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家” | 深圳市归国留学人员服务计划之政策汇编(五)
2021-11-30 17:25
来源: 深圳侨务

“归•家” | 深圳市归国留学人员服务计划之政策汇编(五)

人工智能朗读:

编者按

日前,由深圳市委统战部策划、推动的“归•家”——深圳市归国留学人员服务计划正式启动,为更好凝聚归国留学人员的智慧和力量,“归•家”服务计划精心组织推出了政策解读、创新创业、就业对接、联谊交友和关爱公益五大服务内容,以及公布服务深圳市归国留学人员政策汇编及服务指南、聘请服务归国留学人员的创新创业导师、创建服务归国留学人员创新创业示范点、建立归国留学人员服务中心、成立服务归国留学人员义工队五项服务举措。现将深圳市归国留学人员政策汇编内容陆续刊载,为广大归国留学人员积极主动地融入时代大潮、发展大局、创业大军,在创新创业中大展身手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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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促进生物医药产业集聚发展若干措施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11号),聚焦发力,补齐短板,增强我市生物医药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培育壮大新业态新模式,推动产业向中高端迈进,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措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深圳市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聚焦行业痛点难点,着力提升产业原始创新能力,大力推动创新成果转化,积极布局产业应用基础平台,实现产业园区协同错位发展,集聚重大产业项目落地,建成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产业创新发展策源地。

第二条 本措施适用于在深圳市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药品、医疗器械、细胞及基因等领域研发、生产和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等机构。药品领域重点支持化学药、生物制品、中药及天然药物等。医疗器械领域重点支持医用成像器械、放射治疗器械、医用诊察和监护器械、临床检验器械、植介入器械、医用康复器械、体外诊断试剂等。细胞领域重点支持干细胞治疗、细胞免疫治疗等。基因领域重点支持基因检测、基因治疗等。

第二章着力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第三条 对在国内开展临床试验并在我市进行转化的新药,根据其研发进度分阶段予以资助。

对第1类化学药、1类生物制品、1类中药及天然药物,按实际投入研发费用的40%予以资助:取得临床批件的,给予最高不超过800万元资助;完成Ⅰ、Ⅱ、Ⅲ期临床试验的,分别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资助最高不超过1亿元。

对第2类化学药、2-5类生物制品、2-6类中药及天然药物,按实际投入研发费用的40%予以资助:取得临床批件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资助;完成Ⅰ、Ⅱ、Ⅲ期临床试验的,分别最高不超过300万元、800万元、150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资助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对取得药品批准文号的第3-4类化学药,按实际投入研发费用的20%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资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四条 对在全国前三个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药品,按实际投入一致性评价费用的20%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其他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药品,按实际投入研发费用的20%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资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五条 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三类医疗器械产品(不含二类诊断试剂及设备零部件),按实际投入研发费用的40%予以资助,第二、三类医疗器械产品分别最高不超过300万元、50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资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三章大力促进产业高端发展

第六条 对我市生物医药企业按照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承担生产的,按实际投入费用的20%予以资助,每个品种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资助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第七条 对通过美国食品药品监督局(FDA)、欧洲统一(CE)、世界卫生组织(WHO)等国际权威认证的药品和医疗器械,按审计后的实际发生费用予以资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通过开展国际联合临床研究取得境外上市的药品,按实际投入费用的40%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八条 对符合国家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的临床医疗机构,按照项目总投资的40%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每新增1个GCP专业学科,予以额外50万元奖励;每家单位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首次获得亚太地区伦理审查委员会(FERCAP/SIDCER)等国际知名认证的机构,按项目单位实际费用支出的20%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四章构建产业支撑服务体系

第九条 针对基础研究环节薄弱等痛点问题,依托我市高校、科研机构集聚全球顶尖科学团队在合成生物学、脑科学、生物医学大数据等领域加快建设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引领原始技术创新突破。项目建设及运营经费从市政府投资中列支,预研经费从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列支。

第十条 支持有望解决重大临床需求与市场需求的新药、高端医疗器械开展核心技术突破,对其前期研究予以全额资助,项目实施目标责任制管理,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聚焦突破高端医疗影像、新型体外诊断产品、新靶点化学药、抗体药物、基因药物、细胞产品、多肽药物及酶工程等关键零部件研制和关键“卡脖子”技术攻关,提升产业竞争力,按项目总投资的40%分阶段给予资助,项目实施里程碑式管理,最高不超过3亿元。

第十一条 加快培育引进行业龙头合同研发机构(CRO)、合同外包生产机构(CMO)、合同定制研发生产机构(CDMO)等生物医药产业应用基础平台,按项目总投资的40%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加强合作,支持各机构组建创新医疗器械、新药发现、药理毒理研究、工艺开发等产业服务平台,按项目总投资的40%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十二条 加快建设仿制药质量与疗效一致性评价技术与标准研究平台、生物医药安全评价中心、药物及医疗器械第三方检测服务平台,加快培育引进基础研发创新平台、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及全链条专业服务平台等生物医药重大产业公共平台,按实际项目总投资的40%分年度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第十三条 鼓励医疗机构联合粤港澳大湾区高校、科研机构等在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组建深港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开展新技术开发和应用研究等,加强医学科技成果转化,加速医药产品创新,提高粤港澳大湾区医学研究及转化水平。

第十四条 积极争取设立药品、医疗器械审评中心(CDE)粤港澳分中心,推动生物医药产业创新发展。支持组建生物医药产业促进中心,开展重大产业创新平台规划建设、科技成果转化、孵化培育等工作。

第五章营造良好产业创新环境

第十五条 加快推进坪山国家生物产业基地、深港生物医药创新政策探索区、光明生物医学工程创新示范区、宝龙生物药创新发展先导区、坝光国际生物谷等生物医药产业重点发展片区建设。鼓励各区扩大创新产业用地和用房供给,支持社会资本建设特色园区,积极引进创新型企业、专业服务型企业和“瞪羚企业”,园区建设按总投资的20%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支持园区将危险废弃物、固体废物集中处理纳入配套工程,对处理园区内生物医药企业危险废弃物的专业机构,给予每吨处置费用1000元,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补贴。支持园区或园区内企业建设药物筛选、成药性评价、GLP实验室、实验动物服务平台、检验检测平台、GMP共性工厂、新药报批等公共服务平台,按总投资的40%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支持园区内企业开展核心关键技术研究或小试、中试生产,按照总投资的40%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六条 对投资额10亿元以上、20亿元以下的新建生物医药产业项目,按项目实际投入的10%予以水电补贴、研发费用资助、贷款贴息等综合配套支持。对投资额超过20亿元或可填补产业链空白、经济和社会效益特别突出的重大生物医药产业项目,经市政府审定同意后予以重点支持。

第十七条 积极鼓励相关保险机构提供生物医药人体临床试验责任保险、生物医药产品责任保险等定制化综合保险产品,对符合条件的生物医药机构和企业,按其实际缴纳保费的50%予以资助,单个保单最高不超过5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 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截至2025年12月31日。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调整的,本措施可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九条 本措施与我市其他同类优惠措施,由企业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自主选择申报,不重复资助。

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本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发挥科技支撑引领作用,根据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确定、实施、验收和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活动遵循坚持科技发展规律与深圳创新实际相结合、规范管理、科学高效、市区联动、部门协同、信息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工作,可以自行组织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开展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活动。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步优化完善科技业务系统,对市科技计划项目全过程进行信息化管理。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市科技计划项目,是指由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的,专门用于支持基础研究、技术研发、成果产业化以及其他与科技创新能力提升相关的活动。

第六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划和政策,在本市科技研发资金计划中设定本市科技计划及其项目类别,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市政府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国家、省、市重大战略部署,设立和实施科技重大专项。

第七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符合科技发展规律的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投入机制。市科技计划资金资助包括下列方式:

(一)事前资助方式,是指在按照项目合同书或者任务书要求使用资金,开展研发活动的科技计划项目完成前,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申请单位科技研发资金资助。

(二)事后补助方式,是指申请单位已先行投入资金开展工作,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研发费用、绩效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并给予财政资金相应补助。

(三)奖励补助方式,是指对申请单位已经完成的研发工作、获得的科研成果或者达到的技术水平,对其进行审核或者认定,给予奖励补助;对申请单位获得国家科技计划资助或者国家级科技奖励,给予奖励或者配套补助。

(四)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方式。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科技研发资金使用评估结果,对科技研发资金投入方式适时进行调整。

第二章项目确定

第八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确定程序原则上包括编制与发布申请指南、项目申请、专家评审或者专项审计、考察核查、审批公示、签订任务书或者合同、拨付资金等。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计划管理要求在各类计划管理办法中明确相关程序,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经市政府批准,对具有明确政府目标、技术路线清晰、组织程度较高、优势承担单位集中的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定向择优或者定向指派等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科技发展战略、规划,在市科技研发资金预算相应年度,编制年度申请指南并及时发布,对项目类别、重点领域、项目数量及方式、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受理方式、审批程序、限项规定等内容予以明确。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积极创新项目遴选机制,探索市区协同部门推荐,加强政府主动布局。针对不同类别科技计划项目,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相关管理办法中明确项目申请指南编制的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市科技计划项目的,项目申请单位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项目申请单位应当是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注册,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单位和社会组织等单位或者是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机构;

(二)项目申请单位应当具有项目实施的基础条件和保障能力,诚信守法,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财务会计和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制度;

(三)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专业技术能力和组织管理协调能力;项目负责人为非申请单位全职研究人员的,应当与项目申请单位约定投入申请项目研究工作量占本人工作量的50%以上;

(四)项目申请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申请项目时未列入深圳市科研诚信异常名录;

(五)项目申请单位应当自主申报,委托科技中介机构申报的,不予受理并列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

(六)所申请的市科技计划类别对申请条件有其他具体规定的,项目申请单位还应当符合该类别项目的具体要求。

第十二条 项目申请单位应当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一)通过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系统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二)知识产权合规性声明;

(三)科研诚信承诺书;

(四)项目涉及科研伦理和科技安全的,提供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要求的批准或者备案文件;

(五)申请材料有其他具体规定的,项目申请单位还应当提交符合该类别项目具体要求的申请材料。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全市信息共享机制,逐步采取自行调取申请人登记、许可类信息方式,对申请材料进行精简,减轻申请人负担。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科技评审专家库,并建立科技评审专家入库信息定期更新机制,完善评审专家的诚信记录、责任追究制度,严格规范专家评审行为。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科技计划项目类别,建立公正、科学、明确的项目评审工作规则和专家评审规范,建立全过程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的评审体系,推行重大科技计划项目评审试行评审专家主审制。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自行组织或者委托专业机构组织专家开展评审或者专项审计工作。

第十四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类别,制定项目现场考察或者核查规则,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申报单位实施条件、项目团队成员专业技术能力等进行考察或者核查。

第十五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有关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推进建立市科技计划项目信息反馈制度,将评审意见和审批结果反馈给申请人。

第十六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拟资助项目,接受社会监督和意见反馈,公示期为10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经调查属实并需调整的,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审核并予以公布。公示无异议或者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项目,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下达项目资助计划,拨付项目资金。经调查异议成立或者发现其他可能造成项目无法完成情形的,不予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研究认为拟资助项目符合相关不公开情形的,依法不予公开。

第十七条 属于事前资助类项目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与项目承担单位以及相关当事方签订合同书(任务书)。合同书对项目的任务目标、经费使用、绩效考核指标、知识产权归属等内容进行约定。任务书对项目任务、实施内容、绩效考核指标、知识产权归属等内容进行规定。

第三章项目实施

第十八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相关配套管理办法,对市科技计划项目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作为项目验收、绩效评价和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

对于已签订项目合同书或者任务书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该项目合同书或者任务书要求,对项目进行监督和检查。

对实施进度严重滞后或者难以达到预期绩效目标的项目,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及时调整或者取消后续支持。

对于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项目和实施周期3年以下的项目,原则上不开展过程检查。国家、省、市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中应当按照项目合同书或者任务书要求,建立项目管理制度及风险防控制度,完成项目目标任务,资金使用符合财务规则。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期内,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绩效指标的前提下,项目承担单位可以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

项目实施期内,项目合同内容一般不作调整;确需变更合同内容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提出申请,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变更,否则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科技计划项目变更管理,对项目实施期内发生的目标调整、内容变更、项目负责人变更、承担单位变更等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需要,建立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制度。

申请单位应当按照报告制度的要求及时准确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项目执行情况。

第二十二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项目管理实际,对确需终止或者撤销的市科技计划项目作出细化规定,明确相应条件和程序,保证财政专项资金安全。

项目终止是指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检查或者其他公务活动中发现项目无法继续实施,主动终止项目承担单位研发活动,停止后续拨款,视情况收回财政资金、利息和追究承担单位相关责任。

项目撤销是指在项目无法完成的情况下,承担单位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主动申请停止研发活动,退回全部财政资助资金和孳息。

第四章项目验收

第二十三条 对于事前资助的项目或者按照国家、省和市相关规定需要验收的项目,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合同书(任务书)组织项目验收,对技术参数、知识产权、人员培养和经济等各项指标完成情况,以及经费管理、使用的合规性等事项进行核查。

验收结果分为通过、结题、不通过。

第二十四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制度,对项目验收原则、申请时限、组织形式、申请资料、验收标准、验收内容、验收结论、复议程序等事项,另行作出细化规定。

第二十五条 对于有证据证明项目承担单位已按合同书(任务书)相关要求开展研发工作并履行勤勉义务,但确因不可抗力导致项目无法完成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遵循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原则,可以根据实际适时补充、调整合同(任务书)相关条款,减轻或者免除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相关合约责任。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省和市科技计划项目监管有关要求,加强对市科技计划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对监管形式、监管内容、监管结果、监管范围等事项,另行作出细化规定。

第二十七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要求,实行绩效分类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市科技计划项目绩效分类评价。

第二十八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科研诚信管理体系,根据市科技计划项目类别,加强对相应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评审专家及实施过程中相关中介机构及个人的科研诚信管理。

对于违反科研诚信要求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将其列入市科研诚信异常名录;情节严重的,按照国家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5年内不得申请市科技计划项目,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将其列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按照市政府失信联合惩戒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在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申请、实施或者验收中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市科技研发资金的;

(二)非法挪用、侵占、冒领、截留市科技研发资金的;

(三)有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并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司法机关依法确认有过错的;

(四)阻挠或者故意规避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对科技计划项目的监督、检查和验收,情节严重的;

(五)其他违反科研诚信行为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单位法定代表人、董事、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个人设立或者控股的其他单位,在申请科技计划项目时,适用前款规定。

第三十条 参加项目评审、评估的专家在项目评审、评估过程中,负有保密义务;对外泄密、损害有关单位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专家利用评审、评估以权谋私或者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专家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于科技服务机构以骗取科技研发资金为目的,故意伪造或者变造虚假证明材料,提供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人虚假信息,使申请人获得科技研发资金资助的,或者与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相互串通、牟取非法利益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查证属实后,将该科技服务机构列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 除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有特别规定或者项目合同书(任务书)有特别要求外,实施项目所产生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归项目承担单位所有。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深科技创新规〔2012〕9号)同时废止。原已立项且尚未处理完毕的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深圳市科技项目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科技项目评审管理工作,提高科技项目评审的科学性、公平性和公正性,实现评审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科技项目评审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项目评审,是指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或者委托评审组织机构组织科技、经济、管理等领域的专家担任评审专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对本市科技项目进行的评判和审核的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评审组织机构,是指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承办科技项目评审工作的组织机构。

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在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科技项目评审活动中,有权提出评审意见的专业人员。

第五条 科技项目评审应当坚持科学规范、客观公正、廉洁高效的原则,并且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组织评审

第六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科技项目评审组织工作,发布年度项目指南,建立健全符合实际的评审制度和机制。

在发布年度项目指南后,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当年项目申报数量、科技计划安排等实际情况,秉承公平、专业、合理、择优、回避的原则,可以自行组织开展评审,或者委托市内外具有科技评审组织能力的专业服务机构担任评审组织机构承办科技项目评审组织工作。

委托专业服务机构开展组织评审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全国范围内对符合条件和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服务机构进行考察、调研等环节,并通过遴选方式予以确定委托关系。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评审组织机构签订委托评审合同。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自行开展组织评审的,应当组建相应评审组织,按照本办法规定方式、程序组织评审和开展相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 评审组织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科研管理类事业单位或者依法设立的科技服务机构;

(二)拥有健全的管理、行政、监督和财务等部门;

(三)具有完善的评审管理、经费管理、质量管理、风险控制、信用管理、保密及档案管理等制度,建立内部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工作机制;

(四)具有满足评审服务要求的结构合理、稳定且素质较高的专业化管理队伍;

(五)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较完备的办公系统,能够依据有关管理规定和技术要求,开展专家评审工作,并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专业化、规范化培训;

(六)社会信誉良好,运作规范,无违纪违法等不良纪录;

具有承办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科技项目评审工作相关经验的专业机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优先委托。

第八条 评审组织机构应当开展评审工作前制定评审工作方案,并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

评审工作方案应当明确评审的时间、地点、内容、程序、方式、评审专家构成等内容。

第九条 市科技主管行政部门、评审组织机构应当在评审过程中对涉及的机构和人员加强评审专家名单抽取和保密管理,进一步推进专家抽取和使用岗位分离。

第三章评审方式和程序

第十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科技项目的立项必要性、目标任务的可行性、技术的先进性及创新性、管理与机制的保障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等方面制定相应的评审标准,编制专家评审表。

第十一条 评审组织机构应当根据评审工作方案组织专家对已受理且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 评审组织机构应当按照不同立项方式,采取相应的评审程序和方法,同一轮次实行同一种评审方法,避免评审结果出现歧义。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探索建立对重大原创性、颠覆性、交叉学科等创新项目的非常规评审机制。

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的评审,应当按照《深圳市重大科技计划项目评审办法(试行)》(深府规〔2018〕10号)执行。

第十三条 科技项目专家评审主要采取下列方式:

(一)采取材料评审的,评审专家在评审组织机构规定的评审时间,登录评审业务系统,依照科技项目评审工作程序,在线审阅项目申报材料,客观公正地独立评分,并撰写评审意见;

(二)采取答辩评审的,科技项目的申报团队成员在指定时间、地点,现场介绍项目情况,并回答评审专家的提问。评审专家根据现场答辩情况,对项目的创新性、研究的可行性、团队的实施能力、项目实施的保障环境等给予科学、客观、公正的评分,并撰写评审意见。

第十四条 评审工作主要按照下列程序开展:

(一)评审组织机构根据参评项目的类别、数量和专业领域等情况合理确定专家的评审项目数、总时长等工作量;

(二)评审组织机构在专家库中抽取或者选取评审专家,并匹配评审项目,合理确定项目汇报和答辩时间;

(三)重大科技项目评审前及时组织专家审阅申报材料,确保专家充分了解申报项目情况;

(四)评审组织机构宣讲评审政策、强调评审纪律及相关注意事项,解答专家提问,并在现场监督;

(五)评审专家在评审业务系统中对项目定量打分、定性评价,并填写专家评审表;

(六)评审组织机构汇总核对专家评审表并封存;

(七)开展重大科技项目评审的,原则上应当在评审前公布评审专家名单;开展其他项目评审的,应当在评审结束前对评审专家名单严格保密,有条件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向社会公布;

(八)执行评审结果反馈、立项公示、异议处理等措施,实现评审过程的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

第十五条 评审组织机构应当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对评审工作的监督。如有违规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专家遴选和管理

第十六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评审专家库,并对专家库进行动态更新和维护。入库专家根据《学科分类与代码》(GB/T13745-2009)的分类标准填报个人学科领域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评审专家遴选应当遵循科学性、公正性、专业性、组成合理性以及回避的原则,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评审专家应当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在其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选取;

(二)评审专家所从事工作领域与评审项目领域应当具有一致性,且在本领域内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三)评审学科交叉研究的项目,评审专家应当包括所涉及各学科专业领域;

(四)一个专家组内,同一单位的评审专家原则上只能有一名。

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组由若干名评审专家组成,一般总数为单数,专家数量按照项目具体情况而定。评审专家组根据需要可以设立组长一名,由评审组织机构指定或者在专家组内部协商产生。

第十九条 评审专家组结构应当充分考虑专家的代表性和互补性,视评审项目类别可适当增加管理、投资或者财务类专家。

第二十条 评审专家应当根据相关回避规定,主动提出回避。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要求评审专家回避的,其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在有充足理由的情况下,可在政府主动布局的重点技术攻关或者孔雀团队等重大项目答辩评审前书面提出回避评审专家。

第二十二条 评审专家应当严格依照项目评审工作有关规定和程序,遵循实事求是、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对项目做出评价或者提出意见。

评审专家在项目评审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操守:

(一)不得利用评审专家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与评审对象及相关人员串通,为有利益关系者获得项目立项提供便利;

(二)不得压制不同学术观点和其他专家意见;

(三)不得为得出主观期望的结论,投机取巧、断章取义、片面做出与客观事实不符的评价;

(四)不得擅自披露、使用或者许可使用被评审对象的商业秘密;

(五)不得索取或者接受评审对象以及相关人员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不得接受评审对象的宴请;

(六)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复制保留或者向他人扩散评审资料,泄露保密信息;

(七)严格按照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项目评审工作。

第二十三条 评审专家应当强化学术自律,学术共同体应当加强学术监督。

第二十四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评审专家履行评审职责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实行动态信用管理。

第五章工作人员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项目评审的相关规则、程序,依法履行对项目评审的组织、管理、指导和监督职能,忠于职守、廉洁自律。

第二十六条 评审组织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项目评审有关规则、程序,在受委托的范围内开展项目评审活动,并接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评审组织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专家库资料保密,不得泄露专家库的专家信息。

第二十八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评审组织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专家评审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不得直接从事、参与或者干预项目评审活动,不得向评审专家、受委托组织单位施加倾向性影响;

(二)不得利用组织项目评审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聘请不具备规定条件的评审专家参加项目评审活动;

(四)不得聘请以往评审工作中有不良记录的评审专家;

(五)不得违反保密规定,擅自泄露评审资料、评审专家名单、评审专家意见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评审情况;

(六)不得隐瞒、歪曲、篡改或者不如实反映评审专家提出的明确意见;

(七)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办法处理与评审工作相关的质询、异议和举报;

(八)不得串通某一项目申请者以排斥其他项目申请者;

(九)不得领取专家评审费、劳务费;

(十)不得索取或者接受评审对象以及相关人员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

(十一)不得接受评审对象的宴请;

(十二)不得有其他违纪违规行为。

第六章评审现场管理

第二十九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评审组织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评审专家的评审提供时间、工作场地、条件、经费等相关保障措施。

第三十条 专家评审具体工作由评审组织机构工作人员安排,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评审现场活动进行监督。除评审组织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答辩人员、监管部门人员及其指派人员以外,其他人员不得擅自进入评审现场。

第三十一条 答辩方应当按时到达答辩现场。对于迟到的,评审组织机构有权取消答辩方答辩资格。

进入答辩现场的答辩方人数一般不超过5名。项目负责人应当亲自答辩。如有特殊情况,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委托申请,经评审组织机构同意,可以由项目申报团队的其他主要成员答辩。

不在项目申报团队名单内的人员不得参与答辩。

第三十二条 项目申请人(单位)在项目评审过程中,有义务接受并积极配合相关评审工作,按要求提供与项目有关的资料和信息(涉密资料和信息除外),并确保所提供资料和信息真实、合法、完整、有效。

第三十三条 项目答辩人员对评审专家的询问应当如实做出回答,并不得发表与评审专家提问无关的其他任何言论,不得干预评审专家的评审工作,不得发表倾向性或者歧视性的言论。

第三十四条 评审现场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组织机构应当及时在专家库中随机补抽:

(一)发现评审专家身份不符或者需要回避的;

(二)所抽取的评审专家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评审的。

第三十五条 评审组织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评审现场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认真核验进入评审现场人员的身份;

(二)正式开始评审前,应当宣布评审工作纪律、评审程序和评审要求;

(三)不得修改项目指南确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四)做好评审现场的记录工作,保证评审工作的合法、有序开展;

(五)对评审现场不规范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对不服从管理的评审专家、项目答辩人员,可以将其请出评审现场,并视情况建议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中止该项目的评审工作;

(六)不得干预或者影响正常评审工作,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性、引导性意见;

(七)不得擅离职守,不得提出不合理的时间限制要求;

(八)对评审专家在履职过程中的表现进行综合评价,并记录信用档案。

第三十六条 评审专家在评审现场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主动出示评审专家的身份证件,自觉接受工作人员的核验和监督;

(二)按时参加评审,不迟到、不早退;

(三)进入评审现场前,按工作人员要求交存所有通讯工具;

(四)评审过程中,未经同意,不得擅离职守和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

(五)遵守保密制度,不得透漏评审过程和结果,不得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审资料。

第三十七条 评审专家存在下列不遵守评审工作规定情形的,评审组织机构工作人员应当立即制止;制止无效的,可以取消相关评审专家的本次评审资格,同时做好评审专家的不良信用记录:

(一)在评审现场喧哗、随意走动,擅自离开评审现场的;

(二)不按照规定时间完成现场评审工作的;

(三)将评审材料带离评审现场,或者在评审过程中复制或者评审结束后复制带走与评审内容有关资料的;

(四)不认真履行评审职责,或者出现多次明显评审错误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具评审意见,或者拒绝在专家评审表上签字的。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会同相关部门具体负责对科技项目评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评审组织机构及其相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根据严重程度,按照相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对评审活动的重大情况隐匿不报,严重失职的;

(二)与评审活动的承担者、申请者、推荐者或者评审专家串通,编造虚假报告的;

(三)索取或者收受贿赂的;

(四)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五)其他妨碍项目评审活动正常进行,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四十条 评审组织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组织项目评审活动中不严格执行评审组织工作要求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视情况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者终止评审委托;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一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终止其评审专家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胜任评审工作的;

(二)经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审专家的;

(三)泄露相关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情况,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非法转让利用他人成果和有关材料的;

(四)徇私舞弊,索取或者接受利益相关单位或者人员的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宴请或者其他好处的;

(五)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方式提出的倾向性或者排斥性要求的;

(六)因评审工作失职或者受到有效投诉的;

(七)隐瞒个人情况,不主动执行回避制度的;

(八)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的;

(九)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四十二条 项目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视情况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项目立项资格、终止项目合同,追回已拨经费、直至取消相关人员承担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科技项目的资格;涉嫌违纪的,移交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弄虚作假,骗取项目立项的;

(二)相互串通或者与评审组织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串通,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有关项目的评审信息的;

(三)向评审组织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馈赠或者许诺馈赠钱物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的;

(四)编造谎言,捏造事实诋毁、侮辱、陷害评审组织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和其他项目申请者的;

(五)其他妨碍项目评审活动正常进行的。

第四十三条 在项目评审活动中,出现本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情况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视情况决定重新组织评审。

第四十四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有关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推进建立市科技计划项目信息反馈制度,将评审意见和审批结果反馈给申请人。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年8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深圳市创业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深圳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环境,规范创业项目组织管理,根据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在科技计划中设立创业项目。根据资助对象不同,创业项目分为创业资助项目和创客交流活动资助项目两类。

第三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是创业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具体管理制度,编制发布项目申请指南,受理项目申报,审查申报材料,组织项目审计或者评审以及项目监督管理等工作。

获得创业项目资助的单位,应当履行资金使用管理主体责任,配合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对财政资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创业项目的组织实施遵循统筹布局、市区联动,协调推进、竞相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创业资助项目

第五条 创业资助项目是以培育具有核心创新能力、高成长性的源头企业为目标,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中国深圳创新创业大赛(以下简称深创赛)、广东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主承办大赛(以下简称省赛)、深圳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主承办大赛(以下简称市赛)的参赛企业和参赛团队企业予以资助。

按照资助对象不同,创业资助项目分为参赛企业资助项目和参赛团队资助项目两类。

第六条 参赛企业资助项目的申请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依法注册,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且在参赛时注册时间不满5年;

(二)参加上年度深创赛并晋级半决赛及以上,或者参加省赛并获奖;

(三)申报项目与参赛项目名称一致,且项目负责人应当是参赛项目负责人或者核心成员;

(四)申请单位为深创赛参赛企业的,上一年度的销售收入应当不超过2亿元。

第七条 参赛团队资助项目的申请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参加上两年度深创赛且晋级半决赛及以上,或者参加市赛并获奖;

(二)在深圳市依法注册企业,企业注册时间应当在当年比赛截止报名日期之后,参赛项目负责人或者至少1名核心成员应当是该企业股东;

(三)申报项目与参赛项目名称一致,且项目负责人应当是参赛项目负责人或者核心成员;

(四)作为企业股东的参赛项目负责人或者核心成员与其他参赛项目人员之间就申请资助达成一致。

第八条 申请单位通过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项目申请书,并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书;

(二)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三)与所参加大赛相关的获奖证书、资助文件等材料;

(四)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主要成员社保清单(12个月);

(五)科研诚信承诺书和知识产权合规性声明。

申请创业资助的参赛团队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证明参赛团队的项目负责人或者核心成员为注册企业股东的股东名册等材料。

第九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程序对受理的项目进行审核与资助:

(一)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二)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依据项目申报材料中的企业注册地址或实际经营地址,将申报项目分发各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由各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核查;

(三)各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将通过现场核查的项目名单按当年资助比例推荐至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四)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推荐项目进行专家评审;

(五)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综合现场核查情况及专家评审意见,按程序审批确定资助项目。

第十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拟资助项目名单、接受社会监督和意见反馈,公示期为10天。公示期满后,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下达资助文件。公示期间的异议处理按照本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照以下标准予以奖励资助:

(一)单个参赛企业资助项目资助额不超过100万元;参加省赛获奖且获得省科技计划资助的项目,我市资助额度不超过省资助额度,且不超过项目承担单位自筹经费的50%。

(二)单个参赛团队资助项目资助额不超过50万元。

第三章创客交流活动项目

第十二条 创客交流活动项目是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单位在深圳举办的创客论坛、创客大赛、创客成果展、创客项目路演等创客交流活动,以及经市政府批准的深圳国际创客周活动等重大创客交流活动予以资助。

第十三条 创客交流活动项目的申请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深圳市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经国家备案的众创空间的运营单位,或者是经市政府批准的重大创客交流活动组织单位;

(二)创客交流活动具备开放性、公益性特点,参加人数100人以上;

(三)活动应当是1年内在深圳举办,且未获得过市级财政相关资助。

第十四条 申请单位通过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项目申请书,并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书;

(二)企业上年度完税证明、财务审计报告,或者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

(三)活动总结报告(包括活动基本情况、规格和规模、重要嘉宾、活动主要内容、成效等)并附活动方案、活动议程、签到表、活动照片等活动佐证材料;市政府批准的重大创客交流活动还需附市政府的批准文件;

(四)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清单和支出单据、支付凭证及所涉及的相关合同(协议)书。

第十五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发布项目申请指南,对已受理的申报材料组织形式审查、专家评审,并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开展专项审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综合专家评审结果和专项审计意见,确定资助项目名单和资助金额。

第十六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拟资助项目名单,接受社会监督和意见反馈,公示期为10天。公示期满后,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下达资助文件。公示期间的异议处理按照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创客交流活动予以事后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经审计的活动经费支出的50%,且不超过50万元。活动经费支出包括宣传费、会议费、展览费、专家费、劳务费等活动相关费用。  

市政府批准的重大创客交流活动支持额度可不受前款限制。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创业项目以奖励补助、事后补助方式予以资助,无需签订合同和进行验收。

项目单位应当接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等部门依职权开展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申请单位使用虚假材料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套取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追回全部资助资金及孳生利息,并按照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验收、诚信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对于创客交流活动项目,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国家有权机关反映并建议取消其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资格。若申请单位是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的运营单位,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还应当取消其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资格。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诚信管理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6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以上内容以相关政府部门发布的最新政策为准)

[编辑:谭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