务。

(三)强化产业跟踪。

加强对行动计划实施情况的跟踪监测分析,强化动态管理,提高实施效果。构建人工智能产业跟踪研究平台,密切关注人工智能产业前沿技术和发展动态,为我市适时动态调整产业发展重点提供决策支撑。探索建立人工智能产业统计指标体系和统计制度,加强产业监测和统计分析,为监测评估和政策制定提供基础支撑。

(四)完善法治环境。

充分研究人工智能与实体经济、市民生活、城市运行深度融合的安全风险、法律风险和伦理风险,探索建立人工智能及大数据应用监管机制,制定有利于人工智能健康发展的运营规范。加强人工智能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促进人工智能知识产权转移转化。建立人工智能知识产权联盟,构筑和运营专利池,培养高价值专利。完善人工智能行业标准体系建设,在数据处理标准、基础硬件设施、应用服务和安全隐私等方面探索研究制定技术标准和应用规范。

(以上内容以相关政府部门发布的最新政策为准)

[编辑:谭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