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日前,由深圳市委统战部策划、推动的“归•家”——深圳市归国留学人员服务计划正式启动,为更好凝聚归国留学人员的智慧和力量,“归•家”服务计划精心组织推出了政策解读、创新创业、就业对接、联谊交友和关爱公益五大服务内容,以及公布服务深圳市归国留学人员政策汇编及服务指南、聘请服务归国留学人员的创新创业导师、创建服务归国留学人员创新创业示范点、建立归国留学人员服务中心、成立服务归国留学人员义工队五项服务举措。现将深圳市归国留学人员政策汇编内容陆续刊载,为广大归国留学人员积极主动地融入时代大潮、发展大局、创业大军,在创新创业中大展身手提供服务。
深圳高新区政府投融资园区产业用房租金减免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大对创新型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7号)、《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深府办〔2016〕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融资园区产业用房(以下简称产业用房),是指按照市政府投融资工作部署,由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投控公司)负责运营管理的深圳市软件产业基地、深圳湾科技生态园、深圳湾创业投资大厦、深圳湾创新科技中心、深圳市生物医药创新产业园等5个园区的产业用房。
第三条 深圳市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自创区服务中心)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产业用房租金减免申请进行审核,市投控公司负责根据审核结果实施租金减免,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技创新委)对办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各园区产业用房年度租金减免额度不超过该园区产业用房年度租金总收入的20%。
各园区租金减免额度可以调剂使用,上一年度未用完的租金减免额度可以结转至下一年度使用。
市投控公司应当于每年2月前核算各园区截止上年度末累计可用的租金减免额度,并将相关情况报送市科技创新委。
第五条 市自创区服务中心每年定期发布租金减免申请指南,载明申请材料、实施期限等内容。
第六条 申请租金减免的单位应当为在本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依法注册的机构,与市投控公司签订产业用房房屋租赁合同并已入驻,未列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经国家、省、市政府认定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或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团队核心成员(含带头人)持有30%以上公司股份的企业;
(二)近5年内获得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的;
(三)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含“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
(四)获得市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或资助的;
(五)获得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创客空间(众创空间)认定或资助的;
(六)经市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
(七)上年度为100家(含)以上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含“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提供配套服务的机构;
(八)获得发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1件(含)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2件(含)以上,且上年度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4%的;
(九)市政府支持的对本市产业发展、科技创新具有重大带动作用的企业或机构。
第七条 根据申请单位实际租赁面积,按照以下标准给予租金减免:
(一)租赁面积为1000(含)平方米以下的,给予每月每平方米50元的租金减免;
(二)租赁面积为1000(以上)至3000(含)平方米的,给予每月每平方米40元的租金减免;
(三)租赁面积为3000(不含)平方米以上的,给予每月每平方米30元的租金减免,最高资助面积为10000(含)平方米。
对本市产业发展、科技创新具有重大带动作用的企业或机构,经市政府批准,租金减免标准可以予以提高。
上述租金减免标准因租金减免申请总额超过租金减免额度的,经市科技创新委同意后,可以予以降低。
第八条 租金减免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单位根据租金减免申请指南要求,向市自创区服务中心提交租金减免申请书、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有关资质材料、承诺书等申请材料;
(二)市投控公司向市自创区服务中心提供租金减免申请单位的租赁信息台账;
(三)市自创区服务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将审核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日;公示无异议后市自创区服务中心发布租金减免文件;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经调查属实并需调整的,由市自创区服务中心重新审核并予以公布;
(四)市投控公司按照租金减免文件办理租金减免手续。
第九条单次申请租金减免期限不超过1年。租金减免到期后,需重新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继续获得租金减免,但原则上每家单位获得租金减免期限累计不得超过5年。
第十条 市投控公司应当按年度报告租金减免执行情况。市科技创新委对租金减免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 申请单位在获得租金减免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市投控公司应当暂停实施租金减免,经报市科技创新委同意后,终止实施:
(一)使用租赁房屋违法或违规经营的;
(二)在租金减免执行期限内退租的;
(三)在租赁合同期限内擅自转租、改变其原有使用功能的。
申请单位通过隐瞒真实情况、伪造有关证明等骗取租金减免的,经市自创区服务中心会同市投控公司查实后,取消租金减免资格,并将情况报送市科技创新委载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深圳市海外创新中心认定与评价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建设现代化国际化创新型城市和国际科技产业创新中心,进一步推进深圳海外创新中心发展,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深圳国际科技产业创新中心建设总体方案和十大行动计划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2017〕47号)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深圳市海外创新中心,是指本市注册登记的法人单位在海外建设运营的科技服务平台。
深圳市海外创新中心主要发挥建立国际科技合作渠道、对接海外创新创业资源、引进海外创新人才和项目、双向孵化加速海外创新创业项目、组织承办本市相关活动和会议、宣传本市创新创业政策和环境等作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海外创新中心的认定、评价、资助和奖励等相关活动。
第四条 申请认定深圳市海外创新中心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是在本市依法注册登记的、实际提供海外专业孵化加速服务的法人单位。
申请单位可以单独或者联合其他法人、社会组织、个人在海外设立分支或者合资机构,从事海外创新中心的运营管理。申请单位应当是其海外运营单位的实际控制人。
第五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以下具体工作:
(一)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制定深圳市海外创新中心认定标准(见附件1),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深圳市海外创新中心予以认定并授牌;
(三)制定深圳市海外创新中心评价标准(见附件2),并且按照该标准对经认定的深圳市海外创新中心进行年度评价;
(四)对本办法施行前经市政府同意挂牌的深圳市海外创新中心进行复核(见附件3);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职责。
第六条 对符合认定标准的企业等法人单位,授予“深圳市海外创新中心”牌子,并且给予不超过经审计的前期开支的40%、最高200万元的事后资助。
深圳市海外创新中心的认定有效期为5年;期满后,不再重复认定。
本办法所称的“前期开支”连续计算时间不超过24个月。
第七条 深圳市海外创新中心在认定有效期内,应当参加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每年组织的评价。对综合评价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的企业等法人单位,按照评价结果给予不超过经审计的上年度运营开支的40%、最高300万元的事后资助。
第八条 综合评价达到“合格”及以上的深圳市海外创新中心,参加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每年组织的影响力评价。对影响力评价达到“优秀”等次的单位,再给予100万元奖励。
对经认定的深圳市海外创新中心,资助和奖励总额最高不得超过2000万元。
第九条 认定深圳市海外创新中心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公平公正、程序规范、效果优先的原则,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适时发布认定申请指南;
(二)申请单位根据申请指南要求,提交《深圳市海外创新中心认定申请书》《前期开支专项审计报告》以及相关佐证材料;
(三)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适时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核认定,并且向社会公示、公告,以及组织授牌工作;
(四)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申请单位前期开支专项审计报告进行审核,核实资助资金,依法拨付至申请单位在本市设立的银行账户。
第十条 申请单位应当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海外创新中心认定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深圳市申请单位基本情况,说明现有规模、产业背景和资金实力;海外运营单位基本情况,说明海外运营单位与深圳市申请单位的关系、运营经验与实力;海外运营服务团队能力;双向孵化加速场地条件;双向孵化加速项目情况;双向孵化加速合作渠道;海外创新中心5年建设计划、目标及效果;资金预算、分年度投资预算、营收预测;前期开支情况等;
(二)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登记证书;
(三)海外运营单位注册登记材料、与申请单位的关联性材料、海外运营团队人员聘请或者服务协议;
(四)双向孵化加速的场地情况;
(五)海外引进或者孵化项目清单,包括孵化协议、投资协议、服务协议等;
(六)与海外创新机构合作的证明材料,包括与海外大学、科研机构、创新企业、科技孵化与服务机构等的合作协议或者合作备忘录等;
(七)前期开支审计报告;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认定基本标准,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认定申请材料采取书面、实地考察等方式,对空间条件、服务团队能力和科技金融支持等三个方面进行综合评审,择优认定。
第十二条 申请单位应当委托在深圳和海外均具备审计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对前期开支进行专项审计,出具《前期开支专项审计报告》。
审计范围应当包括:组建海外运营团队、租用海外场地、拓展海外资源渠道、建立海外孵化服务体系等经费开支,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内容。
第十三条 深圳市海外创新中心评价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每年适时发布评价通知;
(二)申请单位应当根据评价通知要求,提交《自我评价报告》和《运营开支情况报告》;
(三)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价,确定综合评价等次及影响力评价结果,并向社会公告;
(四)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申请单位运营开支专项审计报告进行审核,核实综合评价资助资金,拨付至申请单位在本市设立的银行账户。对影响力评价获得“优秀”的,奖励资金一并拨付。
第十四条 申请单位提交的《自我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深圳市海外创新中心的深圳和海外双边基础条件情况,包括空间条件、团队服务水平、科技金融能力等内容;
(二)深圳市海外创新中心的运营绩效情况,具体包括:海外提供孵化或者加速服务的项目数量与质量,海外引进或者合作项目数量与质量,海外项目获得投资、股权估值情况等内容;
(三)深圳市海外创新中心的影响力评估情况,具体包括:特色活动或者项目、引进重大项目或者孔雀团队、以深圳市海外创新中心名义举办的相关活动等内容。
第十五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评价标准,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自我评价报告》实际情况采取书面、实地考察等方式,对双边基础条件、海外运营绩效和影响力等三个方面进行评价。
第十六条 申请单位应当委托在深圳和海外均具备审计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对上年度运营开支进行专项审计,出具《运营开支专项审计报告》。
审计范围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深圳市海外创新中心场地费用、聘请人员、水电气、物业管理费用和相关活动经费等开支情况,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内容。
第十七条 认定为深圳市海外创新中心的本市注册法人单位,其在本市的孵化器平台,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深圳市孵化器”资助,已纳入海外创新中心经费开支审计范围的开支事项不得重复申报。
第十八条 本办法施行前经市政府同意挂牌的7家深圳市海外创新中心(详见附件3),应当自本办法施行后6个月内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或者认定。
申请复核的,申请单位应当提交2017年5月之前的空间条件、服务团队能力和科技金融支持等方面的相关材料和2015年5月至2017年5月的《前期开支专项审计报告》,复核标准和程序参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执行。复核通过的深圳市海外创新中心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前期开支予以资助。复核通过的认定有效期为5年,自2017年5月起算,认定有效期内可以参加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每年组织的评价;对2017年5月至2018年5月的工作进行综合评价和影响力评价,按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申请认定的,认定年限、标准和程序按照本办法执行,认定有效期自2019年挂牌之日起算,未按时申请复核、认定,或者复核、认定不通过的,予以摘牌,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深圳市海外创新中心相关待遇。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12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扶持计划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深圳经济特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府〔2006〕149号)、《关于进一步推动我市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和并购重组若干措施》(深府办〔2018〕11号)和《关于以更大力度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府规〔2018〕23号),切实增强民营及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进一步促进民营及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规范民营及中小企业扶持计划的组织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和《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经贸信息规〔2017〕8号),结合专项资金管理改革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民营及中小企业扶持计划的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适用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实施的民营及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扶持计划和创新发展培育扶持计划。
市中小企业服务局承担上述扶持计划涉及的具体工作。
第三条 财政资金的使用坚持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科学管理原则,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专家评审、专项审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绩效评价、加强监督的管理模式。
第四条 民营及中小企业扶持计划资金绩效目标是支持各类社会服务机构为民营及中小企业提供专业融资担保、人才培训、公共信息、技术支撑、信息化应用、创新创业帮扶等公共服务,促进民营及中小企业规范发展,提升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质量、市场拓展能力和综合竞争力以及自主创新能力,推动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壮大。
第二章支持对象、方式、方向和标准
第五条 民营及中小企业扶持计划资金支持对象为在深圳行政区域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相关单位,包括以下类型:
(一)民营企业。
(二)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规定的中、小和微型企业。
(三)为民营和中、小、微型企业提供专业化、公共性服务的服务机构。
第六条 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扶持计划资金重点支持民营及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和创新发展培育,根据不同事项情形需要采用不同的支持方式。
(一)事后资助。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照培训项目各类费用、展会展位费用、提高专精特新水平方面的固定资产投入和专业服务支出、管理咨询费用的一定比例给予资助,具体标准以年度项目预算或申报指南确定为准。
(二)奖励。对获得认定的服务机构、改制上市培育企业、首次新增纳入我市统计数据库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奖励。
(三)贷款贴保。按照“先付后贴”方式实施,小微企业通过担保机构获得银行贷款并支付担保费后,对符合资助条件的,按资助标准对实际发生的担保费给予补贴,补贴年限按照年度项目计划或申报指南确定。
(四)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支持方式,以及国家和广东省上级部门要求进行配套的支持方式。
第七条 民营及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扶持计划支持方向和资助标准。
(一)产业紧缺人才培训资助项目。
1.支持方向:支持各类产业紧缺人才培训机构承接《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产业紧缺人才培训项目年度计划》项目,对其实施的培训项目进行资助。
2.资助标准:按实际参与培训的企业人数及天数给予人才培训机构适当资助,具体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天最高不超过300元;民营及中小企业家培训或我市培训资源无法满足,要到异地或海外进行的高端创新战略类培训以及市政府要求完成的重大人才培训项目,按参与企业人次给予资助,每人每次最高资助不超过2万元。
人才培训机构实施所委托的产业紧缺人才培训项目实际发生的各类费用,主要包括专家讲师费(含授课费、交通食宿)、教材费、印刷费、培训组织宣传费、培训场地租金费用等支出。
3.评审方式:专项审计。专项审计审核确定培训项目承办机构的实际支出或参训人数。资助计划根据专项审计结果确定。
(二)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奖励项目。
1.支持方向:对经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推荐(或认定)的,获得国家、省、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荣誉称号的服务机构给予奖励。
2.资助标准:对获得市级或省级示范平台(基地)荣誉称号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示范平台(基地)荣誉称号的,再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
3.评审方式:无需评审。凭国家、省、市工信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文件申请。
第八条 民营及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培育扶持计划支持方向和资助标准。
(一)改制上市培育资助项目。
1.支持方向:对实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挂牌、重组外地上市公司并将其注册地迁入深圳市的民营及中小企业以及迁入深圳市的外地优质上市公司给予奖励。
2.资助标准:
(1)对拟在境内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完成股份制改造后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完成上市辅导后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对直接在境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给予最高不超过80万元的奖励。
(2)对已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对进入“新三板”创新层的,在挂牌奖励基础上再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
(3)对外地优质上市公司迁入深圳行政区域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对按照市场运作原则重组外地上市公司,并将外地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深圳行政区域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
集成电路企业资助标准按《关于加快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府办规〔2019〕4号)执行。
3.评审方式:专项审计。第三方机构专项审计界定是否满足申报条件。资助计划根据专项审计结果,综合年度预算规模确定。
(二)小型微型企业银行贷款担保费资助项目。
1.支持方向:鼓励支持小型微型企业通过融资性担保机构获得银行贷款,对其银行贷款担保费给予补贴。
2.资助标准:对小型微型企业发生的单笔担保额小于500万元(含)的银行贷款给予实际发生的担保费最高100%的补贴;单笔担保额500万-800万元(含)的银行贷款给予实际发生的担保费最高80%的补贴。每年每家企业最高补贴额不超过30万元。
3.评审方式:专项审计。资助计划根据专项审计结果,综合年度预算规模确定。
(三)企业国内市场开拓资助项目。
1.支持方向:鼓励支持我市民营及中小企业为开拓国内外市场参加国内重点经贸科技类展会项目(不含以市政府名义组团的展会),对其参展项目所发生的展位费给予资助。
2.资助标准:对参展项目实际发生的展位费给予一定比例资助,根据当年度项目资金预算规模和申请情况确定年度资助比例,年度资助比例最高50%,每年每家企业最高资助额不超过50万元。
3.评审方式:专项审计。资助计划根据专项审计结果,结合年度预算规模确定。
(四)小型微型企业培育资助项目。
1.支持方向:支持小型微型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对其在为提高专精特新水平、构建核心竞争力的相关支出给予补贴。
2.资助标准:对小型微型企业上两年度为提高“专精特新”水平所需的仪器、设备、设施及软件等固定资产投资支出和委托专业机构实施的、且与企业主营业务紧密相关的产品结构设计、产品可靠性实验和品牌设计等专业服务支出给予资助。
具体支出项目包括:提升专业化发展水平的支出,即企业为提升同大中型企业、龙头企业和产业链上下游协作配套能力而扩大生产规模,提升生产工艺、产品或服务质量等发生的固定资产投资支出;提升精细化发展水平的支出,即企业为建立精细高效的管理制度和流程等发生的固定资产投资支出;提升特色化发展水平的支出,即企业为推动自主品牌及核心能力建设而进行VI设计(产品或企业的视觉识别系统)等专业服务支出;提升产品创新水平的支出,即企业为提升产品或服务创新水平而所发生的固定资产投资支出和产品结构设计、产品可靠性实验等专业服务支出。
每家企业资助额最高不超过60万元,且不超过企业实际支出的50%。已经享受市财政相关补贴或使用市级财政资金购买的以上支出项目不再重复资助。获得本资助企业3年内不能再次申报本项目资助。
3.评审方式:专家评审与专项审计相结合,资助计划按专家评审结果择优资助原则,根据专项审计和现场考察结果,结合年度资金规模确定。
(五)企业管理咨询资助项目。
1.支持方向:鼓励民营及中小企业实施专业化管理咨询项目,特别是对企业发展壮大起关键性作用、以“打基础、管长远”为目标的企业制度化、变革性建设为重点的管理咨询项目,对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给予资助。
2.资助标准:对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给予补贴,该补贴重点向小微型企业倾斜。根据专家评审及主管部门审议结果,确定项目资助等级,A级、B级和C级分别按项目实际发生咨询费用总额的100%、70%、30%进行调整后,给予中型以上企业最高40%、小微企业最高5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D级不予资助。
3.评审方式:专项审计与专家评审相结合,专项审计负责确定项目的实际投入,专家评审确认项目的实施效果,资助计划根据专项审计和专家评审,综合年度资金规模确定。
(六)小微工业企业上规模奖励项目。
1.支持方向:鼓励我市小微工业企业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对首次新增纳入我市统计数据库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奖励。
2.资助标准:经统计部门确认、产业主管部门审核合格,对首次新增纳入我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数据库的,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万元奖励。
3.评审方式:无需评审。初审合格后,经市统计部门复核名单,根据复核结果确定资助计划。
(七)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促进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的工作,按照市委、市政府批示文件办理。
第三章项目申报和条件
第九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实际采取分批受理申报的方式,在阳光资金管理平台及官方网站统一对外发布申请指南(或通知),明确开展扶持计划的支持对象、方向、方式、范围、申报条件、资助标准、受理时间和申报材料编制要求等内容。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均可按申请指南(或通知)的要求提交申请。
第十条 申报单位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深圳行政区域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相关单位。
(二)按照有关规定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或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的资质。
(三)对申请书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守法经营,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未重复申报项目,未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在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上信用记录良好。
(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且申报项目不属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第十一条 民营及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扶持计划申报条件。
(一)产业紧缺人才培训资助项目申报条件:
1.符合基本条件和本规程第五条规定的专业服务机构。
2.培训项目已列入《关于下达深圳市××××年中小企业产业紧缺人才培训项目计划的通知》(以下称为《培训项目计划通知》)、并已实施完成的培训项目。
3.培训项目的组织实施严格按照《培训项目计划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对未严格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培训项目,将酌减资助额度。
(二)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奖励项目申报条件:
1.符合基本条件和本规程第五条规定的服务机构。
2.经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推荐,获得国家、省工信主管部门认定且在有效期限内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荣誉称号的。
3.经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认定获得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称号的。
说明:第2、3两个条件只需符合其中一个。已获得其他相关部门市级财政资金同类奖励的,不得再申请本项目资助。
第十二条 民营及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培育扶持计划申报条件。
(一)改制上市培育资助项目申报条件:
1.符合基本条件和本规程第五条规定的民营及中小企业。
2.拟在境内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并已经完成上市辅导的,或已直接在境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的,且募集资金当年返还深圳30%(含)以上的民营及中小企业。
境内证券交易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含科创板);境外上市不含柜台交易上市、借壳上市以及红筹间接方式上市。
已获得相关阶段市政府财政资金资助的,不重复资助。获得过“新三板”挂牌资助或“新三板”进入创新层资助的,抵减后补足差额。
3.已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或挂牌后进入“新三板”创新层的。
已获得过改制阶段资助的,不再给予“新三板”挂牌奖励;获得过辅导阶段资助的,不再给予进入“新三板”创新层奖励。
4.外地优质上市公司迁入深圳行政区域的,或按照市场运作原则重组外地上市公司,并将外地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深圳行政区域的。
外地上市公司,仅限于在国内沪深两市(包括科创板)上市的企业,不包括境外上市企业和“新三板”挂牌企业。重组方式包括上市公司收购、借壳上市以及换股吸收合并等。
迁入的外地上市公司(含直接迁入或重组后迁入的上市公司)应符合深圳市的产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注册地迁入深圳行政区域满1年,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
可在完成重组或完成注册地变更的5年内申报奖励。获得过深圳市总部经济奖励或补助的,不再重复资助。重组外地上市公司的,可以选重组公司或迁入的上市公司作为申报单位,不重复资助。其中的2、3、4项条件只需符合其中一个条件,即可申请相应的资助。
(二)小型微型企业银行贷款担保费资助项目申报条件:
1.符合基本条件和本规程第五条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2.通过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获得银行贷款融资且发生实际担保费用。
(三)企业国内市场开拓资助项目申报条件:
1.符合基本条件和本规程第五条规定的民营及中小企业。
2.成立时间1年及以上。
3.纳税及社保缴费情况正常(纳税及社保缴费人数均不能为零)。
4.所申请的展会项目列入年度《深圳市国内重点经贸科技类展会目录》。
5.所申请展位费金额合计达到2万元。
(四)小型微型企业培育资助项目申报条件:
1.符合基本条件和本规程第五条规定的小微企业。
2.企业产权明晰,业务独立,其经营、人员、管理、财务等具有独立性,其主要客户不是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3.企业“专精特新”特征明显,具有较强发展前景或质量效益同行中具有较强优势,企业上年度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且拥有2件以上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软件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著作权等。“专精特新”具体指:
(1)专业化(主营业务专注专业)。企业专注核心业务,具备专业化生产、服务和协作配套的能力,其产品和服务在产业链某个环节中处于优势地位,为大企业、大项目和产业链提供优质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产品和配套服务。
(2)精细化(经营管理精细高效)。企业在经营管理中建立了精细高效的制度、流程和体系,采用先进适用技术或工艺、信息化等方式实现了生产精细化、管理精细化、服务精细化,形成核心竞争力。其产品或服务美誉度高、性价比好、品质精良,在细分市场中竞争优势明显。
(3)特色化(产品服务独具特色)。企业针对特定市场或特定消费群体,利用特色资源、传统技艺、地域文化或采用独特的工艺、技术、配方或特殊原料进行研制生产或提供独具特色的产品或服务,具有独特性、独有性、独家生产特点,有较强影响力和品牌知名度。
(4)创新性(创新能力成果显著)。企业持续开展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商业模式等创新活动,以新发明、新创造引领发展,以新产品、新服务满足需求。企业产品或服务属于新经济、新产业领域或新技术、新工艺、新创意、新模式等方面创新成果,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应用前景广阔,具备较高技术含量或附加值,经济社会效益显著,具有良好的发展潜力。
(五)企业管理咨询资助项目申报条件:
1.符合基本条件和本规程第五条规定的民营及中小企业。
2.申报企业经营状况良好,具有一定成长潜力。
3.申报项目已实施完成且符合重点支持方向。
(六)小微工业企业上规模奖励项目申报条件:
1.符合基本条件和本规程第五条规定的工业企业。
2.上一年度首次新增纳入我市统计数据库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3.配合市统计部门,按要求提交相关统计数据。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需对申报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和套取、骗取财政专项资金。
第四章项目审核
第十四条 申报单位根据申请指南(或通知)要求在阳光资金管理平台在线填报相关信息,待预受理通过后将相关纸质材料提交至行政服务大厅综合受理窗口,受理窗口对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予以受理。
第十五条 项目审核程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根据需要对申报项目进行现场考察(审核)、委托符合政府购买服务条件或通过公开招标选定的中介机构组织专家评审(验收)和进行专项审计、向相关部门征求意见。按照上述程序结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依据相关资助标准编制专项资金项目资助计划,向社会公示,公示期10天。
公示有异议的,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受理并处理异议。异议成立的取消资助;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下达资金计划,项目单位按要求办理请款手续后安排资金拨付。
第十六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需要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项目申报和审核过程中的事务性和辅助性工作。
第五章项目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申报单位存在以下情况的不予资助,已取得资金的,申报单位应退回全部财政资金。
(一)按照国家、省、市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申报单位被列为联合惩戒对象,且在惩戒期内的。
(二)申报项目的同一投入已获得市级财政资金扶持的(政策允许的除外)。
(三)已获国家、省、市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验收不合格未满3年或项目逾期未申请验收达1年以上。
(四)申报单位提交的生产经营数据被市统计部门认定超出误差范围。
(五)申报单位实际情况与项目申报承诺书不符或提供虚假材料。
(六)相关文件明确规定不予资助的其他情况。
第十八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绩效评价工作相关规定组织开展绩效自评、重点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九条 获得资金的申报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并按要求完成绩效自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可组织专业机构根据需要抽取一定比例的项目开展后评价工作。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相关工作的,事前应签订工作约定书,对委托事项、时间要求、双方权利与义务以及保密要求等进行约定,并实施履约监督。
第二十一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实际情况,对由第三方机构审核的项目,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方式,对项目实施情况和承办工作质量进行检查,实施全面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资金申报、审核、分配、使用管理、项目验收、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违规问题,移交相关部门严肃查处,落实“一岗双责”和“责任倒查”,对相关责任人员从严问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申报单位、专业机构、评估机构、第三方机构及相关负责人,在项目申报和管理活动情况进行监督,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或协助骗取专项财政资金情形的,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市政府专项资金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程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或续期。
第二十五条 本规程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程自2020年1月3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深圳市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清单
一、新增优化部分项目。新增“大湾区青年就业计划生活补助”“家政服务企业商业保险补贴”“创业孵化补贴”等3个政策。将“用人单位吸纳脱贫人口就业补贴”政策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优化调整“小微企业社保补贴”“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补贴”“高校学生职业技能鉴定(评价)补贴”“就业见习补贴”等4个政策。涉及补贴标准、对象、条件等内容调整的项目,自《办理清单》实施之日起执行调整后的规定,具有一定享受周期且已首次受理的项目,可继续按原规定享受。
二、退出实施部分项目。“就业见习实训补贴”“疫情期间孵化基地运营补贴”“中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一次性补贴”“高校毕业生职业介绍补贴”等4个政策自2021年9月30日起退出实施。退出实施的项目,自政策退出之日起不再受理新的补贴申请,具有一定享受周期且已首次受理的项目除外。
“生活困难失业人员申领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申领援企稳岗补贴”“疫情防控期间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领职业介绍补贴”“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申领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见习单位录用奖励”等5个政策按《关于印发〈广东省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2021年修订版)〉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12号)规定退出实施。
三、强化资金审核监管。清单涉及的补贴项目原则上在各级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建立补贴核查常态化工作机制,综合运用大数据比对、实地核查、部门协查等方式,对核查过程中发现的错发、漏发行为,要及时纠正;对以不实承诺或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就业补助资金支出的,责令退回资金。
深圳市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清单
一、补贴项目
(一)就业困难人员相关补贴
(1)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招用奖励和岗位补贴。
补贴条件:1.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未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但登记失业满3个月的35周岁以上女性、45周岁以上男性失业人员(以下简称“35/45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劳动合同不作时间要求,下同)。
2.用人单位为招用人员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3.工作(岗位)地点在本市范围内。
4.不属于下列招用情形之一:
1)非员工制的家政服务(含钟点工);
2)促销员、推销员、产品(服务)推广员、业务员、送单员、业务经理(助理)、私人家庭作坊、个体商贩;
3)无固定薪金、无固定工作地点、工作内容不明确或者工作时间不饱和的;
4)个体工商户主及其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35/45人员,企业投资者、经营者;
5)社区股份有限公司招用“农转居”就业困难人员;
6)劳务派遣机构招用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35/45人员,且派遣至用工单位的;
7)对从原用人单位离职办理失业登记、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并重新在原用人单位上岗的,困难认定时间与回原单位工作时间相距不足12个月的。
补贴对象:1.社保补贴、招用奖励针对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
2.岗位补贴针对符合条件的个人(35/45人员不能申请岗位补贴)。
3.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的用人单位,享受社保补贴。
补贴标准:1.社保补贴:每月按本市社会保险费最低缴纳标准单位承担部分的100%给予社会保险费补贴,实际缴纳部分低于最低缴纳标准的据实给予补贴。
2.招用奖励:按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奖励。招用35/45人员,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奖励。用人单位承担政府采购工程、服务项目的,不享受该补贴。
3.岗位补贴:按每人每月900元的标准给予岗位补贴,岗位补贴不列入工资计算。
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属零就业家庭人员且年龄低于35周岁的失业人员享受政策期限不超过1年。
申请程序:1.用人单位应与就业困难人员正常履行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次月月底前,向用人单位注册地所在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备案。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收到备案申请之日14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2.补贴对象在招用备案通过后的下一季度首月20日前进行补贴和奖励的首次申请(岗位补贴由用人单位代为申请)。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在首次申请补贴后,以三个月为周期,于每季度首月20日前,进行补贴和奖励的申请。补贴发放月数最长可追溯6个月。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收到补贴申请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建立岗位实地核查工作机制,每个季度至少完成一次岗位核查工作。
3.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公示补贴对象、补贴项目、补贴金额等,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经过调查不符合补贴条件的,不予补贴并告知申请人;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进入支付环节。
4.补贴期限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终止发放补贴:
1)因用人单位原因,连续3个月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2)已上岗就业困难人员享受补贴期间改由其他单位缴交社会保险(但员工在原补贴申请备案用人单位所属的集团公司内部岗位流动,以及用人单位名称依法变更的除外);3)已上岗就业困难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4)享受补贴和奖励时间已满规定期限;
5)用人单位备案通过后未申请补贴时间超过6个月以上。
(2)公益性岗位补贴。
补贴条件:1.用人单位开发经人力资源部门认定的公益性岗位。
2.相关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为招用人员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
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按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实施程序:1.各区人力资源部门于每年12月底前统筹确定本区次年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计划数。
2.用人单位向注册地所在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开发公益性岗位。
3.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收到岗位开发申请之日起14个工作日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反馈给申报单位。
4.用人单位在收到审核结果一个月内按规定组织针对就业困难人员招聘工作,招聘结束后向社会公示拟聘用人员名单,公示结束后一个月内向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
5.补贴对象原则上应按季度向用人单位注册地所在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上季度补贴,补贴按季度发放。首次补贴申请应于首次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二)高校毕业生相关补贴
(1)小微企业社保补贴。
补贴条件:1.用人单位属于小微企业、社会组织。
2.用人单位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为招用人员连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3个月以上的。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补贴标准:每月按本市社会保险费最低缴纳标准单位承担部分的100%给予社会保险费补贴,实际缴纳部分低于最低缴纳标准的据实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每人累计最长不超过2年。
申请程序:1.补贴对象应在满足连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起6个月内,向用人单位注册地所在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首次补贴申请。首次补贴发放月数最长可追溯6个月。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收到补贴申请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后续补贴每3个月根据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自动发放。
2.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公示补贴对象、补贴项目、补贴金额等,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经过调查不符合补贴条件的,不予补贴并告知申请人;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进入支付环节。
3.补贴期限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终止发放补贴:
1)连续3个月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2)招用人员改由其他用人单位或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2)公共就业服务岗位补贴。
补贴条件:1.按照省的部署开发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岗位。
2.相关岗位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
3.在岗人员按要求完成相应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任务。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人员。
补贴标准: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根据同类岗位人力成本等因素确定具体标准。本项补贴与基层就业补贴不得叠加享受。
补贴期限:同一岗位累计最长不超过2年。
实施程序:1.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发布招聘公告,统一组织报名、笔试、面试、体检等招聘环节。
2.用人单位参照本单位编外人员管理办法办理入职手续,并负责日常管理。
3.用人单位通过劳务派遣方式管理人员的,经费由劳务派遣单位统一申领后,再按月向补贴对象发放补贴。
(3)求职创业补贴。
补贴条件:1.属于深圳市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学年学生。
2.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城乡困难家庭(低保家庭、残疾人家庭、脱贫人口家庭、特困职工家庭)成员、特困人员、残疾毕业生、曾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单一学制内)。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人员。
补贴标准:每人3000元。
补贴期限:一次性。
申请程序:1.求职创业补贴由毕业生所在学校代为向所在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补贴申请。
2.补贴对象原则上应于毕业学年第一学期的9月至10月期间向所在学校递交申请材料。毕业生所在学校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初核后,统一提交至学校注册地所在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3.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收到补贴申请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反馈毕业生所在学校。
4.毕业生所在学校按规定公示补贴对象、补贴项目、补贴金额等,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经过调查不符合补贴条件的,不予补贴并告知申请人;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进入支付环节。
(4)基层就业补贴。
补贴条件:1.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等就业,或到街道、社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就业时属于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
2.高校毕业生在同一单位连续正常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
3.补贴对象从事劳务派遣工作的,其参保单位和用工单位应同时符合基层就业条件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人员(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除外)。
补贴标准:按每人3000元标准给予补贴。本项补贴与高校毕业生公共就业服务岗位补贴不得叠加享受。
补贴期限:一次性。
申请程序:1.补贴对象应在满足连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之日起1年内,向其用工单位注册地所在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补贴申请。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收到补贴申请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2.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公示补贴对象、补贴项目、补贴金额等,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经过调查不符合补贴条件的,不予补贴并告知申请人;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进入支付环节。
(5)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补贴条件:1.本市普通高等学校和本市生源普通高等学校学生(不含职业、技工院校)。
2.按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发布有效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在校期间参加目录内的技能类职业资格培训、专项职业能力培训、特种作业培训、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或职业技能竞赛,并于毕业前取得本市行政主管部门或接受政府职能转移的社会组织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含复审换证)或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不含复审换证)的(以证书核发日期为准)。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人员。
补贴标准:按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发布有效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标准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一次性。
申请程序:1.补贴对象应于获得相关证书后在毕业学年内(指从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向学校注册地所在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补贴申请。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收到补贴申请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2.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公示补贴对象、补贴项目、补贴金额等,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经过调查不符合补贴条件的,不予补贴并告知申请人;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进入支付环节。
(6)职业技能鉴定(评价)补贴
补贴条件:1.本市职业院校、技工院校。
2.相关单位为本校在校学生提供免费职业技能评价服务。
3.学生参加评价后取得中级工以上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单位。
补贴标准:按每人200元标准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每名学生在校期间可享受一次。
申请程序:1.补贴对象应于学生获得相关证书后1年内,向学校注册地所在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补贴申请。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收到补贴申请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2.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公示补贴对象、补贴项目、补贴金额等,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经过调查不符合补贴条件的,不予补贴并告知申请人;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进入支付环节。
(三)自主创业人员补贴
(1)初创企业补贴
补贴条件:1.自主创业人员在其初创企业连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本市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学生除外)。
2.自主创业人员在其初创企业当前参保状态正常。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
补贴标准:每人10000元。属于合伙创办企业的,合计补贴金额不超过10万元。
补贴期限:一次性。
申请程序:1.补贴对象应在完成创业实体商事登记或其他法定登记手续及社会保险登记后,向初创企业注册地所在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自主创业人员身份核实申请。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2.补贴对象在其初创企业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提出补贴申请。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收到补贴申请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3.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公示补贴对象、补贴项目、补贴金额等,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经过调查不符合补贴条件的,不予补贴并告知申请人;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进入支付环节。
(2)社保补贴。
补贴条件:1.自主创业人员在其初创企业连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的。
2.自主创业人员在其初创企业当前参保状态正常。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
补贴标准:每月按本市社会保险费最低缴纳标准单位承担部分的100%给予社会保险费补贴,实际缴纳部分低于最低缴纳标准的据实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6个月(未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月份须相应扣减)。
申请程序:1.补贴对象应在完成创业实体商事登记或其他法定登记手续及社会保险登记后,向初创企业注册地所在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自主创业人员身份核实。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2.补贴对象在其初创企业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提出首次补贴申请。首次补贴发放月数最长可追溯3个月。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收到补贴申请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后续补贴每3个月根据社会保险费缴纳记录自动发放。
3.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公示补贴对象、补贴项目、补贴金额等,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经过调查不符合补贴条件的,不予补贴并告知申请人;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进入支付环节。
4.补贴期限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发放补贴:
1)初创企业已经停业、注销、吊销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无效);
2)自主创业人员不再是初创企业出资人;
3)自主创业人员改由其他用人单位或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3)场租补贴。
补贴条件:1.自主创业人员在其初创企业连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
2.自主创业人员实际缴纳场租满3个月,且在其初创企业当前参保状态正常。
3.初创企业租赁场地用于经营(租赁地址与注册登记地一致),相关场地非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自有物业。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
补贴标准:1.自主创业人员入驻市、区政府部门主办的创业孵化载体(以下简称主办载体)创办初创企业,按照第一年不低于80%、第二年不低于50%、第三年不低于20%的比例减免租金。主办载体对自主创业人员创办初创企业已有租金减免或优惠,但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按上述比例予以减免或优惠;已有租金减免或优惠高于上述规定比例的,不再享受本项租金减免。
2.自主创业人员在经市直部门及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认定或备案的创业孵化基地、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留学生创业园等(以下简称认定载体)内创办初创企业,按照第一年每月1200元、第二年每月1000元、第三年每月700元的标准给予租金补贴;实际租金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租金给予补贴。
3.自主创业人员在上述主办载体以及认定载体外租用经营场地创办初创企业的,按每月最高不超过500元(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的标准,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租金补贴;实际租金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租金给予补贴。
4.属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的,补贴标准在第2、3点的基础上提高30%。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6个月(未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月份须相应扣减)。
申请程序:1.补贴对象应在完成创业实体商事登记或其他法定登记手续及社会保险登记后,向初创企业注册地所在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自主创业人员身份核实。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2.补贴对象在其初创企业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提出首次补贴申请。首次补贴发放月数最长可追溯3个月。补贴对象自首次补贴申请之日起每满3个月提出补贴申请。补贴每3月发放一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收到补贴申请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3.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公示补贴对象、补贴项目、补贴金额等,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经过调查不符合补贴条件的,不予补贴并告知申请人;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进入支付环节。
4.补贴期限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发放补贴:
1)初创企业已经停业、注销、吊销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无效);
2)自主创业人员不再是初创企业出资人;
3)自主创业人员改由其他用人单位或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补贴条件:1.自主创业人员创办初创企业吸纳劳动者就业,并按规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
2.初创企业为招用人员连续正常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且招用人员当前参保状态正常。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
补贴标准:招用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4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不同初创企业吸纳同一劳动者就业的不能再次申领补贴。
申请程序:1.补贴对象应在完成创业实体商事登记或其他法定登记手续及社会保险登记后,向初创企业注册地所在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自主创业人员身份核实。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2.补贴对象在其初创企业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提出首次补贴申请,最后一次申请时间不得超过登记注册之日起4年。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收到补贴申请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3.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公示补贴对象、补贴项目、补贴金额等,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经过调查不符合补贴条件的,不予补贴并告知申请人;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进入支付环节。
4.补贴按年度申报,首次申报以实际吸纳人数申报,后续年度申报按已净增加人数申报。
(5)创业孵化补贴。
补贴条件:1.区级以上人力资源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为以下创业者提供1年以上的创业孵化服务并孵化成功(入孵团队在孵化期内登记注册),且协助创业者完成自主创业人员身份核实:
1)本市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学生;
2)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
3)毕业5年内留学回国人员;
4)法定劳动年龄内港澳台居民;
5)具有本市户籍的登记失业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随军家属、残疾人。
2.入孵创业实体的营业执照地址在基地地址范围内,申请时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3.同一创业者有多家创业实体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只有一家企业符合补贴条件。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运营主体或主办单位。
补贴标准:按每年每户3000元标准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从登记注册之日起算,最长不超过2年。
申请程序:1.补贴对象应于孵化满1年后的6个月内向孵化基地所在注册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补贴申请。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收到补贴申请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2.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公示补贴对象、补贴项目、补贴金额等,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经过调查不符合补贴条件的,不予补贴并告知申请人;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进入支付环节。
(四)家政企业相关补贴
(1)员工制家政企业社保补贴。
补贴条件:1.在本市登记注册,直接与消费者(客户)签订服务合同,与家政服务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统一安排服务人员为消费者(客户)提供居家服务、母婴服务、养老服务、医疗护理等家政服务,直接支付或代发服务人员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劳动报酬,并对服务人员进行持续培训管理的家政企业,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家政服务从业人员(经营、管理人员除外)失业保险缴费人数达到20人及以上的;
2)具有健全的家政服务从业人员内部培训制度,日常培训记录完备;
3)不存在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未被列入市公共信用中心联合惩戒系统“黑名单”。
2.与招用家政服务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
补贴标准:每月按本市社会保险费最低缴纳标准单位承担部分的50%给予社保补贴,实际缴纳部分低于最低缴纳标准的据实给予补贴。同一人员在同一单位就业的,本项补贴与其他社保补贴不叠加享受。
补贴期限:每人累计最长可享受3年。同一人员先后被多个员工制家政企业招用并申领本项补贴的,补贴期限累计计算。
申请程序:1.补贴对象向用人单位注册地所在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企业备案。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企业备案有效期为1年。
2.补贴对象在备案有效期内提出补贴申请。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收到补贴申请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后续补贴根据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按季度自动发放。
3.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公示补贴对象、补贴项目、补贴金额等,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经过调查不符合补贴条件的,不予补贴并告知申请人;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进入支付环节。
4.补贴对象在备案期满后未再次提交备案申请或提交备案申请但不符合条件的,停止发放相关补贴。
(2)员工制家政企业吸纳就业补贴。
补贴条件:1.在本市登记注册,直接与消费者(客户)签订服务合同,与家政服务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统一安排服务人员为消费者(客户)提供居家服务、母婴服务、养老服务、医疗护理等家政服务,直接支付或代发服务人员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劳动报酬,并对服务人员进行持续培训管理的家政企业,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家政服务从业人员(经营、管理人员除外)失业保险缴费人数达到20人及以上的;
2)具有健全的家政服务从业人员内部培训制度,日常培训记录完备;
3)不存在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未被列入市公共信用中心联合惩戒系统“黑名单”。
2.与招用家政服务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3.家政服务企业上一自然年度家政服务从业人员(经营、管理人员除外)月平均失业保险缴费人数达到30人及以上的。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
补贴标准:按上一年度月平均缴费人数、每人1000元(不足1人部分不计算)标准给予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吸纳就业补贴。本项补贴与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不得叠加享受。
补贴期限:每年一次。
申请程序:1.补贴对象向用人单位注册地所在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企业备案。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企业备案有效期为1年。
2.补贴对象应每年度提出上一年度的补贴申请。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收到补贴申请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3.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公示补贴对象、补贴项目、补贴金额等,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经过调查不符合补贴条件的,不予补贴并告知申请人;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进入支付环节。
(3)家政服务企业商业保险补贴。
补贴条件:1.用人单位属于家政服务企业。
2.招用人员为家政服务人员。
3.相关单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由单位出资为其购买家政服务商业保险。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
补贴标准:按家政服务责任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保费的50%给予补贴,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50元。
补贴期限:每年一次,最长不超过3年。
申请程序:1.补贴对象应于每年度向用人单位注册地所在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上一年度的补贴申请。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收到补贴申请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2.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公示补贴对象、补贴项目、补贴金额等,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经过调查不符合补贴条件的,不予补贴并告知申请人;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进入支付环节。
(五)吸纳就业补贴
(1)吸纳退役军人就业补贴。
补贴条件:1.用人单位吸纳退役1年内的退役军人就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为招用人员连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12个月以上。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补贴标准:每人10000元。本项补贴与其他吸纳就业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不得叠加享受。
补贴期限:一次性。
申请程序:1.补贴对象应在满足连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之日起6个月内,向用人单位注册地所在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补贴申请。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收到补贴申请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2.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公示补贴对象、补贴项目、补贴金额等,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经过调查不符合补贴条件的,不予补贴并告知申请人;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进入支付环节。
(2)吸纳脱贫人口就业补贴。
补贴条件:1.用人单位招用脱贫人口,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为招用人员连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且当前参保状态正常。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补贴标准:每人5000元。同一人员在同一单位就业的,本项补贴与其他吸纳就业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不得叠加享受。
补贴期限:一次性。
申请程序:1.补贴对象应在满足连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之日起6个月内,向用人单位注册地所在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补贴申请。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收到补贴申请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2.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公示补贴对象、补贴项目、补贴金额等,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经过调查不符合补贴条件的,不予补贴并告知申请人;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进入支付环节。
(六)就业见习、灵活就业、大湾区青年就业计划生活补助和港澳台青年实习补助等补贴
(1)就业见习补贴。
补贴条件:1.用人单位组织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16至24岁本市户籍登记失业青年和港澳青年参加就业见习。
2.见习人员未在见习单位缴纳过社会保险费(工伤保险除外)。
3.用人单位接收当期见习人员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的10%。
4.用人单位应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保险或工伤保险。
5.每周见习时间不超过40小时。
6.见习岗位不属于高毒、易燃易爆、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等具有安全隐患的劳动。
7.见习地点不包括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娱乐场所。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补贴标准:用人单位每人每月按2500元的标准对见习人员支付就业见习补贴,其中见习单位按最低工资标准的30%承担,余下部分由政府承担。
补贴期限:累计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实施程序:1.拟开展就业见习的用人单位向注册地所在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见习单位备案申请。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安排至少2名工作人员通过电话、实地等各种方式核查用人单位的工作环境、见习岗位、见习工作计划等,自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用人单位纳入见习单位库。
2.拟参加就业见习的符合条件人员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深圳市”提出就业见习申请,纳入见习人员库。
3.见习单位和见习人员可登录业务系统或参加青年见习专场招聘会,查找岗位信息,自主对接。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推荐见习人员到见习单位洽谈面试,双向选择。
4.见习单位和见习人员达成见习意向后签订《见习协议书》,并自协议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用人单位注册地所在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
5.补贴对象可在见习活动每满3个月之日起20日内,向用人单位注册地所在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补贴申请,也可在见习期满之日起3个月内一次性申请。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收到补贴申请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建立岗位实地核查工作机制,每个季度至少完成一次岗位核查工作。
6.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公示补贴对象、补贴项目、补贴金额等,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经过调查不符合补贴条件的,不予补贴并告知申请人;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进入支付环节。
7.截止到2021年12月31日前,见习期未满即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可申请剩余期限的见习补贴。
(2)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补贴条件:1.劳动者属于就业困难人员或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
2.以个人身份连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以上的。
3.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低于20小时的,在以下灵活就业岗位工作:为他人(直系亲属除外)提供保姆、家政服务、病人看护、老人护理服务;从事餐饮服务;从事社区保洁、保绿工作;从事社区来料加工、工艺作坊、再生资源回收工作;依托互联网服务平台等新业态、新模式。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人员。
补贴标准:每月按本市社会保险费最低缴纳标准的2/3给予补贴,实际缴纳部分低于最低缴纳标准的据实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
申请程序:1.补贴对象应在满足连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之日起6个月内,向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所在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首次补贴申请。首次补贴发放月份最长可追溯6个月。补贴对象自首次提出补贴申请之日起每满3个月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告灵活就业状况,并申请已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收到补贴申请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2.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公示补贴对象、补贴项目、补贴金额等,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经过调查不符合补贴条件的,不予补贴并告知申请人;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进入支付环节。
3.补贴期限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终止发放补贴:
1)已正规就业;
2)连续3个月未以个人身份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3)未申请补贴时间超过6个月以上的。
(3)大湾区青年就业计划生活补助。
补贴条件:1.相关人员参加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组织的“大湾区青年就业计划”。
2.处于计划实施期间,按计划安排在我市就业。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人员。
补贴标准:每人每月1000元。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8个月。
申请程序:1.补贴对象向工作单位注册地所在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收到补贴申请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2.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公示补贴对象、补贴项目、补贴金额等,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经过调查不符合补贴条件的,不予补贴并告知申请人;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进入支付环节。
3.补贴对象可在计划实施期间申请生活补助,也可于计划结束或计划提前终止之日起6个月内一次性提出申请。
(4)港澳台青年实习补助。
补贴条件:1.参与深圳市政府部门组织的各类港澳台青年实习计划并接收港澳台青年实习的用人单位。
2.实习单位接收港澳台青年连续实习满1个月以上的。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单位。
补贴标准:每人每月1000元。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申请程序:1.补贴对象在计划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向实习单位注册地所在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一次性提出申请。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收到补贴申请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2.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公示补贴对象、补贴项目、补贴金额等,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经过调查不符合补贴条件的,不予补贴并告知申请人;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进入支付环节。
(七)服务类补贴项目
(1)职业介绍补贴。
补贴条件:1.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重点用工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成功介绍新员工。
2.介绍的新员工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连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3个月以上的。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补贴标准:每人400元。
申请程序:1.补贴对象应在满足连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3个月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力资源机构注册地所在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补贴申请。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收到补贴申请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2.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公示补贴对象、补贴项目、补贴金额等,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经过调查不符合补贴条件的,不予补贴并告知申请人;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进入支付环节。
(2)购买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补助条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购买服务的方式,向有关主体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1.就业专员服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社会组织为重点用工企业、先进制造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提供的就业专员服务。
2.公益招聘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公益一类除外)、学校就业指导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的线上线下公益性招聘服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有“共享用工”需求的企业提供免费对接服务。
3.有组织劳务输出服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在人社部门统一组织下开展的跨区域劳务输出服务。
4.返乡返岗交通服务。交通运输企业为务工人员提供的返乡返岗专车、专列、专机等服务。
5.就业失业监测服务。企业、行业协会、社团组织等提供的专项就业失业监测服务。
6.校内就业创业指导服务。由普通高等学校、有开设高级工班及以上技工院校设立的就业创业服务站,为学生提供的职业指导、技能培训、政策指引、活动组织等服务。
7.特色创业实训项目开发服务。企业、行业协会、社团组织、培训机构等开发的与创业行业、项目相结合的创业培训实训课程体系(包括培训内容、过程管理、师资管理、考核评价等一整套的技术标准),可按每个项目不超过20万元的标准购买,同一项目只能补助一次,每年开发项目数不超过4个。特色创业实训项目开发服务和特色创业实训补贴所需资金由省市共担,我市财政按30%比例承担。
8.其他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公益一类除外)、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企业、行业协会、社团组织、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提供的其他基本就业创业服务。
补助对象:符合条件的服务承接主体。
补助标准:国家、省、市已有规定的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未制定标准的项目,由各级人力资源部门会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服务人数、成效和成本等因素确定具体标准。
实施程序: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结合实际制定相关服务的具体实施程序。未明确具体实施程序的项目,按政府购买服务的流程办理。
创业孵化基地补助、就业扶贫基地奖补、创业项目资助按《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7〕6号)、《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就业扶贫基地评选暂行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17号)、《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自主创业扶持补贴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5〕20号)和其他规定执行。
二、其他事项
(一)以就业困难人员身份享受政策时,各项社保补贴、岗位补贴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首次享受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以及国家和省其他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以高校毕业生身份享受政策时,各项社保补贴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以创业者身份享受一次性创业资助、租金补贴的,在所创办单位注销前,不得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灵活就业社保补贴除外)。
(二)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参照企业享受有关就业补贴政策,涉及企业划型认定的,参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的“其他未列明行业”规定执行。劳动者到上述单位就业的,视同到企业就业。
(三)获得总公司书面授权的分公司可申请各项就业补贴,但不得申请各项创业补贴。
(四)符合相关条件的港澳台居民,同等享受相关就业创业补贴。
(五)以缴纳社会保险费作为条件的补贴项目,停缴或停缴后补缴社会保险费的月份不计发补贴。
(六)本清单及其他就业补助资金政策文件所称“以上”、“以下”、“不超过”、“不低于”、“不高于”、“不足”等,均包含本数。
(七)本清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以往规定与本清单不一致的,以本清单为准。
附件:名词解释
附件
名词解释
1.初创企业:指在本市登记注册3年内的未享受过创业扶持补贴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
2.自主创业人员:指未享受过创业扶持补贴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创业者:本市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学生;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毕业5年内留学回国人员;法定劳动年龄内港澳台居民;具有本市户籍的登记失业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随军家属、残疾人。
3.小微企业、中小微企业:指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关于执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第1号修改单的通知》(国统字〔2019〕66号)等文件规定被划为相应类型,且在本市登记注册的企业。国家和省出台新的规定,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台具体划型规定的,按相关规定进行划型。实际操作中,可结合市场监管部门的小微企业名录库、工信部门的“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小程序”等途径进行判断。
4.高校毕业生:指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包括普通高等学校的全日制本专科毕业生,以及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硕士、博士毕业生。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获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学位认证的国(境)外高校毕业生,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享受本清单有关扶持政策。“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的界定,可参照本条解释。
5.毕业N年内:指毕业学年以及以毕业证落款日期为基准,起算N年的特定时间段。
6.脱贫人口:指原被扶贫部门认定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目前仍处于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人员,可结合原国务院扶贫办贫困人口查询系统进行判断。
7.劳务派遣单位:指经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批准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企业。
8.家政服务人员:指以家庭为服务对象,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或以固定场所集中提供对孕产妇、婴幼儿、老人、病人、残疾人等的照护以及保洁、烹饪等有偿服务,满足家庭生活需求的人员。
9.社会组织:指为公益目的或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已在本市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法人单位,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其中,社会服务机构包括民办养老机构、民办医疗机构、民办学校等。
10.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指街道、社区的法律援助、就业援助、社会保障协理、文化科技服务、养老服务、残疾人居家服务、廉租房配套服务等岗位。具体参照《关于公布第一批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函〔2009〕135号)。
(以上内容以相关政府部门发布的最新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