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综合报道
征集意见
在深入调研基础上,教育部日前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现行教师法制定于1993年,时隔近30年,中国教育在这一阶段迅猛发展,教师队伍规模、质量、结构都发生了巨大变化,专任教师总数由1097.89万人提高到1792.97万人。对标新时代教育发展和教师队伍建设需求,新一版教师法为广大教师和全社会期待已久。
征求意见稿共九章57条,其中重要的变化包括建立教师荣誉表彰制度、提高入职学历要求、修改初级中级职称晋升制度等。
三大变动
一、建立教师荣誉表彰制度
征求意见稿提出,国家将建立教师荣誉表彰制度,设立国家教师奖,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人民教育家、全国教书育人楷模、全国模范教师、全国优秀教师等称号。同时,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健全相应的表彰、奖励体系,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二、教师资格本专科学历起步
征求意见稿提高了对教师入职的学历要求。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学校师范专业本科或者其他相关专业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学校学前教育专业专科或者其他相关专业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普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硕士研究生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
同时,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特殊教育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和高等职业学校基础课、公共课教师的准入门槛也有所变化,基本要求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
三、取消初中级职称“竞聘制度”
修订稿第四章第22条内容有“教师初级职务和中级职务不受岗位比例限制,根据教师履行职务的年限和要求,依照规定晋升”的表述,这意味着今后中小学教师初级职称和中级职称的竞聘制度将被取消,初级职称和中级职称的评选不再需要通过“竞聘”方式,主要通过“履职年限和相关要求”进行晋升。只要达到基本要求之后,所有教师都可以根据工作时间自然晋升初级职称和中级职称。
保障教师待遇权利
工资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水平
征求意见稿将近年来推行的“教师工资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水平”正式纳入了法律,表述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的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并逐步提高”。同时规定,教师绩效工资分配应当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并体现对优秀教师、班主任等特定岗位教师的激励。高等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主确定内部分配办法,健全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符合高等学校行业特点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
在住房和医疗等保障措施上,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住房保障政策中应当对当地教师予以倾斜;公办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
民办学校及其举办者应当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教师的标准,依法保障所聘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鼓励民办学校按照国家规定为所聘教师建立职业年金。
保障教师职业和人身权利
征求意见稿突出强调了对教师职业人身权利的保护,要求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或者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职责,保障教师在教育教学、教学研究、科学研究中的自主权以及创造性开展工作的权利。
具体内容有,维护教师依法执教的职业权利,保障教师实施教育惩戒、制止学生违法违规行为、制止侵害学生合法权益行为的职权。保障教师的人格尊严和人身权利,对侮辱、诽谤、暴力伤害等侵害教师合法权益的行为,及时进行处理,依法追究责任。保障教师潜心教书、静心育人。除特殊、紧急情况外,不得安排教师到与教育教学无关场所开展相关工作,不得安排教师从事学校以外的执法、执勤或者其他与教师职责无关的工作。
要点一览
职责使命
教师承担着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立德树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崇高使命。教师应当为人师表,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忠诚于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
特别身份
公办中小学教师是国家公职人员,依据规范公职人员的相关法律规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公办中小学教师的保障和管理。
特别义务
幼儿园、中小学教师在履行职责时,应当注重保护未成年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制止学生欺凌和其他有害于学生的行为;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或者学生伤害事故,应当积极保护、救助学生;应当与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相互配合,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促进家校协同育人。
从业禁止
在资格认定中发现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取得教师资格:
1.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
2.因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猥亵、吸毒、卖淫、嫖娼、赌博等可能危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违法犯罪行为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或者管制、拘役等刑事处罚的;
3.有严重酗酒、精神病史或者滥用精神类药物史等不适宜担任教师情形的;
4.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从事教师职业的其他情形。
职业禁止行为
1.公开发表违反宪法言论,损害党和国家声誉的;
2.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严重损害教育公平的;
3.品行不良,严重损害教师形象的;
4.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严重损失,或者以此强制、诱导学生接受有偿补课的;
5.严重侵害学生合法权益,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造成人身伤害等严重后果的;
6.与学生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
7.其他严重违反教师职业行为准则等师德规范情形的。
出现上述问题后,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当事人开除处分或者予以解聘,并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撤销教师资格,五年内不得申请教师资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撤销教师资格,终身不得申请教师资格,禁止从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反馈意见方式时间
公众可通过信函方式将反馈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大木仓胡同35号教育部政策法规司法制办(邮编:100816)。来信请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征求意见”字样。
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fzb@moe.edu.cn。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12月20日。
编辑 | 武堂明
新媒体编辑 | 黄秋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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